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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重点规范强化合议制度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23 15:41:5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审判质效,规范审判流程,天津海事法院采取三项措施规范和强化合议庭制度:一是探索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根据海事法院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各业务庭内部组成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集中审理该合议庭擅长和精通的案件;二是加强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规范化管理。一方面要求庭长、院长审批和签发文书时必须审阅合议笔录,对于“合而不议”、“名合实独”的不予审批,另一方面要求书记员对合议情况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案件评查部门和档案室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改正; 三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和请求休庭权。在组成合议庭时或在开庭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让当事人对合议庭的庭审过程和审判流程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