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然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1年以来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研发现,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多,大量未投保机动车违规上路,造成大量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
现象:摩托车最爱“裸奔”
莒县法院对近4年来的该类案件进行综合剖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未投保交强险比例不低。2011年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158件,未投保交强险178件,占15.4%;2012年1277件,未投保交强险220件,占17.2%;2013年1335件,未投保交强险242件,占18.1%;2014年1至6月749件,未投保交强险117件,占15.6%。4年平均比例为16.6%。
摩托车最爱“裸奔”。在涉案的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中,摩托车占62%,农用车占22%,小型轿车占7%,工程车占9%。
没投保开车更“奔放”。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负主责或全责占67%;同等责任占14%;次要责任占19%。从赔偿数额情况来看,1万元以下占14%,1至5万元占28%,5至10万元占33%,10万元以上占25%。
多判决解决相关案件。判决结案占53.8%,调解结案占46.2%。未投保交强险的案件多数以判决结案,判决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主要方式。
问题:事故受害人流血又流泪
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而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大都有限,一旦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就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加重法院执行难。从莒县法院目前无法执行的350起案件来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平均6.2万元,最高的60万元。动辄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数额,对普通百姓而言,无异于天文数字。受害者往往会申请法院予以执行,但被告大部分系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的农民车主。天价赔偿款使他们纷纷选择了逃避责任,有的举家外迁,下落不明,有的家徒四壁,确无执行可能,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拒不执行。
引发涉诉信访。一方面被执行人无力赔偿,另一方面受害人自己承担了巨额医疗费,流血又流泪,心灵得不到迅速抚慰,心理极易失衡,易发生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信访案件都属于此类,给社会造成大量不安定因素,且极难化解,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因:无知者无畏
投保交强险的意识淡薄。不少车主购买车之后即上路,完全无视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性,甚至于有些当事人不知道交强险,更不知道购买交强险的重要性。
侥幸心理作祟。很多肇事方认为自己的摩托车或农用车等基本不出远门,仅仅在居住地周围使用,一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思想上松懈。
监管措施不到位。交警部门对该类车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不能直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即使查处到,也只是对其做出罚款即予放行,没有采取扣留机动车、不让车辆上路等严厉处罚措施。
交强险投保无门。保险公司出于利益考虑,认为此类车辆的保险标的额低,产出比率低,故不将摩托车或者农用车作为承保范围,投保人想投保也无处投保。
对策:无保险不上路
加强对交强险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结合具体案例,集中宣传未投保交强险的无证无牌摩托车、农用车的危害及后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车辆投保意识。
加大对无证无牌摩托车、农用车的查处清理力度。对无牌无证摩托车、农用车坚决不予上路。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罚款、扣留机动车、不让车辆上路等处罚手段,直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
联合有关部门协调保险公司,将电动轿车、农用车、摩托车等车辆纳入交强险、商业保险承保范畴,有效避免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系列难题。
将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残导致生活陷于困境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协调民政、党委政府等部门,解决这部分人群的生活难题,减少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