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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法院成立30周年专题报道系列四:
天津海事法院依法保障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4-12-11 08:56:25 打印 字号: | |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和保护海洋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热点和焦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随着海洋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海洋经济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此,我市提出了“要抓住建设国家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的机遇,以产业、科技、生态为着力点,加快建设天津海洋强市”目标。作为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就需要我院在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和服务。一是依法行使涉外海事司法主权。海事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海事审判领域中的重要体现。海事司法活动必须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当前市场主体和诉讼主体构成日益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背景下,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应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选择我院管辖,只要我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均应给予保护。如,2002年我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海洋局与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依原告申请扣押了被告所属的“塔斯曼海”轮,被告以我国及被扣船舶保险人所在国均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下称1992CLC)缔约国,提供了油污责任保险及经该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该责任保险有效的证书,并称原告没有权利为达到获得担保的目的申请扣押“塔斯曼海”轮。承办法官认识到,如此案突破口被打开,则凡缔约国的油轮在我国发生油污,中国法院将不能扣船,被申请人也不必提供担保,一旦外国船舶离开中国水域,后续裁判文书的执行可能变得十分困难。合议庭在精准研读1992CLC的相关规定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为此,我院决定驳回被申请人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为我国相关司法文书的执行提供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主权。二是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开放的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转变服务涉海经济发展理念,自觉将海事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去谋划,防止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法律需求、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举措。妥善审理航运和物流纠纷,促进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妥善审理涉及天津港建设和发展的租赁、航运、仓储、贸易结算、劳务合作等案件,促进港口经济多元化、集群化发展。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滨海新区和环渤海区域涉海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是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我院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评估鉴定、损失认定、赔偿范围、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索赔主体、国家资源损失的救济形式等各方面均积累了一套成熟的做法,为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提供了实践参考。如:2002年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河北乐亭孙有礼等18家养殖户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11家中小企业陆源污染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案,直接涉及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达标排放是否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面对新问题,审判人员认真研究民法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原则,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确定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丰富了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的内涵,受到司法实务、环境法学研究和立法部门的广泛赞同,该案是环境保护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标志性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军在记者采访时讲:“媒体评价这次审判是环境保护法制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对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开创性贡献。”20031月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草案中,明确写入了达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完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实践参考。该案也被最高法院评为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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