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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该为烟草广告留余地
作者:袁 浩  发布时间:2014-06-25 12:12:13 打印 字号: | |
  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虽有禁止,但内容有限,以致各种变相烟草广告充斥人们生活。控烟禁烟,法律必须积极作为,必须尽快填补法律漏洞,全面杜绝烟草广告。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6月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的方式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已经给国人健康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而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

  正如41位专家学者所言,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其中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所禁止的内容范围很有限。因其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导致了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变相烟草广告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

  纵观那些禁烟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首先从法律上彻底禁绝烟草广告的存在。事实也表明,那些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及地区,烟草消费已明显下降。所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实为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提高民众生活质量、重民生、得民心的必要法律举措。

  远离烟草,不该只是一句口号;控烟禁烟,法律必须积极作为。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完善法律的条款漏洞,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梳理完善,提高烟企违规开展变相广告宣传的惩罚力度,杜绝部分烟企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烟草广告宣传,不为烟草广告留后门、留余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整治力度,着力提升法律制度的执行力,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对变相烟草广告的识别能力、查处能力,真正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把烟草广告从我们的生活中彻底剔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4-06-14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6/14/content_83268.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