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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涉诉信访问题的新出路
——以诉讼心理学为视角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梁艳  发布时间:2014-04-22 09:19:55 打印 字号: | |

【摘要】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信访,尤其是涉诉信访,不仅是信访者的难解之痛,也是党、政府和司法机关挥之不去的心病。如何根除涉诉信访问题,困扰着接访法官以及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将诉讼心理学这一崭新的学科尝试性地引入到涉诉信访之中,是一种创新和尝试,更是法官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探索和实践。分析涉诉信访过程中,当事人的种种心理状态,并进行归类总结,将诉讼心理学与涉诉信访逐步融合,以心理学的方法指导司法工作。

一、诉讼心理学对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

原告曾借款十万元给被告,被告抵赖到期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苦于没有证据,一审败诉。一审过后原告经过上诉、申诉依旧败诉,因其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原告无奈不断给一审、二审法院的院长写举报信,到人大及政府的信访办公室排队要求信访,但是原告的信访也不能解决他的实际问题,信访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也不能化解其内心的不平、苦闷和愤慨。直到原告碰到接待其的某位信访法官,该法官刚刚接受过关于心理咨询的培训,在接待原告的过程中,该法官发现原告此时的心理是典型的习得性失助心理。[1]该法官从习得性失助理论入手,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取得其信任后,帮助他分析案情、证据及庭审过程,通过谈话提高他对自己的评价,进而实现自我控制,化解了一起可能发展为缠诉缠访的案件纠纷。作为涉诉信访的法官不能仅仅作为聆听者,充当灭火器的角色,更应当拥有专业技术水平,在法律专业更在心理上辅导当事人,处理好当事人的工作。

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为对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裁判不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于涉诉信访的案件都经过法院的审判,故政府、人大等机关一般将涉诉信访案件均转至法院信访部门集中处理。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诉讼心理学对于法院的信访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司法公信力下降,上访、信访的当事人明显增多,信访部门的主要目的便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很多案件从小变大,最终一审再审就是由于当事双方的心理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并且随着沟通方式的消极影响,使得心理矛盾逐渐外化,最终导致上访、信访。通过学习诉讼心理学,法官能够初步掌握当事人的个体行为模式和心理诉求,能够在信访工作中提高主动性,起到一个沟通双方心理的作用,使困难的调解工作得到解决。第二,在诉讼时,很多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而被牺牲,使当事人感到自己在法律、道德和习惯上应当是无可挑剔的行为而被判为谬误或拒绝予以保护,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引起他们的心理异常、情绪不安,正如前文所述的“习得性失助心理”。一个人在社会上无时无刻不在接受他人的暗示,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人。如果这种心理长期漫延,则会向社会形成严重的负面暗示:恶意欺诈者,将得不到惩处;诚信者将受到苦难,尤其是在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正在健全的阶段。涉诉上访、暴力抗法的事件增多,被“冤屈”者以极端的方式如自杀或报复他人或社会等走向违法犯罪的现象增多,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法官会运用社会心理学,加大信访案件的调解力度,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将是另一番景观。第三、当事人对庭审诉讼的公正性问题有着深刻的体会,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程序规则及其操作过程的科学性,并对程序运作存在自己的看法,形成各不相同的态度,产生不同倾向的诉讼动机、目的和情感反应。诉讼心理学正是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总结规律,为司法活动提供最为恰当的纠纷解决标准和完善的理论,为真正化解当事人诉讼信访需求提供服务。诉讼心理学之中蕴含的背景因素和知识信息能够帮助法官转变审判观念,站在全新的视角,树立新的理念,提高自身素质。

二、信访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类型

    诉讼心理是社会心理的一种典型形态,是对诉讼法制条件下,社会成员基于利益之争参加诉讼、其他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时的心理反应、心理特点、心理现象,以及主体在诉讼之前所具有的影响诉讼中心理活动并使其变化、发展的团体或个性心理因素的总称。[2]诉讼心理既包括诉前、诉中,也包括诉后,研究诉讼后的当事人心理对涉诉信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综合分析到院的信访当事人,其心理状态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焦虑心理

焦虑是由紧张焦急忧虑担心恐惧等感受交织而成的一种复杂的情绪反应。它可以在人遭受挫折时出现,也可能没有明显的诱因而发生。大部分信访者到法院的第一反应便是焦虑,坐立不安,反复地向信访法官重复同样的话,甚至向每一位法官陈述自己的案情。因一般当事人较少与法院打交道,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准备诉讼初始便处于紧张的状态,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及诉讼,面对失利的诉讼结果,往往难以接受。由于败诉者容易把任何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和内容理解为对自己行为乃至人格品质的否定,精神压力使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求得心理平衡,他们往往为此情绪不安。打官司虽然称不上是人生必经的和最有价值的内容,但是,他确实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胜与败的根本原因在旁观者来说并不重要,他们观察从中败下阵来的一方并从中揣摩败诉者可能存在的人格品质瑕疵。在公众看来败诉者无异于恶人得到恶报,必然引起公众的责难、批评和冷遇。

(二)绝望心理

绝望是指当事人经过多次的失败,失去了自信心,这是一种抱有希望、极度渴望时而得不到回应状态下的内心的感觉。当事人因纠纷、争议备受痛苦,不申诉、不信访则不可能有回转的机会,信访又怕达不到目的,心理矛盾,压力很大。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或虽不是重大利益,但被当事人自己看成是关系自己的人生和其他命运的关键性问题。如本市中、基层法院中都存在着当事人在法院法官接访或庭审过程中企图跳楼、自伤的事件。有的信访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履行法律义务亦有很大困难,特别是在输掉官司之后,产生绝望的念头。这是十分危险的信号。绝望与希望相对,既然绝望生于希望,那他就有使希望复活的可能性。因此,只要信访法官方法得当,必然可以燃起当事人心中希望的火种,引领其走出绝望。

(三)对抗心理

    对抗指不断增加外在压力反而降低个体的依从性,引起个体产生相反的心理和行为。败诉者最易产生的诉后态度和行为就是对抗。此处的对抗指的就是信访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敌对、逆反心理,对抗分为软对抗和硬对抗。软对抗是指当事人面对自己的实体义务和不利于己的裁判结果,往往心存侥幸,以托词、狡辩、说情等各种方法逃避或拖延履行义务。采取申诉、信访的方式,期待法院可以重新受理自己的案件,扭转案件结果。硬对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明知自己利益失尽,故只能采取正面对抗,硬对抗不仅出现在涉诉信访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借此向审判法官施加压力。如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七十多件集团劳动争议案件中,该案的众原告为“已退出”老国企尚未安置的 “4050”职工,众原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将法院门前主干路用“人墙”排满,阻塞交通,威胁法院必须作出有利于他们一方的判决。如今暴力抗法的事件屡屡发生,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硬对抗的方式在加剧双方当事人矛盾和情感的同时,严重干扰着诉讼秩序,甚至还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

(四)多重心理的综合——缠诉心理

缠诉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有失公正,影响自己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反复申诉的现象。缠诉心理是焦虑、绝望和对抗等多重心理的集合,并非单一地表现出某种特质。在诉讼结果已成定局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面对实体权利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挫折,唯一的出路就是不断申诉,否则难以释放自己心中的压力。我市2011年度到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746件,其中66.5%的案件到最高院信访2次以上,属于重访,14%的案件到最高院信访10次以上,最多的次数为64次。

缠诉心理中,当事人对抗心理加重。深受败诉以及申诉不被受理的打击,心里越发不能容忍对方,并将矛头由对方当事人直接转移到法院。另一方面,不计代价——回报心理平衡规则。为了获得最终的胜利,当事人往往不考虑付出多少代价和取得多少回报。此外,缠诉者有强烈的厌世感。几经申诉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保护,无可奈何的沮丧往往会使缠诉者体验到人情冷暖、世道不公。

三、信访当事人心理状态类型的成因

当事人在信访的过程中,呈现出上述心理状态,而上述心理状态都是不健康,总结成因,探究其形成的过程,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

(一)诉前期望过高而产生的挫折感

    心理学上的挫折感,比日常对挫折的定义更为宽泛[3],“凡是处于逆境、受到打击及其他原因使其愿望和目的不能顺利实现或延缓实现的速度,都是属于挫折的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被告败诉,都在挫折的范围内,只是由于诉前每个人的期望值不同,故所产生的心理效果不同。相同的案件,张三的期望值为100,败诉后,其心理痛苦程度即为100,李四的期望值为50,则当其败诉后,心理痛苦程度则仅为50,期望高低的不同,会影响到诉讼后的心理。如果对于诉讼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则即便诉讼结果在公平、公正、合理的范围内,仍不能满足其诉讼愿望。[4]

(二)诉前未确立风险意识

影响诉讼成败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当事人提起诉讼,也就意味着必须面对相应的诉讼风险。由于审判的权威性,在经过严肃的法律程序,形成的生效裁判,难以挽回。极有可能造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诉讼却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但是如果不提起诉讼,则自身权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损失必然无法弥补。当事人在诉讼前未明确诉讼风险以及诉讼风险的程度,在诉讼后无法理性面对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三)信访的动机不正确

有的信访人动机不良,明知无理,缠访闹访,要挟法院。多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信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把上级部门对信访案件的通报视为“惩治”法院的有力武器,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缠访,借此要挟案件所在法院,并以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理为乐,固守已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该当事人的信访的目的已经超出了法院的判决内容,甚至超出了法院的工作范围,如要求法院解决其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没钱看病、没有住房等问题。例如本市某基层法院一起信访案件中,该信访户已经多年不上访,但在其住房面临拆迁时,不停地缠访闹访,在十八大期间进京上访,欲通过此种方式要求法院协调拆迁办为其得到拆迁范围以外的房产,否则就威胁法院继续缠访闹访,不惜闹至中央。此种当事人的心态已不属于健康的诉后心态,其诉求与案件无关,无非是想要借助于信访的方式来获得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无法获致的利益。

(四)不认同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在我国民众的价值观中,为追求实体公正可以进省进京,可以到党委、人大、政府,到可以去的任何地方、任何机关信访,可以不要任何程序,可以不择任何手段。这种价值观,与两审终审、裁判既判力等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格格不入。法官按证据规则进行事实判断,按对抗主义庭审模式规范审判秩序,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极有可能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有一定差距。同时,“法外施恩”在我国社会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这种状况下,一些当事人拒绝认可法院的裁判,即使是终审裁判,只要判决与自己的愿望不符,就要到党委、人大或者上级法院上访、申诉,寄希望于能够找到类似包公的“清官”法外施恩,宁愿通过“人治”追求实体公正,而不愿意通过“法治”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四、如何运用诉讼心理学来化解涉诉信访纠纷

作为反映社情民意“晴雨表”的涉诉信访活动凸现出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给予关注,理性认识这一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5]

(一)软、硬环境的建设

由于当事人认知水平、思维水平与模式、情感类型等个性心理特征的影响,以及诉讼操作中存在的疏漏、审判行为的偏差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不良诉讼心理,导致各种不良的诉讼心理反应情绪加重。外部环境的建设是预防和矫正不良诉讼心理的有效途径。当事人到法院进行涉诉信访,必须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以及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接访。诉讼服务中心在法院的坐落位置、其设施装备和布局,比如接待空间的大小、整体装修的颜色[6]、是否有接访的沙发和等待的空间,灯光是否适宜当事人产生法律尊严感,是否能够促进其情绪稳定等,总之要做到典雅肃穆,布局明朗舒适。

接访是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倾诉的过程,是其与法官互动的过程,法官是否可以通过接访顺利地化解当事人的疑问、不解的重要活动。在此过程中,接访法官可以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不良诉讼心理,并针对该心理做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对案件进行答疑解惑。接访氛围中,任何一丁点的不协调都可能诱发或加重不良诉讼心理,所以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布置以及组织接访的过程中应考虑如何使接访环境更加协调、庄严,使当事人体会和感受到诉讼的严肃性和民主性,让当事人既畅所欲言,而又不随心所欲;既为合法利益而争,又不对非法利益抱有过多的幻想。接访的氛围、法官的作风与口才、风姿,法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等都属于软环境建设的一部分。

(二)具体不良信访心理类型的应对措施

1、焦虑心理

可以采用“自己人效应”法,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因为当事人在败诉之后,会有“惧诉”的心理,认为法官严肃而难以接近。接访法官应避免直接聊案情,而是通过一些较闲适的话题,比如爱好、热点话题等,引发当事人的认同感,愿意将自己隐藏的想法和实际诉求向法官倾诉,以便消除其恐惧心理。如某接访法官通过聊天发现当事人是河北省人,祖籍与自己相同,便通过“老乡”的方法很快取得当事人信任;其次是采用“暗示法”调整其诉讼目标。当事人焦虑主要是由于其诉讼目的未能实现,法官可用含蓄间接的方式,通过语言、行为、表情、情境等刺激手段,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使其无需思索的加以接受逐渐改变,从而明确其原先的诉讼目标是否过高或偏离现实太远。法官可以不明确结论但应指明方向,而待当事人自己得出结论。因为当事人自己得出的结论才是其内心真实的诉求。

2、绝望心理

首先以“角色形象效应法”树立司法权威,抑制非理性行为。这主角就是接访的法官,良好的法官形象在当事人的心理上必然产生权威效应和公正效应,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之对法官肃然起敬而非蔑视;其次是采用“权威劝说法”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应运用心理学上的权威效应原理,让具有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的人或事物明确指出其错误,纠正其偏见。比如某法官举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或援引权威性的案例,以法律性的权威性影响当事人;第三是采用“群体影响法”形成良性的互动。当其处于绝望的状况时,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家属、朋友和同事共同参与诉讼劝说工作,使其明白其并不是一个人在生活,有家庭、朋友的共同关心。个人对其成为这一群体成员愈重视,他就愈不容易做出反对群体规范的言论,或持与群体相悖的态度,因为其相信群体规范是合理、合法的。

3、对抗心态

对抗心理是以利益为诉讼的终极目的,而毋论这种利益是否正当。一旦意识到愿望无法满足,他们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法院。这就要求法官在接待涉诉信访当事人的时候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后盾,使其认清形势,不要进行无谓的对抗。首先是采用“事先公示法”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在诉讼阶段开始前,审判法官已经向当事人公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等。此时,接访法官更应明确其权利救济程序,并严正告诫他们,一旦其行为超出法律的范畴,必将面对法律的惩戒。不仅如此,接访法官还应对当事人的情绪以及接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预判,作好应急预案。其次是采用“心理互换法”消除对抗心理。这是指有意识的让当事人设身处地的站在对方的环境、立场、角度和心情时,思考自己的处理方式。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实际的角色体验,使之能亲身的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心理上的距离,缓解对立情绪,实现心理相容。但更重要的是让对抗性心理当事人清楚对方的利益和难处之所在,考虑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调适自己满足感的程度;第三是采用“说理法”调整当事人的不合法的需要。对于对抗性心理的当事人应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4、多重心理的综合——缠诉心理

缠诉是一种失衡的心理状态,其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东西,当事人之所以这样做,就是由于无法正确解决心理矛盾、释放心理的压力。对于无法理性思考的当事人需要律师或者法官的介入,帮助其调适,通过他人的劝导来缓解心理矛盾和压力。

接访法官对于缠诉当事人不能存在抵触情绪,应当将其当做“病人”对待,付出更多的耐心与其沟通,分析其心理活动,帮助其调适到健康的心理状况。第一、还以公道。接访法官应完整分析来访当事人的涉诉案情,分析是否属于有理缠诉。有理缠诉的目的就是要求公正。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官,对于缠诉合法有理且证据充分、确实的,要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还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公道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二、理性沟通。缠诉者往往易感情用事,不愿意与对方当事人及法官思想沟通,依照自己的想法行事,爱钻牛角尖,尤其越是文化层次低,受传统观念影响严重的当事人,越易存在明知败诉是依法有据,却又不甘心失败的情况。所以,通过自己及法官的劝导可以使之冷静下来,相互交换意见,注重理性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和方法。第三、解释法律规定。缠诉的当事人往往当局者迷,迷失在自我的想法中而忽略了法律实体规定和正当程序,接访法官应为其指引方向,针对法律误解和不知的情况,就裁判依据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宣讲和解释。第四、效益为重。诉讼也要讲效益,只有付出而不见任何效益的缠诉,无价值可言。有理缠诉也要考虑到效益,即使是无休止的有理缠诉也必然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耗费时间较长。时间是矛盾和纠纷最好的“消化剂”,只要损失在当事人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适当调整心理,矛盾与纠纷自然可以化解。相反,如果等长时间的反复缠诉有结果之时,原先的困难已经不存在了,甚至有可能此时所得到的公正、满意的裁判结果会破坏稳定、亲善的关系。

到法院提出信访的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十分复杂的,而且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作为心理活动每时每刻都在受外界客观事物的影响,都要随外界客观事物的发展而发展,随外界客观事物的变化而变化。当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关系将越来越复杂,人们的心理话动也将越来越活跃。因此,法官也必须适应飞速发展的形势,在办案中,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论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每个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心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徐伟、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3、高玉祥:《个性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5、洪茵茵,关于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7)。



[1]习得性失助是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在1967年研究动物时提出的,这种心理让人们自设樊篱,把失败的原因归结为自身不可改变的因素,放弃继续尝试的勇气和信心,破罐子破摔。

[2]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1月第1版,第18页。

[3]高玉祥:《个性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

[4]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

[5]洪茵茵,关于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7).

[6] 辽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的三种服务颜色。红绿蓝,这服务是有颜色的,体现在诉讼服务中心在装饰细节上对色彩的精心选择,让庄重严肃的法院有了简约却用心的对色彩心理学的人性化运用,而且在这些色彩的背后,也让一个个当事人对诉讼服务中心乃至整个法院的印象加了分。诉讼服务中心牌子的颜色以及法徽的颜色为红色,象征着服务的热情;椅子和沙发的颜色为浅绿色,从色彩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更能让人安静,象征着和谐和宁静;蓝色的法官服,象征着信任,代表着承诺。摘自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8/19/content_32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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