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强国战略下我国海事司法的职能定位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为保障这一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司法的职能应做如下定位:(1)解决涉海纠纷,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通过司法审判,对新兴海洋产业纠纷进行调整,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2)保障涉海法律的特殊性,推动涉海法律体系的发展。此外,海事司法为海事立法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承担着推动涉海法律体系发展的职责。(3)服务航运中心建设。良好国际声誉的海事司法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航运软实力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4)增强建设海洋强国的软实力。海洋强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海事司法需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新职能定位下完善我国海事司法的思考
(一)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推行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
应建立将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考虑。推行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避免海事行政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推动涉海法律发展的考虑。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归于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的做法使得海商法研究日渐中心化,海上行政法、海上刑法等越来越边缘化,而集中管辖则有利于发现涉海法律之间的内部关联性,避免涉海法律的特殊性被普通法院用陆法的惯性思维改造。同时,相关理论研究更为容易地找到案例资源,为涉海法律的发展提供实践支撑。3.积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考虑。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受理海上资源开发等纠纷案件,追究侵犯我国海洋权益人员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强化海事审判理念的培养
1.海事审判理念的培养是海事司法专业性追求的必然要求
涉海法律在立法理念、调整方式以及价值取向上与陆上立法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在海事司法中牢固树立涉海法律的特殊性思维,积极探索涉海法律在历史渊源、价值选择上的特殊性,才能体现海事司法独立存在的价值。
2.海事司法理念的培养是对法条主义的纠正
涉海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相对应的陆上法律规范之间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如在涉海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即运用该法律适用规则,坚持法条主义,排斥司法活动中对特殊情境以及个别性差异性,省去了对海事司法理念的探索,将与能动司法背道而驰。
三、新职能定位下我国海事司法的具体完善建议
(一)完善海事司法的组织保障
1.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负责重大海事案件的一审及一审海事案件的上诉审工作,对于进一步强化海事司法的专业性,统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应尽快出台专家陪审员的选任规定,使其在专业性海事案件中发挥专业知识,推动海事司法民主。
(二)强化海事审判的理念保障
1.增加海事司法人员对海事实践的感性认识
海事法官应了解海事实践的客观需求,避免审判理念与实践需求的脱节。
2.深化案例指导制度
涉海法律的独立性使得海事司法中存在更多的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案例指导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促进法官形成正确的审判理念更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海法体系研究,健全涉海法律保障
完善的涉海法律保障应满足以下要求:1.完整性,确保各重要的涉海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2.可操作性,涉海法律规范应可供执行;3.协调性,涉海法律之间应相互协调,也应当与陆上法律相互协调。
涉海法律的完善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以海法体系理论作为有效的指引,即对涉海法律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统筹和论证完善我国海法体系的立法方案。
(四)培养面向海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1.建设面向海洋的法律学科群,满足海事司法各相关行业对学生在涉海法律知识方面的综合需求;2.注重法学教育与其他海洋专业教学之间的结合;3.鼓励学生参加海洋社会实践,培养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