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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法院成立30周年专题报道系列六:
天津海事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社会公信力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4-12-11 09:14:43 打印 字号: | |

三十年来,我们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用新的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在提高审判质量的同时,积极探索案件审理的新模式,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上,勇于突破,有所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精品案件,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参考。如:2001年审结的“4.12”船舶碰撞、人身伤亡、财产损害赔偿海难案,天津海事法院严格举证、质证、辩证和认证程序,相关证人,特别是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勘验人、公安部门的鉴定人等公职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及当庭进行网上查证等举措,强化了采信证据的证明效力,使原来不承认肇事的印度籍“爱佳”轮船东主动接受调解,给予了5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当时的黄骅市市长说:“天津海事法院让中国人值钱了。”被告“爱佳”轮船东也称赞说:“没想到中国还有如此公开、公平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万鄂湘对此案的审理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该案的审理无论从公平、公正等方面都在中国诉讼史上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标志着中国法院的审判方式已经与国际接轨。今后我们在提升社会公信力方面将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深入实施精品战略。树立海事案件无小案的理念,严把案件程序关、证据关、法律关,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人民、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力争在两到三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和规则宣示意义的精品案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公信度,赢得民心,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二是继续加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落实庭审直播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加快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进度。继续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对已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抽查,及时向各业务庭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升上网裁判文书的质量。三是提高审判质效。在办案过程中,法官要坚定不移的遵循立法的宗旨和法律的精神,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判和正确处理,力争使所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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