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快速审结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2013年9月份,原告桑某受被告侯某的雇佣,在侯某的渔船上作业时,被驾船返航的另一被告才某撞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达9级。才某与侯某因责任承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拒绝继续支付原告的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2014年10月,原告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开庭之前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熟悉案情并探察二被告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两被告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对于二者责任的分担和原告诉请的数额有异议。该庭确立了调解为主的工作方向。12月3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耐心工作,二被告同意由才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就赔偿数额也做了适度让步,当日达成了和解协议。12月5日,在合议庭的见证下,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纠纷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