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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涉民生执行案件采取三项举措见成效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7 14:15:19 打印 字号: | |
  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的专项活动中,我院执行局采取三项举措,集中在春节前解决了一批疑难案件,扭转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困局,初见成效。

  一是成立涉民生执行专案组。在此次专项活动中,成立了以吴立群副院长为组长、执行局长吕胜利为副组长、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骨干人员为成员的涉民执行案件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建章立制和总体推动。领导小组带领执行人员排查案件、建立台账、定人限期,分步落实,为专项活动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是提高执行措施的精准性。执行措施实施是否及时准确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结果。很多案件如果按部就班采取措施,往往会“贻误战机”,针对个案情况在第一时间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执行某工程款的案件中,申请人滕某是连云港人,带领亲友于2010年在天津干完了工程后一直没有领到钱款。本案工程款是滕某及工友们辛苦劳动的血汗钱,涉及多位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为了这笔款项,滕某去年除夕曾在被执行人潘某家蹲守一夜讨要未果。转眼又是一年除夕临近,滕某将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于2014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在春节前拿到钱款,否则就在法院过年。领导小组感到,该案的执行与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尤其是春节临近,很可能产生缠访事件。为此,我院组成应急执行小组,责成承办人立即制订预案,加大调查力度,掌握了被执行人潘某经常去香港新的工程项目部的线索,执行人员果断着手采取限制其离境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潘某万没想到,法院措施如此精准和迅速,使其商务开展寸步难行,只好支付款项,最终申请执行人在1月29日顺利拿到执行款。

  三是强化海事执行联动机制。海事案件的执行由于运输原因,普遍具有流动性强、跨地域广、人难找财产难寻的特点,为此海事法院之间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在执行一起船员工资的案件中,船东李某是福建人,因欠债太多已下落不明,李某名下涉案船舶“建航168”轮在沿海偷偷搞些运输,经常关闭GPS规避监管,执行人员很难找到该船舶,往往知道消息后赶赴现场,船舶已经逃跑。申请执行人徐某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次专项活动中,我院启动海事联动机制,在船舶经常出没的南方海域进行严密监控,发现船舶踪迹时立即和厦门、广州两家海事法院配合,找到该船舶的经营者鲁某,经营者鲁某表示经营该船舶是用以抵偿自己的债权,没有义务代替李礼清偿债务,经承办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后,鲁某终于答应代替船东李某清偿船员工资。申请执行人徐某在春节前拿到全部执行款项后,对我院的工作表示深深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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