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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钢贸案件执行力度 保障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关于涉钢贸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07-23 14:55:4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以来,受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及银行收紧信贷等因素影响,我国钢贸行业发展形势陷入低迷,众多在沪钢贸商因经营困难而出现债务危机,涉钢贸案件在2013年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因涉案钢贸商贷款无法及时偿还引发的信贷危机,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对上海金融稳定也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为维护债权人胜诉权益,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钢贸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涉案标的金额较大。从执行情况来看,很多钢贸商通过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因经营困难难以偿还,案件标的动辄百万。自2012年以来,浦东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涉钢贸类案件共计1450余件,涉案总标的额近100亿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达到700余万元。

  2.被执行人众多。钢贸经营者为获取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行业不景气,资金链断裂,众多担保人因相互担保而卷入诉讼。钢贸案件被执行人少则两三人,多则几十人。从地域分布来看,被执行人相对集中,且呈现家族式特点。

  3.案外人异议现象突出。被执行人通过重复质押在同一批钢材上设定多个质权,或利用银行监管松懈之机,对浮动质押的钢材进行多次交易,导致钢材所有权变更。而监管方、仓储方监管不严,又使不同所有权钢材混同,导致执行中众多案外人异议现象突出。

  4.被执行人逃废债情况多发。执行中,涉案钢贸商逃废债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案件甚至存在犯罪嫌疑。在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利用同一批钢材向不同银行进行质押,甚至通过伪造仓单、入库单、买卖合同等向银行骗贷,骗取贷款后即投入房产等获取暴利,案发后即卷款潜逃,导致银行巨额损失。

  二、涉钢贸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及原因

  1.质押设定不规范导致执行矛盾凸显。部分被执行人通过重复质押申请贷款,相关银行疏于审核监管,致使多家银行对同一批质押钢材主张权利。另有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浮动质押申请贷款,经过多次交易或权属变更后难以确认质押物的实际范围,使得质押物的权属发生变动,在诉讼中被多方查封,钢材被查封后质押权人之间矛盾突出,并引发新的纠纷。

  2.对涉案钢材监管不严导致钢材区分困难。部分案件中,质押钢材存放于质押人仓库,但仓储方保管不善、监管方监管不严,质押监管流于形式。有的案件仓储、监管等手续不全,甚至有仓储方、监管方、质押人联合造假,伪造相关货物凭证。由于钢材管理混乱,涉案标的物与案外人钢材混同难以区分,导致法院对涉案钢材进行查封时面临困难,同时又引发大量异议,增加执行压力。

  3.涉案钢材贬值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由于钢材价格大跌,用作质押的钢材在执行中价值折损严重。有的案件中,用作质押的钢材因仓储条件不佳,甚至露天堆放,经过长时间锈蚀,损耗严重,影响拍卖价值。部分案件中,因监管不严,作为质押物的钢材被部分甚至全部转移、出卖,剩余钢材在扣除评估、拍卖费用之后往往所剩无几,几无处置价值,一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债权即难以实现。

  4.被执行人以多种方式逃避履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中,部分钢贸商主动履行债务意愿较低,以多种手段逃避履行。一是消极应诉,逃避履行。在审理阶段,大部分被告、担保人即消极应诉,至执行阶段更隐匿行踪,拒不露面。二是恶意处置抵押财产。部分钢贸商在涉案后,逃债、废债行为猖獗,恶意出租甚至出售抵押财产抗拒执行。三是暗中转移公司资产,腾空借款主体。有的钢贸商在涉诉后即暗中将公司资产转移,造成空壳公司,阻挠债权人实现权益。

  三、防范和化解涉钢贸案件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1.银行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监督贷款使用。银行应严格涉钢贸贷款审核,坚持审慎贷款原则,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研判,强化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贷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调查要详细、全面。加强对贷款目的的审核,不仅要注重申请环节的审核,更要加强贷款使用环节的监督,专款专用,确保贷款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减少信贷风险。

  2.银行应加强对担保人及担保财产的审查,降低债权风险。金融机构从严把握审批关口,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和担保人,降低因联保、互保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银行应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审核仓储、监管方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情况,确保质押物安全。同时银行应积极采用动产质押平台,加强质押物的管理,与质押人、监管方、仓储方建立详细的质押、监管及仓储手续,对质押物的属性予以明确登记。

  3.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协调银行有序开展诉讼。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应发挥好监督指导职能,加强金融风险处置技能培训,督促涉案银行依法开展诉讼维权,审慎采取保全措施,避免“为封而封”,滥用保全。做好银行间在抵押物被交叉查封时的协调工作,减少为维权“民刑并用、民刑交叉”等情况,维护司法严肃性。

  4.受案法院要强化财产查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受案法院应及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财、物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为后续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执行中,及时组织异议听证,审慎处理异议事项。发现涉嫌犯罪嫌疑的,应注重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报告并按程序移交侦查机关。涉及多家法院的,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涉案财产的处置,避免执行拖延。  (课题组成员:戴玉龙 杨军华 郑 岗)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4-07-10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7/10/content_84546.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