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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改革应从人民法庭改起
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和巡回法庭为实践
作者:郑文运  发布时间:2015-01-04 09:43:32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更具体部署,标志着司法改革步入快车道。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庭是基础中的基础,推进司法改革要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庭以及巡回法庭的作用,真正做到便民、为民。”[1]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当前我国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人民法庭改革是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因为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也站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第一线,推动司法改革成果就是要更多地惠及全体民众,因此,司法改革应从人民法庭抓起。现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和巡回法庭为实践,就人民法庭改革谈点个人见解。

一、强化法官职能作用,建立权责一致机制

四中全会提出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有利于促进法官清正、法庭清廉、司法清明。试想,司法审判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之后,谁来审判?当然是法官。有权必有责,让裁判权回归到法治的轨道后,必须建立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让“谁裁判谁负责”、“用权受监督”成为常态,这就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意义所在。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将法官、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没有体现其自身规律和职业特点。同时,司法责任制不明,“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司法责任分散、模糊,权责利不统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和决策主体经常是不一致的。比如,在法院内部,由于有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重大案件的空间,一些由审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案件,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名义上的主审法官却要为之承担法律责任。再比如,相关部门为了维稳,为了息访息讼,会在案件协调过程中,否定司法机关的正确意见,但冤假错案一旦出现,曾经要求坚持原则的司法人员却要为之承担责任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办案终身责任制非常有必要,必须改变“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情况,将法律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的办案权落到实处,让司法机关办案只受专业判断驱使,不受其他外力左右。同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还有利于:一是可以倒逼法官公正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就是进一步强化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冤案,以充分体现司法的严肃性。二是能够充分调动人民法庭法官的积极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对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案件多、任务重,在人民法庭探索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庭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更加有效地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办案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理和调解,适用的程序主要是简易程序。这些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法庭绝大多数法官完全有能力办好这些案件,人民法庭也完全有条件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在人民法庭探索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案件全权负责,裁判文书可由主审法官签发,逐步做到不再由庭长、院长审核。同时,合议庭也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形式,推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就是审判长要对主持庭审、判决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要对本人评议意见负责,进一步强化层层责任。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可以在人民法庭先行探索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主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为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推行该项改革提供实践经验。

二、发挥贴近群众优势,创新便民为民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不仅希望打得起官司,而且要求打一个明白、有尊严、很方便的官司。这就要求人民法庭既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法律释明和裁判说理工作,又要强化诉讼指导,强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告知工作,善于用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多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立足直接联系群众,就地解决纠纷的优势,不断创新和完善便民为民机制。比如:派出法庭就地立案、就地解决纠纷;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为妥善解决纠纷,聘任了当地懂法律、熟悉民情的有关涉海企事业单位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联络员等等,极大地方便了当地群众海事诉讼,有效解决了纠纷。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也逐步得到提升,通过诉讼解决纷争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庭做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要在便民为民上方式创新机制。

1、应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窗口,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多,审理的案件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司法公开的情况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法庭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2][3]为此,人民法庭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要积极探索完善符合人民法庭特点的司法公开措施,将审务公开与窗口服务、庭审公开与巡回审判、裁判文书公开与以案说法结合起来,通过信息化建设丰富人民法庭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人民群众由衷感到诉讼权利在人民法庭能受到公平对待、合法权益在人民法庭能得到有效维护,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和温暖。

2、应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讼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特别是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性质、矛盾激烈程度、社会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运用大调解机制解决一些矛盾纠纷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十分重视加强调解工作,针对海事审判特点,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及主体不同,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院庭考察选任,最终确定了20多名来自涉港、航、渔相关部门的资深业务人员,且经验丰富、熟悉海事海商法律、愿意服务的同志担任司法调解员和司法联络员,并向其颁发了聘书。在纠纷处理中,他们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促使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案结事了,发挥了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说,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治理国家和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当前,随着纠纷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人民法庭要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与国家其他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联系,共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治培训,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和水平。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真正汇聚起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3、应完善人民陪审员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可以与法官在知识、思维上形成优势互补。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针对海事审判跨地域管辖特点,为确保派出法庭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经协调当地法院,并经所在地人大批准,在秦皇岛派出法庭和曹妃甸派出法庭共选取了10名人民陪审员,他们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结合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人民陪审员的做法,笔者认为,在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和使用上应做到: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相结合,不一味追求高学历,而是全面考查人员陪审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在当时当地的社会影响力等,通过现场演讲、答辩等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言行、举止、心理素质进行测试,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通过采取辅导讲座、观摩陪审示范庭、参加典型案件旁听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同时,派出法庭应采取多种方式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主动与所在单位协调沟通,为他们参加培训提供便利。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建立陪审员的管理机构,对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要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各项程序,明确陪审责任,落实权利和义务,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机制。要明确法庭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人民陪审员执行审判职务虽与法官权利相同,但毕竟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对于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要建议当地人大以及所在单位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解聘。

4、应完善人民法庭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好民事案件小额速裁和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比如:在立案时即实行繁简分流,大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尤其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小额给付之诉案件,适用更为简便的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办理;对没有争议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举证的事实不举证、不质证、不辩论,直接进入调解或裁判,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落实跨地域管辖,创新巡回审判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了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巡回法庭,就减轻了人民法院在集中受理案件的压力,这样既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也保障了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设立巡回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仅是减轻集中受理案件压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革命前辈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解决了“坐堂问案”与巡回审判的关系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司法改革的步伐也越来越大,人民法庭审判方式要符合基本国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不能盲目追求“坐堂问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就地解决纠纷思路,综合考虑案件数量、人口总量、区域特点等因素,统筹考虑、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如:天津海事法院着眼管辖跨地域的特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河北省秦皇岛和曹妃甸设立了两个派出法庭,但由于管辖区域广,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两个派出法庭仍不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海事诉讼需求,审判工作和法律服务仍然不能达到全方位。为此,成立了巡回审判庭,并在天津、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和宁夏等地设立了17个巡回审判点,适应了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增强了海事审判的服务功能,通过深入各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有效解决了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同时,由于跨地域办案,既不受当地政府的干预,也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给法官公正、廉洁办案提供了保证。

天津海事法院设立巡回审判庭的做法适应了四中全会提出的设立巡回法庭要求,体现了司法的便民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置巡回法庭、巡回办案点、诉讼联系点,让人民群众尽可能就近向人民法庭申请立案。比如: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充分发挥中心法庭的作用,积极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司法便民联络员“四位一体”的便民服务网络,因地制宜采取节假日预约办案、远程立案、网上办案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申请立案、查询和其他诉讼活动,这样既有利于跨区域审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从具体案件的“汪洋大海”中解放出来,直接在片区予以解决,提高效率。同时,实行跨行政区域审判,更有利于去除地方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让司法之刃更加锋利。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创新拴心留人机制

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大量的社会阅历,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和办理案件。而法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和纽带,其工作优劣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形象。特别是由于派出法庭远离本院,人员少,条件较差,任务重,独立工作性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人员的高素质和制度做保障。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关心、爱护人民法庭干警,切实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要根据人民法庭干警工作、生活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方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人民法庭倾斜,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激励人民法庭干警安心工作。”如:天津海事法院在法庭建设上做到了“三个倾斜”:一是在人员配备上倾斜。派出法庭的工作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还有法庭工作外部环境的创建,各方关系的协调。这些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庭的庭长选任远比院机关一个业务审判庭庭长的要求更高。因此,对派出法庭庭长的选拔有明确的目标,每次都要选派具有较好的政治理论修养,较全面的审判业务知识和审判驾驭能力,较高的调研、决策、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且敢于开拓创新的人才到派出法庭主持工作,并调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派出法庭,加强审判力量,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后勤保障上倾斜。法庭的工作条件、外部环境较为艰苦,矛盾较为突出,要使法庭的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在后勤保障上大力支持。为此,天津海事法院坚持宁紧机关、不紧法庭的原则,想方设法支持法庭,优先保障派出法庭,配备了专门警车和电子印章,落实了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需要。三是在政治荣誉上倾斜。始终坚持不让派出法庭的干警在基层工作既吃苦又吃亏,在职务晋升上,对拟提拔的中层干部,一般情况下都应在法庭工作,且实绩良好的工作经历;在精神奖励上,实行同等条件下,派出法庭干警从先从优的待遇,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

孟建柱同志还指出:“要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真正使人民法庭成为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后人民法庭队伍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一是严格选人用人。鼓励、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年轻有为的同志到派出法庭工作,将新录用的年轻干警优先安排到法庭工作。同时,要通过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优秀法官返聘机制等方式,鼓励干警扎根在人民法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是提高基层法庭和法庭干警的政治地位。法庭庭长应任命年富力强、办案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基层法庭庭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既可以提高其在审判队伍中的地位,又可以丰富其办案知识,给法院培养后备接班人。同时,在立功、获奖及荣誉方面,坚持名额向基层法庭倾斜。三是加强对基层法庭的指导和管理。要建立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到法庭驻点制度或者定期联系制度,对法庭的工作进行了解和指导,并就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和协调,为法庭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 2014311日周强院长参加湖南团对两高工作报告审议时的讲话。

[2] 20147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