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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法院成立30周年专题报道系列九:
天津海事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4-12-11 09:18:56 打印 字号: | |

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天津海事法院按照上级的精神,正积极探索推进海事司法体制改革。一是主动探索人事管理改革。我们要根据海事审判的需要,进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合理测算各类案件法官工作量,研究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和职责、办公保障条件,预估法官员额数,合理配置人员,切实解决好人员分配不均衡、案件积压等问题。思考设定审判部门、综合部门人员转任、交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建立分类、分流、全员培训模式。二是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天津海事法院就是不依行政区划设立、跨地域行使管辖权的专门法院,司法管辖区跨越天津、河北两个行政区域并延伸至内陆各无水港,能够有效解决跨区域执法中的困难。我们要总结海事法院三十年来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有益经验,主动为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提供参考。要加强与管辖所在地法院和其它海事法院的联系和协作,有效解决跨区域执法中的困难。三是建立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机制,根据合议庭的职能范围,研究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履职方式和考评标准。根据审判实际研究合理的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要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审判监督机制。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要重点体现在本庭案件评查,统一本庭审理同类案件尺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跟踪关注,以及中止、延长审限审批把关等环节。要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此次改革要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委会讨论事项的现行过滤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公示制度。要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实现文书的繁简分流。对简单案件制作或引入文书制作模板供参照使用,让法官把节省下来的时间重点用在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裁量说理上,让公众不仅知道案件怎么判,还要明白为什么这样判,以达到服判息诉、提升法院公信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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