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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7 14:11: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传达了天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马书方院长结合我院实际,部署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一、全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准确把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

  全院干警要认真贯彻落实散襄军书记在天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实际,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并把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作为“硬指标”,纳入部门、干警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目前要对有矛盾激化苗头的问题进行排查,做出风险评估,确保“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

  二、要结合我院自身特点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结合我院自身特点,要围绕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狠抓案件质量效率。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服判息诉率;降低案件上诉率、被发改率;减少案件审理平均天数,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审判质量效率各项指标争取优于全国海事法院平均数。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内容,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三、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努力用司法手段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充分发挥我院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庭的作用,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我院聘任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和培训,让他们了解法律的规定,掌握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法律原则,指导他们依法、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处纠纷的能力。

  在办案中运用多种形式,增大法制宣传的广泛效应,注意选择典型案件以案讲法,使公民受到形象的法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形成良性的诉讼意识、观念,改善司法环境。

  结合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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