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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首次适用行为保全效果好
作者:张丽娜  发布时间:2014-10-16 16:16: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海商庭在审理一起当事人在货运代理纠纷引发的侵占海运货物案件中,首次适用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为此案进一步的审理夯实了基础。 

    201110月,原告作为被告一的外贸代理人为其进口一船镍矿,后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约定:货物所有权归原告;被告二为货代,负责报关报检等相关港口工作。镍矿运到天津港后,原告和被告一解除了外贸代理协议,双方同意货物所有权归原告。被告二借报关工作之便,取得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凭证。二被告共同将该船镍矿销售给A公司,并交付正本提货凭证。A公司又将该船镍矿转卖给B公司。

本案中,原告和B公司都认为该船镍矿是其所有,如B公司接着转卖货物,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势必将增加诉累。为将尚有争执的法律关系固定暂时状态,对申请人的权利暂时加以保护,在原告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后,合议庭作出大胆尝试,发出了天津海事法院第一个行为保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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