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买卖出现纠纷,一方欠了5.7万元的货款,迟迟不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划扣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并用“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
上海某运动用品公司与厦门某体育用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厦门某体育用品公司须支付5.7万元,但体育用品公司迟迟没有还钱。案件委托法院执行后,执行法官一度查不到财产线索,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
之后,上海某运动用品公司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称,体育用品公司曾在淘宝网上开设过网店。法院据此查询到体育用品公司“支付宝”实名账号并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支付宝公司的配合下,体育用品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已经被划扣,法院同时对支付宝账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在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后,体育用品公司主动联系法院,愿意与运动用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所欠款项。
法官表示,本案能够顺利执行的关键在于该支付宝账户属于实名账户,支付宝及余额宝账户内的资金及收益,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范围,账户所有人对账户内所有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账户相应资金和收益可纳入法院执行的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因此,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和划拨。将支付宝纳入执行财产范畴内,可拓展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增加执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