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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适用率过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闻甜甜  发布时间:2015-04-14 14:25:40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因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很少有人以该罪被立案侦查,存在“拒执罪”适用率过低的现象。

  一、“拒执罪”适用率过低的原因

  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很多执行案件,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查不出他本人名下任何财产,却在其家人名下发现大量财产,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非常普遍。

  立案、公诉标准过于严格。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往往在法院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时,才会立案审查、提起公诉。但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适用程序等标准缺乏统一认识,执行人员收集的证据很难达到其要求,使得该类案件难以被立案、公诉。

  执行人员调查取证难。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和转移财产,手段多种多样。相对于法律赋予公安侦查机关的调查手段,执行法官的调查权力范围及专业技能较为有限,难以全面获取公安机关所需移送立案的“实质”性证据。

  法院追求办案效率。适用“拒执罪”要求执行员充分收集证据、和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程序较为烦琐,耗时耗力,在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采用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缺少适用该罪的动力。

  二、解决“拒执罪”适用率低的建议

  加大对“拒执罪”宣传力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向被执行人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进行长时间、全方位的宣传,扩大此类案件的旁听范围,邀请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形成严打“老赖”的社会舆论氛围。

  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动,明确移送、立案、公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等问题,达成办理“拒执罪”案件的统一共识,实现各个环节的有序衔接,保障司法程序更顺畅。

  提高执行人员办案能力。组织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拒执罪”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借鉴其他法院成熟做法,熟悉和掌握各种调查取证方法,充分利用执行信息查控平台,增强调查取证执行能力,提高“拒执罪”的立案、公诉概率。

  认识适用“拒执罪”的重大意义。应转变观念,坚决摒弃畏难嫌烦情绪和息事宁人心态,认识到若不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惩罚制裁,就是放任其挑战司法权威。发挥“拒执罪”这一法律利器的巨大震慑作用,杜绝被执行人试探性地抗拒法院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5-04-08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4/08/content_96395.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