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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法院成立30周年专题报道系列二:
天津海事法院立足管辖跨地域特点更好地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4-12-11 08:49:16 打印 字号: | |

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和通海水域,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司法管辖区域与京津冀行政区域高度重合,可以说天津海事法院自建院以来一直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道路上积极的司法参与者与建设者。多年来,我院依托两个派出法庭以及14个巡回审判点(不含山西侯马、内蒙包头、宁夏惠农三个巡回审判点),构筑了我院在京津冀地区无缝隙的海事司法服务平台,为驻地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被列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之下,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继续为京津冀一体化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与服务。一是加强海事巡回审判与服务工作。巡回审判庭要加强京津冀区域内审判点的巡回审判和服务工作,大力支持平谷国际陆港建设,配合海关、质检等部门将天津口岸的部分功能顺利延伸至平谷,妥善处理无水港海事海商案件,提供海事海商法律咨询与答疑,为京津冀地区进出口货运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拓展与延伸派出法庭职能。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曹妃甸审判庭处于京津冀地区的秦皇岛港和曹妃甸港,派出法庭要发挥长期驻扎、熟悉地缘的优势,建立与港口定点企业的互联机制,主动深入港航企业调研摸底、释法答疑,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依法公正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货运代理等相关纠纷案件,及时拍卖处理无人申领的压港货物,制裁无经营资质货运代理企业、船务代理企业等航运中介机构违法揽货承运、违法代签提单、非法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加强保护进出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航运贸易秩序。三是妥善审理跨区域、新类型案件。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对出现的海事行政、海洋环境污染、海商融资等新类型案件,我们要认真组织法官学习和研讨,同时,认真落实天津高院《关于指定天津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意见》,着眼于环渤海区域的海域环境保护的大局,协调、妥善处理重大海事、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对于新近出现的海商融资案件,要根据当前京津冀地区和滨海新区的相关金融环境和政策,结合案件自身特点,探索该类案件审理思路和办法。如:2013年审理的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融资租赁物价值出现大幅变化,严重影响出租人、承租人利益的情况下,天津海事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法律,判决出租人收回船舶,而是从办案的实际效果出发,允许承租人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继续经营船舶,鼓励承租人通过营运偿还债务,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这起案件对于审理由于市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融资租赁物价值变化较大的融资租赁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指导意义,同时,也促进了航运金融秩序的规范。该案被选入《中国海事审判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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