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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巡回审判工作成效明显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23 14:23:2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着眼于海事审判跨地域的特点,积极探索巡回审判模式,坚持把巡回审判做为常态化工作来抓,有力促进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落实,使辖区内群众诉讼更加便利,为涉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我院每年开展巡回审判50余次,巡回审判受理的案件调解率达100%,有100余件案件在诉前得到化解。

  一、全力打造司法便民平台

  针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外贸易开放进一步扩大,海事海商案件不断增多的实际,我院克服自身审判力量不足的困难,于2001年在秦皇岛设立了派出法庭,2007年在曹妃甸设立了派出法庭,并成立了巡回审判庭。近年来,为满足边远地区渔民、渔村的海事诉讼需求,在天津市汉沽区大神堂、东疆保税港区、临港工业区、南港工业区,河北省滦南县嘴东渔港、丰南县黑沿子渔港、黄骅市南排河渔港、黄骅港、昌黎县新开口渔港、抚宁县洋河口渔港、乐亭县渔港、石家庄无水港、唐山京唐港和北京平谷国际陆港、内蒙包头无水港、山西侯马无水港、宁夏惠农陆路口岸设立了十七个巡回审判点。为充分发挥各巡回审判点的作用,我院巡回审判庭和秦皇岛、曹妃甸两个派出法庭按照职能分工,定期和不定期到各点进行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加强法律宣传与服务,有效缓解了涉海企事业单位和渔民诉讼难问题。目前,形成了院审判庭与巡回审判庭相结合、巡回审判庭与巡回审判点相结合、派出法庭与巡回审判庭相结合以及派出法庭与巡回审判点相结合四位一体无缝隙的巡回审判机制,进一步适应了形势发展对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着力完善巡回审判机制

  一是制度管理到位。制定《巡回审判实施细则》,明确了巡回审判的原则、案件范围、运行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定对设在天津市和河北省唐山、秦皇岛、黄骅地区的审判点,每月巡回审判不少于1次;对设在石家庄和北京平谷的审判点,每季度巡回审判不少于1次;对设在内蒙包头、山西侯马、宁夏惠农的审判点,每半年巡回审判不少于1次。完善巡回审判工作考评规定,对法官的巡回审理次数、现场开庭数、巡回审结案件数、调解结案率以及巡回办案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年终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二是便民措施到位。结合渔民的实际认知能力和诉讼能力,从“时间、地点、人员”三个方面畅通便民渠道。“时间上畅通”即制定应急预案,设立庭长24小时应急电话,随时解答咨询,紧急情况随叫随到。“地点上畅通”即把法庭设在渔船上、渔民家或巡回审判车、巡回审判点,形成流动的法庭、透明的法庭、宣传的法庭。“人员上畅通”即在案件审理时,吸收当地干部群众旁听庭审,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通过庭审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选择法律渠道解决纠纷。三是对司法联络员和调解员指导到位。每个巡回审判点都从当地海事局、渔港监督管理处(站)或渔民协会聘请1至2名人员担任司法联络员或调解员,及时报告当地海事纠纷情况,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目前已聘任46名司法联络员和调解员,并以法庭为依托,对司法联络员和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一些纠纷的处理中,联络员和调解员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达到案结事了。四是回访处理到位。采取随机抽案等方式,坚持每年回访一批案件的当事人,了解其对法庭办案质效、作风、廉洁情况等方面的反映,综合梳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

  三、努力提高巡回审判效果

  一是在纠纷解决上,突出“快”。针对巡回审判受理的案件大多是当事人双方彼此较为了解的民事纠纷,且渔民一般不熟悉庭审规则等诉讼知识的实际,要求法官在办案中坚持调解优先,以更平和亲近、利于当事人所接受的方式,快速化解纠纷。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坚持即收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结,最大限度较少群众诉累。二是在调解方法上,倾入“情”。要求法官在调解纠纷时,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宽容和理解其过激行为,并主动与其真情沟通,达到思想情感上的共鸣。同时,结合乡风、民俗、人情伦理,以友善言行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分别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使其思维跳出自己利益的小圈子,理智对待争议,找准与对方的心理沟通点,从而促成双方化“敌”为友,握手言和。三是在巡回审判中,注重“延”。始终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的思想,随时随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对就地审理的案件,在不涉及审判秘密以及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尽可能让更多群众参与旁听,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了解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针对多数群众诉讼能力弱的现状,注重强化释明权和依申请(职权)取证,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证据,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的辩论,以弥补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能力不足或缺陷。深入涉海企业加强调研帮扶,近年来,我院巡回庭与50余家企业建立了服务联系,举办了100多个不同类型的研讨和座谈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200余次。

  四、大力加强巡回审判队伍建设

  一是重视人员配备。选派政治理论素养高、审判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表达且敢于开拓创新的人才到派出法庭主持工作,并调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派出法庭,加强审判力量,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二是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坚持每次巡回审判都要走进码头、走进渔船、走进渔民家、走进渔业管理部门,从熟悉思维方式、熟悉语言等基础环节入手,掌握与渔民的沟通艺术,使用当地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和庭审,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三是强化机制激励。重视增强巡回法庭干警工作积极性,在职务晋升上,对拟提拔的中层干部,要求一般都应具有在巡回法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良好实绩;在表彰奖励上,实行同等条件下巡回法庭干警优先考虑。目前,我院中层领导干部中有3名庭长和2名副庭长曾在巡回审判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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