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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天津海事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6 14:22:43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四)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五)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六)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1、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2、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七)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十)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下落;

  (二)案件执行期间,发现由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三)保管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义务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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