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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涉海经济发展与海事司法应对
作者:郑文运  发布时间:2014-04-21 14:05:28 打印 字号: | |

    天津滨海新区做为中国经济第三只引擎,不仅对滨海新区乃至环渤海区域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肩负着引领中国经济未来的使命。随着滨海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产生一些海事案件,而新区的很多涉海经济活动与天津海事法院工作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为新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是海事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积极深入调研和思考,努力找准海事审判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结合点,提出了进一步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对策,从而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海事审判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把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确立了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即:“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从海事审判的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海事司法在规范涉海经济运行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新区建设进程中,法治环境的建设已经显得十分重要。

    (一)滨海新区建设“两个中心”需要海事法院规范涉海经济运行秩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滨海新区要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随着滨海新区加快“两个中心”建设,航运贸易和物流活动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船舶碰撞、海运合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纠纷会相应增加,这些新变化已经在海事审判领域中充分显现出来。最高法院明确海事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审理海事侵权、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等方面的案件,可见,海事法院的职能作用与新区功能定位紧密相连。海事审判调整的是技术性很强的海运活动,处理的是专业性很强的海上风险,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海事法院自身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纵观世界上各国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发展历程,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即使有的国家和地区在港口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并不占优势,但凭借其在海事司法领域的权威性,仍然成为国际公认的服务型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所以,通过海事审判规范涉海经济运行秩序,促进“两个中心”建设是今后海事审判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需要海事法院提供法律支点 2008年3月,国务院同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提出用5至10年时间,在滨海新区率先基本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使新区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滨海新区作为改革“深水区”的探路者和更高起点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注定要比传统经济特区承载更多的梦想和风险。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特征就是改革的先行先试,滨海新区在先行先试过程中,会产生新的经济行为、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需要一个稳固而有力的“法律支点”。因此,需要海事法院结合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措施,主动深入先行先试的部门超前研究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义务,以及如何界定、积极引领新的经济活动规范有序发展,从而推动先行先试,促进立法进一步完善。

    (三)滨海新区与环渤海区域实现互助互利、协调发展需要海事法院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是国务院对滨海新区的又一个功能定位。今年五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指出要谱写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双城记”,积极推进京津冀区域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共赢发展。而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管辖南自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这就是说天津海事法院是一个跨行政区管辖的法院,其管辖服务范围与新区功能定位相吻合。近年来,河北省对港口建设和发展临港经济十分重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称,河北省将”深入实施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推动唐山港和黄骅港航道及码头建设,启动实施秦皇岛西港搬迁改造工程”。而滨海新区地位的确立,加强了天津港与其腹地的经济联系,经贸合作的加强会促成统一协调联络机制或组织的形成,在其运行过程中,海事司法服务必不可少,通过行使跨地域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凸显滨海新区在环渤海区域经济和北方经济的中心地位。 

    (四)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海事法院给予司法干预和救济 2013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要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扩大海洋开发领域,让海洋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9月9日,中央批复天津为海洋经济区。探索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将成为全球发展的热点和全球竞争的新舞台,但随之而来的海洋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的水体污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纠纷将会增多。近年来,渤海湾由于陆源污染、海上溢油、过度捕捞和水文条件的改变等原因,污染案件屡发、渤海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影响渤海湾海域生态系统健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应从“涉船”和“涉货”扩大到“涉水”领域,也就是说,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天津海事法院作为拥有渤海污染案件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与海洋污染严重的现实状况,使得社会各界对海事司法介入海洋污染治理的期待十分迫切,因此,海事法院在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上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滨海新区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需要海事法院创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按照中央要求,天津市委提出了滨海新区要加快国际化步伐,加强与国际上大的跨国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打造覆盖区域和全球港口的合作网络,提升在国际物流供应链中的整体竞争力和话语权,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要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实现港口经营要素的市场化、港口运行的高效化、港口管理的科学化、港口投资来源的国际化。也就是说滨海新区的发展是面向世界的,作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区域,良好的司法环境必不可少。海事审判具有涉外性强、国际化程度高的特点。海事、海商法律之所以能够从地方性的法律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海上运输的流动性。随着海运技术的发展,国际性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达,使得航运习惯做法、航运管理及海事纠纷的解决规则从一个地方、一个地域向全球传播,不断提升海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程度。从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看,每年涉外案件约占收案总数的15%左右,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审判越来越受到境外的普遍关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是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法治化的窗口,对于创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至关重要。

    二、海事审判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面临的挑战海事法院作为驻滨海新区的一个单位,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海事司法服务方式与新的形势和任务还不相适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滨海新区新一轮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市场经济主体和国际社会对我国海事审判及海事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当前情况看,海事司法服务方式与新的形势和任务还不相适应。比如:有的干警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能动司法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干警思想还不够解放、开拓创新的办法还不多,在如何更好地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还需要创新更多的措施和招法。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审判效率与审判任务还不相适应。以2010年为例,天津海事法院收结案均衡率虽然达到了112%,但旧存案件较多,结案率为90%,审判效率相对来说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有关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等比较复杂;新类型案件、复杂和疑难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多,加之涉外案件没有审限规定,影响审理进度;相关立法缺陷,如:《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情形规定过于原则,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过于宽泛,这些规定成为少数法官迟延审限的“合法工具”。

    (三)司法作风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化、多样化,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公开透明;不仅要求社会平安,还期待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还期待态度热情、优质高效。就海事案件而言,有的当事人特别是渔民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在案件审理中,有的审判人员释法不够,有时还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上把握的还不够。近年来,虽然广泛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广大法官的政治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但由于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认识和消化的过程,法官的宗旨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化为自觉行动,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四)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处理海事纠纷的复杂性还不相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有的法官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特、难”问题研究不够,特别是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法官培训渠道单一,法官培训工作往往局限于单项、短期的会议式培训,缺乏全面、系统的办班式培训,培训效果不尽理想,法官素质短期内难以得到实质性提高。通常情况下,虽然法官通过审判实践,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但由于开放式教育缺乏系统性的固有缺陷,难以成就复合型、专家型法官人才,理论功底仍然比较薄弱,导致法官的整体业务能力仍不能适应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矛盾纠纷日趋复杂的新时期审判工作。

    三、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对策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一个长期、渐进、可持续的发展过程,海事法院必须要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发挥作用,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滨海新区现阶段任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妥善处理好涉及新区发展方面的案件。高度关注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中涉海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紧密围绕新区发展大局,充分行使海事审判职能,主动强化工作措施,凡涉及招商引资等较为重大的案件,公正高效地处理。重视东疆保税港区在打造我国首个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先行先试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案件,加强前瞻性调研,为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做好准备。充分发挥地处滨海新区的优势,依法审理好涉及新区发展、港口建设、现代物流等大项目、大标的的案件,促进港口建设和新区的发展。妥善处理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注重考量、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要权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保护开发海洋资源。今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要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扩大海洋开发领域,让海洋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9月9日,中央批复天津为海洋经济区。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客观上会导致海上事故增多、海事海商纠纷频发,尤其是陆源污染和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要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依法审理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环境污染案件,包括船舶油污和化工品污染的案件,加强对海域污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加强与海事局、海洋局、环境保护局、渔政渔监部门的联系协作,在涉及渔业资源利用、沿海滩涂开发的海事案件中,保护和调节船舶、渔民及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探索海洋资源公益诉讼机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和司法资源,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3、保障涉海经济交易畅通。滨海新区的建设目标,首要的是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海事法院要充分发挥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司法职能,依法审理好海事纠纷案件,保障新区涉海经济交易公平、有序运行。加强与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保证海事保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与船东协会、货代协会、渔民协会等行业机构及民间组织的联系,引入船舶、运输、代理等行业力量,充分利用其专业背景和行业影响力,有效解决纠纷,保障涉海经济交易畅通。加强与海事、港务、律师协会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邀请相关人员参与案件调解,实现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相衔接。与天津市司法局建立诉前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相互支持,加强配合,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涉海经济秩序的和谐。

    (二)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司法服务空间

    1、全力打造海事司法服务窗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和简案速裁,将立案接待窗口建成集导诉、立案、调解、接访、查询、司法救助于一体,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窗口。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和服务层次,着力加强诉前调解,使诉讼服务中心成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答疑难问题的窗口。充分利用设在航运中心的海事服务窗口,加大解答咨询、审理案件的力度,使航运服务中心成为宣传和扩大海事司法影响力的窗口。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庭直接联系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通过巡回审判、服务群众、公开审理,使法庭真正成为展示海事法院良好形象的窗口。

     2、进一步落实服务措施。紧紧围绕天津市中心工作,定期与管辖区域内涉海单位进行走访、沟通和协商,争取他们对海事审判的更大支持,实现海事纠纷解决与审判工作开展的对接、司法需求与司法服务的对接、政府决策与法律意见的对接。加强与航运、外贸企业信息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运行模式、经济特征以及对海事司法的需求,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特点,积极开展送法上门、以案说法,确实做到为企业发展把脉、讲解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对涉及船员、渔民等与民生直接相关的案件,要周到、细致地进行诉讼引导,用群众看得见、听得懂、靠得住的方式办理,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针对海事审判涉外地案件较多的特点,加强立案释明、财产保全和财产执行等环节的工作,促成责任方主动履行义务,维护胜诉当人的合法权益。

    3、引导涉海企业发展。精心审理数量集中及法律关系典型的海事案件,通过审理一类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引导涉海企业发展。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和调查研究,归纳涉诉纠纷的各种类型,提出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标准。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海企业环节中需要规范的问题,以及市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努力提高涉海企业依法经营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着眼于滨海新区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总结这些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特点规律,及时制定相关司法对策。

    4、延伸审判服务领域。加强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庭建设,结合河北省沿海港口发展状况,科学规划派出法庭的工作发展,深化对海事审判法庭规律的探索,促进以滨海新区为中心、以河北省为两翼的环渤海区域发展。组织审判人员深入辖区内所设立的十六个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和法律服务活动,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加强与各巡回审判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联系,对已建立的巡回审判点进行规范,推动巡回审判点工作的常态化。加强与河北省沿海地方中级法院的沟通,主动走访,积极争取支持,共同促进滨海新区与环渤海区域互助互利,协调发展。

    (三)立足海事司法发展,着力突破制约审判发展的瓶颈

    1、打造适应滨海新区发展的海事审判人才。海事法官要认真钻研审判业务,充分发挥中国海事司法制度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形成符合职业特点和社会要求的审判思维方式,完善公正审理、因案调解、引导释明、服判息诉的审判方式,努力提高审判水平。以培养高素质的海事审判人才为目标,着力提高法官对现代民商法律知识的系统把握能力和对审判活动全局的把握能力,克服知识单一、视野受限、思路狭窄的问题。加强青年法官的培养,积极组织到航运、物流、贸易、保险等部门学习实践,了解相关行业的分工以及操作流程,增强审判实践能力,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懂法律、懂外贸、懂外语、懂航运的复合型法官。加大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力度,在海事审判机关、地方高等院校之间建立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基地,以法律、航运、外语三方面专业的结合为主要内容,提高人才培养的综合性和计划性,力争形成人才优势,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海事法律环境提供支撑。

    2、加强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以审判实务重大问题专项研究为平台,组织审判骨干对新类型案件、困扰海事审判的特殊问题以及审判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了解其特点和成因,分析归纳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努力寻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针对有些海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等特点,成立复杂疑难案件研讨组,其成员有院领导、相关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各业务庭在审判活动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由分管副院长召集研讨组成员进行讨论,根据案件的难点,想办法,出点子,理思路,为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加强与南开大学、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等相关院校的联系,构建加强海事海商法律研究与交流的平台,邀请法学教授参与研究,每年开展法律重点课题研究,召开法律研讨会和座谈会,努力提升海事司法水平。

     3、提高涉外案件审理水平。遵循涉外审判工作规律,平等、中立、公开、透明地审理好涉外案件,努力缩短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探索域外送达、准据法的确定、外国法的查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利用举证期限,灵活运用证据失权制度,缩短因举证而引起审理周期的延长,不断提高涉外案件审判效率。针对海运市场主体构成日益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情况,既要严格规范诉讼行为,又要想方设法方便境外当事人诉讼,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境外当事人要行使释明权,消除他们对内国法律原则、规定、司法环境的陌生感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内国法院中立性、公正性的疑虑,增强涉外海事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中外当事人利用中国海事司法资源的途径,使更多有条件的当事人约定天津海事审判机关管辖其纠纷,并公正及时解决海事纠纷,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软环境。

    4、构建海事法律信息平台。滨海新区在快速发展中,涉海企事业单位都在进行创新和改革,传统模式在发生重大转变,了解这些信息对海事审判至关重要。要建立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的信息库,在海事、海商、贸易、司法等各个领域有针对性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公布有关的数据及资料,通过汇集航运、金融、贸易等信息,召开各类会议及论坛,提供法律出版物,加强对外交流活动,让世界更加了解滨海新区发展状况和法律制度构成。定期向涉海经济主体和社会公布海事裁判文书和海事司法指导案例,增强审判信息和审务信息的公开性,增强海事司法裁判、法律政策和法治环境的透明度,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互动,充分利用媒体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和人文环境。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