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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就“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开展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调研
作者:苏嘉亮  发布时间:2014-09-01 11:32:0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专程赴东疆保税港区调研“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运行情况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登记政策有了明显变化。船籍港方面从传统的“天津”改为“天津东疆”;登记主体方面,由传统的没有吨位限制改为限定在1600总吨以上,且不包括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定期客船;出资比例方面,放宽了出资比例的条件;船龄方面放宽了2年;雇佣船员方面,放宽了在天津东疆登记船舶的雇佣船员限制条件;船舶登记种类方面,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为船舶登记主体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融资渠道。以上措施使天津东疆港成为吸引中资远洋船队回国登记换挂五星旗的政策高地和服务窗口,带动了船舶融资、船舶保险等中上游航运服务业发展,缩小了天津与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差距。截至20146月底,东疆已完成6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租赁业务,登记注册53艘国际航运船舶。陆续开展了首单出口租赁、进口租赁、保税租赁、离岸租赁等创新业务,船舶海工租赁境外需求逐渐扩大。

调研中双方还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特点,就其中所涉的法律关系、履约保障、责任风险、法律适用、法律服务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责任编辑:赵学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