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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途径与抉择
作者:陈兴旺  发布时间:2015-06-24 11:41:1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陆域资源日益枯竭的21世纪是海洋经济的世纪。海洋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海洋和海岛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丰富的海洋资源,重要的战略位置,使我国周边沿海各国愈加猖獗地非法攫取我国海洋资源、侵占我国海岛主权、侵害我国渔民权利。我国周边沿海各国还联合其他国家采取外交、军事和政治法律手段频频对我国海洋权益进行侵犯。我国维护黄海、东海以及南海海域的海洋权益面临巨大挑战。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途径有外交、司法、行政执法与武力等。司法途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国内司法程序和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采取国内司法程序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需明确案件性质、案件类型、管辖、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在确保我国主权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探索对个别海洋权益争端通过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与仲裁途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全文共7635字。

    一、引   

世界海洋的总面积约为3.61亿平方里,约占地球总面积70.8%21世纪是海洋世纪。得海权者兴,失海权者亡;得海洋者盛,失海洋者衰。这是历史揭示的一个鲜明真理。[1]

然而,在黄海与东海,某些国家主张以中间线方法划分黄海归属,或单方面主张以中间线方法来与我国对等划分东海大陆架,企图圈占我国领海,并对我国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进行骚扰、监视。在南海,某些东南亚国家宣称对我国南沙群岛的某些岛屿拥有主权,还派军舰和飞机巡逻,在岛上构筑工事派兵驻守,其武装船只甚至射击我国民用船只,导致我国渔民死伤,并武装劫持我国渔船及船员,以“非法入境”、“非法捕捞”等罪名移交其司法机关处理。而且,不顾我国南海主权,大肆开采我国油气资源,导致我国南海每年有2000万吨油气被周边国家获取。[2]陆地资源日益枯竭的21世纪我国将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海洋权益争端。海洋维权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推进海洋事业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我国的海洋权益及面临的挑战

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利益,海洋经济利益,海上安全利益和海洋科学利益等方面。具体表现为海洋领土主权、海洋行政管理权、海洋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

    (一)我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资源

我国是海洋大国,同时也是人均海洋小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约合陆地面积的1/3,拥有3.2万公里长的海岸线,6500多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名列世界第五位,我国的海岸线长度为世界第四,大陆架面积为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从这些数据看,我国是海洋大国。

我国海洋资源也非常丰富,包括港湾,海洋航线,海洋生物资源,海上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海洋能资源,海洋景观旅游资源、海水和水域空间资源以及海洋的纳污净化能力等等。但是,从人均占有海域面积和专属海域面积与陆地国土面积的比值等重要参数看,我国是一个海洋资源十分有限的国家,又只能算是一个海洋“小国”,每一寸海域也像陆上国土一样珍贵。[3]从人均来看,我国的人均海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海洋面积的1/10,人均占有面积排在世界第122,海洋资源只有世界人均海洋资源的1/30,人均大陆架盆地的面积只有世界人均大陆架盆地面积的1/40,大陆架油气资源人均不足世界人均大陆架油气资源的1/2[4]我国的海洋资源详细数据见表一:

表一:中国海洋资源基本情况一览表[5]

中国海洋资源基本情况一览表

中国资源人均值在世界上的水平

陆地面积

水资源量

矿产资源

27%

25%

50%

中国海洋资源与世界平均水平比较排位情况

人均占有海域

海陆面积比

海岸线系数

122

108

94

 中国海洋渔业与油气资源在世界同类资源的百分比

渔业可捕量

石油可采储量

1.75%

12%

中国已开发利用的海洋资源所占比例

油气

旅游

砂矿

浅海滩涂

近海渔业

5%

30%

5%

2%

过度开发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我国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辖区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在黄海主要是与韩国关于苏岩礁和大陆架的争执;在东海是与日本关于钓鱼岛及东海划界问题的争执;在南海则面临多国对中国岛礁和油气田的掠夺。目前中国对所属海域的实际控制不到50%。近年来,一些国家更是加紧了对中国岛屿与海域的掠夺、圈占与资源开采。一是通过政治法律手段侵犯我国海洋主权;二是肆意攫取掠夺我国海洋资源;三是通过军事手段企图强占我国岛礁;四是向联合国提交海洋权益主张企图将“海洋圈占”“合法化”;海洋争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权属边界争端,主要涉及国家的海洋政治权益;二是渔业、油气等海洋资源争端,主要涉及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三是海洋通行安全争端,主要涉及国家的安全利益。这三种争端是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

    三、维护海洋权益的途径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外交途径,包括谈判、调查、调停与和解等《联合国宪章》所述的方法。二是司法途径,包括国内司法途径和国际司法途径,国际司法途径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裁判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等。三是通过行使行政强制管辖权或通过武力解决,如通过行使行政管辖权采取行政强制的手段对海域予以强制性管理,或者以军事行动占领以及发动战争迫使签订协议来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规定了缔约国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端的义务,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调解(普通调解和强制调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 解决海洋争端。但缔约国在采取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将争端交付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以下四个处于并列地位机构的强制解决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 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选择适用。

    四、海洋权益的国内司法保护探析

国家的海洋主权主要包括海洋立法权、海洋执法权与海洋司法权。海洋司法权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享有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所管辖海域案件的专门活动的权力。[6]具体包括海洋领域所发生的民商事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海洋行政案件和海洋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权。

    (一)案件性质与案件类型

    海洋权益案件主要分为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岛、海礁等海域划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通行争端等引起的案件。在性质上,也可分为海洋民商事案件、海洋行政案件与海洋刑事案件。

    1.海洋民商事案件。涉及海洋权益争端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侵权案件,如损坏我国渔船与捕鱼设施的案件,也包括合同案件,如中外合作开发勘探海洋油气等海洋资源的合同纠纷案件。从受案范围的角度分,也可再细分为普通民商事案件与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我国海域内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海事海商特殊程序案件,包括海洋污染、渔业捕捞与海洋油气田开发利用等案件。

    2.海洋行政案件。主要指海洋行政执法引起的海洋司法案件,如在海域行使驱赶、登临、紧追、查询、搜查、扣押和逮捕等海洋行政执法、管理权引起的海洋行政案件。海洋行政案件还包括非诉海洋行政执行案件。

    3.海洋刑事案件。如涉及侵犯我国渔业、油气等海洋资源权益的海洋刑事案件,海上侵犯我国渔民、海洋科考人员,油气资源勘测、开发人员、游客以及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等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我国海上公私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如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以及涉及海洋的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二)管辖

    国内司法途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涉及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层级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个问题。

    1.层级管辖

    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层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涉外海洋权益类案件的一审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含海事法院)管辖,鉴于和平外交的需要,不建议军事法院受理海洋权益争端案件。海洋权益争端案件的一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海事法院管辖,由案件的性质决定。具体可参考民事案由和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案件二审一般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海洋行政案件和海洋刑事案件由海域所属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域所属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但也可以考虑修改我国的相关规定,由海事法院统一管辖海洋争端的海洋民商事案件、海洋行政案件与海洋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在完善立法将各岛屿与海域明确划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地级市管辖后,确定具体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比如,海事法院受案的区域大致可划分为:黄海海域的海洋权益争端案件由大连和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东海海域的海洋争端案件一般由上海、宁波、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西沙与南沙海域的海洋争端由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至关重要,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的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由我国法院管辖。我国也应继续完善我国相应立法,规定海洋权益的争端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三)诉讼主体

    海洋权益争端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主要涉及权利主体的资格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也可以说是原告的资格和被告的确定问题。

    1.权利主体与原告

国际上,海洋侵权案件的诉讼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律师为主导的集团诉讼、以登记为准的代表诉讼以及政府和社团为主导的公益诉讼。在我国,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可以将有权提起海洋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为以下几种:

一是以国家海洋局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原告参与诉讼。如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海洋局可以代表国家作为原告行使诉权,提起民事索赔之诉。因为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诉权首先来源于国家拥有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其次来源于行政主管机关具备的国家财产管理人资格。

二是依法取得国家主管机关核发的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该海域海洋资源开发权之后,对非法侵害该区域海洋资源的其他国家机构和企业组织以及个人,有权对其提起民事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等。如,外国机构、企业和组织非法开采我国海域油气田的,如果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取得了我国该区域的油气田开采权,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就取得了作为民事主体原告向非法开采该区域油气田的外国机构、企业和组织索赔的权利和资格。

三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基于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或安全威胁、旅游和捕鱼权利受到影响、保护海洋环境等理由提起诉讼,如,他国渔民到我国海域非法捕鱼,或者我国渔民在我国海域捕捞作业遭到他国渔民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扣押、拖拉渔船或破坏、抢夺渔具的情况下,我国的渔民或者渔业协会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向他国渔民或加害方索赔。在海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当国家机关怠于行使权利时,即国家机关因某种原因而不愿或不便起诉时,公民或公益组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起诉讼。同时,相关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应为提起诉讼的公民或公益组织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是检察机关。我国检察机关可以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对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公诉人的身份对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发起刑事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审判,与人民法院一起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在我国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或我国渔民、游客、海洋行政执法人员或海洋资源研究、勘探开发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刑事侵害时,我国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公诉,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只有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有权通过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人参加诉讼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在美国,检察官可以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在法国,检察官有权在民事诉讼中,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或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所以,我国也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民事诉权对我国海洋权益受侵害案件提起民事诉讼。

2.责任主体与被告

    海洋权益争端案件的责任人是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人。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如非法扣押我国渔民和渔船导致我国渔民人身伤亡和渔船毁损的,就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某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主体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某公司是在其国家政府授意的情况下开采我国海洋油气资源或毁损我国科研、开采设施或伤害我国科研、石油勘探开采人员的,该国政府也应共同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形下,可考虑国家政府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考虑到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保护,以及尊重他国公民和组织的权利,我国的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行使登临、紧追、搜查、扣押、逮捕等海洋执法措施而产生的行政纠纷,我国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在存在过错和侵权的情况下,也应承担责任。

    (四)法律适用

海洋权益争端的法律适用原则与准据法适用因案件性质与案件类型而异。

1.海洋民商事案件与海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海洋权益争端的民商事与海商事案件可以适用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选择准据法。其法律适用规则依案件性质属于合同还是侵权而有所不同。对于涉外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条约优于国内法)、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但适用这些原则的同时,还存在法律规避问题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于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在我国海域发生的海洋侵权案件适用我国法律。

    2.海洋行政案件与海洋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和第72条分别规定了在我国法院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我国法的原则,以及“条约优于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保留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并且规定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五、海洋权益的国际司法与仲裁保护探析

除依据国内司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外,也可以选择个别纠纷尝试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方法,以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a)国际海洋法法庭;(b) 国际法院;(c)仲裁法庭;(d)特别仲裁法庭。[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强制争端当事方接受公约提供的具有拘束力的四种管辖方式。

    (二)通过国际司法与仲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评析

在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我国是一贯排斥国际司法机关管辖的,我国对国际法院及其他国际司法机关仍采取谨慎的态度。[8]我国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一贯主张和做法是通过外交方式或政治途径解决。但选择国际司法与仲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也是值得我国探索的途径。

    1.选择国际司法与仲裁并不损害国家主权

    从法律角度讲,选择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与国家主权原则并不冲突,因为选择本身就是主权的体现。《联合国宪章》未赋予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的强制管辖权,而仅仅是任意强制管辖权。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也是行使主权的体现,不会损害国家主权。

2.选择国际司法与仲裁是行使公约权利也是履行公约义务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揽子协议,明文规定不允许保留。我国已经提交了批准书,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是必须接受的。

    3.通过国际司法与仲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值得探索

随着我国远洋捕捞渔业的迅速发展,近些年来我国渔船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水域被扣押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国可以考虑将个别案件提交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处理。借鉴以往判例,有理由相信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会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当然,采取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必须以不侵犯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和基础。必须声明,在与我国有领土争端或者海域争端的近海水域发生的我国渔船被扣留的纠纷不受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的管辖,也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岛归属问题的决定。“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未明说的前提就是在考虑海洋问题之前,陆地领土主权已经确立了”。[9]在确保我国主权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尝试采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六、结 

海洋权益争端案件是多元和多样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途径和程序也应是多元的。外交是最重要的途径,武力是最重要的保障。除外交和武力之外,完善海洋立法,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与管理,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如完善我国的海洋立法,明确各海域行政区划,明确各海岛、海礁、大陆架等海域的行政管辖与司法管辖区域。并完善我国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法律规范以及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法律规范。海上执法机构加强海上治安管理权、海上护界权、海上护渔护航权的行使,在我国管辖海域内采取警告、驱赶、登临、紧追、查询、搜查、扣押和逮捕等执法措施维护海上生产和治安秩序、保护我国海上设施和人员,对维护对我国海洋权益也很重要。但发挥国内海洋司法职能,并加强与海洋立法和海洋行政执法的衔接协作和协调配合,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会更加有效。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由我国法院对海洋争端案件进行审理,既是我国对争议海域主权的一种主张,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保障措施和途径,值得探索研究。

 

 



[1] 何传添:“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载《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2期。

[2] 山旭:“中国如何走向海洋”,载瞭望新闻周刊2011年第21期。

[3] 中国国情调查研究委员会:“研究海洋国情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载《中国海洋报》第1433期。

[4] 吴纯光:《太平洋上的较量》,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5]王芳:“切实加强海洋开发与管理 全面关注海洋权利和利益”,载《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年第8期。

[6] 高智华:“论实施国家海洋管辖权的若干国际法问题”,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3期。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

[8] 陈滨生:“我国与《海洋法公约》的争端和解机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0期。

[9] Lee. G. Cordner, The Spratly Islands Dispute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25, p. 68.

责任编辑: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