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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庭审公开质量之对策研究
以海事海商案件庭审直播为视角
作者:张颉  发布时间:2015-06-24 11:44:4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众能够直观感受司法公开的最直接途径之一。庭审公开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如何提高庭审公开的质量是理论界较少触及的领域,却是司法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总结介绍了境内外庭审公开的现状,通过对比可知我国庭审公开的硬件技术已经比较发达,但是在庭审公开的质量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海事海商案件主要针对庭审公开中存在的如下问题提出对策。问题:庭审实体内容的逻辑性不强、质证环节存在拖沓现象、合议庭询问环节存在随性提问现象、有些庭审直播案件没有审判结果的后续内容。对策:确定庭审直播的限度;召开庭前会议;遵循庭审七步法;明确合议庭的分工原则;提升庭审直播的软硬件条件。通过各种举措的落实,力争真正实现庭审公开的目的,保障公众对庭审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提升法律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最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全文共计9770字)。 

 

正文:

 

    一、庭审公开的境内外现状

    对一个现代国家而言,司法公开程度是评判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当前,世界各国就司法公开的作用和价值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并就司法公开的程度、标准以及例外进行了普适的制度安排。[1]而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层面,本文首先对我国境内外的庭审公开制度进行梳理。  

    (一)我国大陆地区的庭审公开现状

1999年、2005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次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均提到了深化审判公开,完善相关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加大了庭审公开的力度。

200932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201311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

20131211,“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直播网目前设“庭审直播”、“直播预告”和“直播回顾”等栏目,全国各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同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公众也可以通过“直播回顾”栏目查看以往的庭审实况。

20147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要求: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境外的庭审公开现状

    1、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系英美法系,其审判公开制度源于香港人权法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0条规定:“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开审问的权利。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系属平等。任何人受到刑事控告或因其他权利义务涉诉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法院得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关系,或于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时,或因情形特殊公开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在其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至全部或一部;但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应一律公开宣示。”

香港法院和法庭对社会大众保持着高度的透明,只要是公开聆讯的案件,允许任何公民旁听。香港法院的科技应用非常先进。在庭审数码录音方面,香港司法机构已经全面采用数码录音和膳本制作服务系统记录法庭所有法律程序。香港有着先进的科技法庭,其设施包括多媒体播放装置、实物投影机、电子文件处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数码录音及誊写系统等先进装置。多媒体播放装置可以让绘图、录音、视像、文本、影片和电脑动画作为证据,亦可以上述方式呈现证据;视频会议系统可以向海外证人取证,不必耗资让证人前来香港;电子文件处理系统可以通过综合电子平台,大量储存文件,并编制电子索引,并同时提供三种语言或方言的同步传译;法庭外的大堂设有摄像投射系统,向有兴趣听审而又未能进入法庭的人播放有关审判进程;远程阅读资料,即法官和代理律师只要键入密码,便可以随时随地上网取阅案件文档。有关资料都收严格保护,只限相关人士取阅。[2]

    2、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系大陆法系,其审判公开源于《司法组织纲要法》第9条规定,“法院的听证是公开的,但因涉及公共秩序、法院正常运作、善良风俗或隐私,法院本身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以附理由的批示作出相反决定者除外。”澳门法院的法庭开发、裁判文书公开。此外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地方是:合议庭不同意见内部公开。澳门法院的评议会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裁判书制作人拟定合议庭裁判草稿后,交合议庭讨论。而且合议庭对裁判草案的投票结果在法院内部予以公开,意见被否决的法官可立即将投票声明附于有关裁判文书。在任何情况下,经听取出席法官之意见后,院长可将法院裁判结论的情况告知社会和媒体。[3]

    3、美国

    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两个法院体系对庭审直播录播的立场也不相同。2001年各州法院已经全部允许对庭审直播录播。[4]  20075月美国广播电视新闻联合会的研究表明,50个州整体上许可在现场摄影拍照,19个州直接给审判长这样做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美国法律传统中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以特殊的地位,即使是立法机关,对美国最高法院也持特殊化的立场。多年来,众议院和参议院多次提出法案要求最高法院在所有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允许电视播报,除非开庭前法院以多数票决定,认为在特定案件中,这样的报道会违反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但直至2005年,相类似的法案均被否决。 

    4、英国

    司法公开制度在英国拥有悠久的历史,英国普通法中的司法公开制度,主要包括庭审公开和司法文书公开两个方面。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最为引人注目的微博直播案件发生在英国。201012月,当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举行关于“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的保释听证会时,记者向法官申请使用推特(TWITTER)进行实时报道,首席治安法官里德尔表示不反对,只要直播行为“安静”,并且“不干扰法庭”。[5]英国法院对公众和媒体持自由开放的态度,无需查验身份证件,只需通过简单的安检程序即可允许旁听。

    二、我国庭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境内外的庭审公开的现状,我国结合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在庭审公开的硬件技术层面与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并不落后,甚至在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方面属于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但是目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远远不如欧美发达国家,法官地位也不高,如何在目前比较完备的庭审公开制度上提高庭审公开的质量,提高法院公信力,是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海事海商案件的庭审直播为视角进行解析,我国的海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审理案件范围主要是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其特点是:案件专业性强、与国际接轨多、案情一般较为复杂。海事海商案件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庭审公开方面却有着普及型,其庭审公开的措施也适用于大部分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此外,由于海事海商案件具体有涉外性的特点,高质量的庭审公开不仅有助于提供法院在国内的公信力,更能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一)庭审公开的目的

 在分析目前我国庭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前,需要明确庭审公开的目的,有的放矢才能对症下药。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6]。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层面,也是具有上述目的,除此之外,由于庭审公开,不仅仅是法官言行的展示,也是律师展示其专业水平的平台,对于提升律师水平也有着促进意义,同时,优秀的庭审直播案件,可以成为“以案释法”的最佳载体,可以应用于法学专业教育、公民普法等领域,从而促进整个法制环境的有序发展。

    1、保障公众对庭审工作的知情权,对公众具有普法意义

    2014年10月2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理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让公众能够直观感受庭审公开,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让人民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同时也维护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

    2、增强有效监督,存进司法公正

    庭审公开有利于各个监督职能部门及时跟进,随时发现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利于外界对法院的监督。

    3、提高司法能力

    由于庭审公开制度的存在,法官们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自信驾驭庭审,目前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直播的案件,主持庭审的法官们业务水平普遍较高,随着庭审直播的深入和普及,所有的法官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控制好庭审。而立志于成为法官的法律工作者,也可以通过学习其他优秀法官的庭审直播学习先进的经验。

    4、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每一个庭审公开和庭审直播,实际上就是法官一次以案释法的真实体现,法官娴熟的驾驭庭审的能力,会让公众对法官的能力予以认可和信任,从而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5、促进律师水平的提升

    如果说每个案件的庭审就是一次“以案释法”的课堂,那么这个课堂不仅仅是法官在讲法,更是律师在辩法,好的律师在庭审直播过程中也进行了自我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普法教育。由于参见庭审直播,律师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同时,立志于成为好的出庭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在庭审直播中学习优秀律师的经验。

    (二)庭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以及各省市庭审直播网上播放的案件,一般都是由较为优秀的法官或者合议庭主持的庭审,所以总体上来说,很多案件的庭审是非常值得学习和观看的,特别是像最高院审理的奇虎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系列庭审,堪称中国庭审的典范,在国际上也获得了很多的赞誉。然而,随着庭审直播工作的全面展开,在庭审直播的案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未进行直播,但是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的庭审过程[7]还是具有一些普遍性的。

    1、庭审过程中的实体内容逻辑性不强

 目前法院庭审直播网上播放的庭审案件,应该说都能保证程序上的完备,都是严格按照相关的诉讼法律要求真正做到了程序正义。然而在庭审的实体逻辑上,并没有体现法官或者合议庭对于庭审逻辑的把握,很多案件基本在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相关法律义务告知之后,就是按照“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被告发表答辩意见——总结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来进行庭审,虽然说完全符合程序,但是整个庭审一般没有对法律依据的归纳总结,导致庭审的逻辑性不强,不能体现法官实际的专业水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其主张不能有效表达,其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有效提供。此处的当事人是包括委托代理人的,有些委托代理人甚至是律师由于不精通相关领域的案件,对于事实和法律的把握也不全面,比如说,由于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很多非专业律师也不能有效把握案件的重要环节。第二、法官或者合议庭对于案件的整体把握水平还不够。目前法官比较看重裁判文书撰写的逻辑性,随着裁判文书公开的推广,很多裁判文书的水平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庭审公开的不确定性,很多当事人会临时发表一些言论,法官如果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没有进行全面的准备,极有可能暂时不能对当事人的请求马上做出具有逻辑性的总结或答复。因而,很多法官极可能选择较为安全也不会出错的方式,只是进行程序上的“过场”,至于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会在庭审之下进行,比如说,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时,经常当事人会主张在某个国家的港口是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如果法官或者合议庭对于该国港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且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对于该问题只能等证据完备后,再重新开庭。此时,案件审理的逻辑性就会被打断。

    2、庭审过程中的当事人质证环节较为拖沓

    在观看很多案件的庭审直播时,会发现当事人质证环节,会有“冷场”情况,实际上就各方当事人在看对方的证据,而给观众的感觉好像是审判人员“卡壳”了,不能将庭审顺利的主持下去。而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是审判员、各方当事人能看见,而观众是完全看不到的,此时,除非对案件十分了解,否则观众将会听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8]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庭前准备不充分,很多案件的证据都是在第一次开庭时,当事人才刚刚看见,在庭审过程中,其必须对证据进行全面的查阅才能发表质证意见,因此势必造成庭审中存在的“冷场”;第二、科技法庭的有些功能还不够完备,目前大部分案件的庭审直播过程中,观众只能看到法官和当事人的发言,但对于证据一般都是看不见的,这种情形下,观众肯定是不能融入到庭审过程中的,听得案件也是“七零八落”。

    3、合议庭对于法庭调查部分发言顺序缺乏逻辑性

    在目前的庭审中,存在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时逻辑性较差,一会儿询问事实问题,一会儿询问法律问题;有时候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还会在返回到法庭调查阶段继续调查;在有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甚至存在重复询问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庭前准备不够,很多案件都是承办法官全面了解,其他合议庭人员只是个大面上的了解,对于一些细节的问题还不够了解。第二、目前关于合议庭发言的逻辑性,在学理上很少有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更不要说有什么原则可以遵循了。

    4、庭审直播的观众很难全面了解案情,很多案件未当庭宣判

    很多案件的庭审直播很精彩,同时又有了当庭宣判,这样的效果就是好的,对于观众而言也是最有教育意义的。但是有些案件庭审直播还挺顺畅,但是没有裁决结果。究其原因,有些案件可能并不具备当庭宣判的条件,比如说海事海商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有些责任认定可能会予以明确,但是具体的损失数额还需要庭下仔细计算,此时的案件往往并没有进行当庭宣判。而之后也没有后续的补齐工作,观众可能就看了个热闹,却不知道结果,如果现实中越到此类案件应该如何解决也没有明确的答案,因此这样的庭审直播普法教育性就没有达到。

    三、提高庭审公开质量的措施

    (一)确定庭审直播的限度

    随着司法公开的全面推广,庭审直播必将成为法院从内而外倒逼司法水平提高的一个有力保障,对于该种制度本身是必须拥护和执行的。但是,若想树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要把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摊开在阳光下,而是要把所有高水平的司法行为都摊开在阳光下,而法院现在力争要做的就是让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成为高水平的司法行为。庭审公开也是如此,如果直播很多庭审,关注率并不高,或者仅仅是为了庭审直播而庭审直播,那就起不到庭审公开的真正目的。为此,笔者认为在保证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有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的基础上,对于庭审直播的案件还是需要确定一定的限度,在满足该限度的基础上,能够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越多越好。

    1、主体的限度

 庭审直播的主体主要涉及审判方和当事方。

 审判方的限度:庭审直播是法院进行司法公开的重要领地,因为必须将法院内部优秀的审判资源充分展示,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推进,只有业务水平精湛的人员才能进入员额,在法官员额确定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应该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结合自己承办的庭审直播案件进行“以案释法”的系列讲座。从而充分利用庭审直播的资源,在法官员额确定之前,选择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至少有两年的审判经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必须是院长、庭长或者通过严格的审判长资格考试而任命的审判长,而不是庭长或者院长临时任命的,以确保审判长有足够的经验控制庭审节奏。高水平的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可以作为立志于成为法官的人作为其学习的范本。

 当事方的限度:作为庭审直播的案件需要当事方能够全面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且对于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说海事海商案件,涉及比较专业的行业知识和国内外的法律知识,因此,在进行此类案件庭审直播时,最好是双方均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进行,该标准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商事案件。但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也可以作为庭审直播的案件。

    2、客体的限度

 在选择庭审直播的案件,除非一些特殊案件之外,在案件的选择上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度。

 第一、不要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件,在海事海商案件中,有些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的案件,证据中有费用确认单,被告对于欠付原告的油款金额也没有异议,仅仅是因为暂时没有支付能力而不能支付油款。此类案件作为庭审直播案件意义不大,因为该类案件的审理并不能体现法官高超的审判水平,也没有什么普法意义,因为欠债还钱已经是尽人皆知的公理了。

 第二、不要选择缺席审理的案件,如果庭审中仅仅是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进行诉讼请求和举证,不能体现抗辩性,此类案件的庭审直播也不具有代表性。

 第三、可以选择存在某类普遍性问题的案件。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庭审直播,可以起到普法教育意义,但此类案件的选择只要有一两件即可,没有必要一类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

 第四、可以选择新类型案件。通过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现实中存在的新问题,如果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同时也为今后的立法提供的案例支撑。

    (二)完善庭审公开的具体措施

    之所以要求庭审直播案件的限度,是为了尽量使得高质量的庭审公布于众,如何使提升庭审公开的质量,主要措施如下:

    1、庭前会议

 在上文中提到了庭审直播中存在的前三点问题主要原因之一都是庭前准备不足,如果想要弥补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重视庭前准备,在每次合议庭开庭之前召开庭前会议。此处的庭前会议分为两种:第一、承办法官主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庭前会议;第二、审判长主持的合议庭之间的庭前会议。

 承办法官主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庭前会议

 会议形式:第一、各方当事人均到法院进行会议;第二、通过远程的审判流程公开系统进行查阅证据,并通过科技法庭能先进的硬件设施进行电视电话会议,该种方式主要针对当事人身处异地,专程来法院开庭前会议成本较高的情况。

 会议的目的:第一、明确事实,各方的证据主要是针对证明事实的,因此,通过各方提供的证据尽量对事实问题达成一致,对于事实部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则其各方完善证据,确保在正式开庭前,所有证据提供完备,争取一次开庭完成案件的全部流程,提高庭审效率,为当庭宣判提供充分的准备。第二、明确各方主张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主张自己的观点时有时候会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此时必须让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时候还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必须让主张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尽量提供具体的外国法律。

 审判长主持的合议庭的庭前会议

 举行会议的时间:一般在开庭前一天召开。

 会议的内容:首先由承办法官员介绍结合证据介绍案件情况,此时的介绍仅仅从客观的角度进行介绍,并不涉及对案件的判断,避免干扰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思考,如果承办法官有倾向性观点提出时,审判长必须马上制止。承办法官还需要把各方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整理全面交由合议庭查阅。其次,由审判长检查开庭前的所有程序性问题是否均已完备。最后,对于事实部分的争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初步总结,并对此两类争议中存在需要在庭审直播过程中查明的内容进行分工,具体分工原则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2、庭审七步法

 邹碧华法官曾经著有《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对于审判一线法官的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他提出了审判案件的九步[9]。在进行充分的庭前会议之基础上,在严格按照邹碧华法官的审判九步法,那么当庭宣判并不难,但是毕竟这都是理想化的状态,很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不都是符合逻辑标准的,也不是能够完全适用各个逻辑要件的。但是我们依然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来把握庭审节奏,否则,法庭就真的变成了各方当事人吵架的地方了。笔者在从事审判工作的多年积累中,对邹碧华法官的九步法进行了简单的调整,这种调整后在庭审中也是比较通俗适用的。对于指导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逻辑性也是比较易行的。

 第一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是目前庭审中都有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就是让所有人都知道原告起诉到法院是想达到什么目的。

 第二步、要求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基础规范。也就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主张的法律依据。该项内容在很多庭审中并不明确,有很多情况是当事人在陈述诉讼请求时,连同案件事实的陈述一并提出的,而有些当事人并没有具体提到适用的法条。因此庭审公开中,主持庭审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必须对该内容予以重视,在庭审中务必加入该阶段的内容,如果是涉及庭审直播的案件,甚至可以在科技法庭的投影仪等设施上将涉及到的法条明确罗列出来,方便观众直观感受到相关法条的内容。

 第三步、被告进行答辩,主要对事实进行陈述。这也是目前庭审中都有的阶段,这个阶段就是让所有的人都知道被告反驳原告诉请的事实基础。

 第四步、要求被告明确其主张的基础规范。同第二步一样,在庭审中,该阶段的内容并不明确,很多庭审中,该阶段的内容是被包含在第三步被告答辩中的,但该阶段的明确对于法院最终做出裁决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单独罗列,对于理清审判思路,让当事人知道辩论的方向是有着重要意义的。[10]

 第五步、根据第一、三步总结事实上的争点,根据第二、四步总结法律适用上的争点。该阶段是体现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审判技巧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明确对于整个庭审的方向把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该阶段也是目前所有庭审中都存在的阶段,就不再赘述了。

 第六步、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辩论。举证、辩论均不能脱离第五步总结的争点。

 第七步、根据以上六步的内容进行裁判,第七步并不是所有的庭审都能进行的,在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也就是当庭宣判,如果第七步不能适用。对于庭审直播的案件,应该在案件宣判或者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或者撤诉)之后,及时在“直播回顾”里面加上案件的最终解决结果,方便时可以与裁判文书网进行链接,直接可以链接到该案件上网的裁判文书。

    3、合议庭询问的分工              

 关于合议庭询问的内容是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的。

“先事实、后法律”原则:在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阶段时,首先应该按照事实调查、法律调查的顺序进行。事实调查:就是经过“双方质证”阶段后,仍然存在尚不明确的问题,或者对于证据仍然存在一些疑问的情况,因为海商海事案件的证据较为复杂,有时候一个案件会涉及到几份鉴定报告,报告内容有比较专业,甚至有些报告系境外形成,需要针对报告中关于事实上的细节进一步查实。法律调查:实际上就是各方当事人主张适用的法律的查实,包括法律的出处,比如说一些海事海商案件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就需要将外国法的具体条文进行查明。

 合议庭的组成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均有法院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第二种是有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承办法官更加关注案件事实”原则:对于第一种情况,在“法庭调查”阶段,关于事实查明阶段的询问,应该以承办法官为主,另一名合议法官为辅,审判长把握全局。之所以,确定该原则,因为事实永远是案件审判最基础的内容,法律适用必须在事实尽可能全面真实的情况下,才能准确,而承办法官对于案件本身更加了解,对于事实上涉及到的细节问题更能全面把控,因此,对于事实查明部分应该由承办法官负主要的提问。此外,为了合理分配合议庭的工作,另一名法官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主要提问,承办法官补充,审判长把握全局。“陪审员对事实查明负责”原则:对于第二种情况,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陪审员需要对事实问题尽主要的询问义务,承办法官进行补充,因为海商海事案件陪审员的选择多数是对行业比较熟悉的专家,对于事实问题更有专业性。而且陪审员毕竟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于法律适用主要还是应该由法官负总则,因此,对于法律调查,则应该以承办法官为主,审判长负责补充和整体把握。

    4、继续提升庭审直播的软、硬件条件

在前面提到的庭审直播中存在的质证阶段较为拖沓,观众难以全面了解案件的问题,解决的措施之一还包括提升庭审直播的软、硬件条件,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都配备了先进的科技法庭,但是目前科技法庭的所有功能,未必都能全面应用,或者有些科技法庭本身还不够先进全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科技法庭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科技法庭的软硬件条件,从而提升庭审直播的质量。软件方面:此处的“软件”除了包括先进的操作系统之外,还需要加上一点“人”的因素。这就是未来法官员额实施后,法官助理需要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熟练掌握科技法庭的各项功能,充分运用投影仪、案件扫描等技术,在庭审过程中,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或所有的证据按照法官或者当事人提到的内容,快速查阅到,并显示到法官和当事人均能看到的地方,且在庭审直播过程中,体现在视像镜头里,让观众能够完全地了解案件的所有证据,真正融入到案件的内容中去。硬件条件:还需要完善同声传译等高级功能,提升法院的国际性;完善视频会议功能,在庭前会议方面可以保证各方当事人身处异地,依然能够高效进行诉讼准备,提高诉讼效率。

    小结

    提高庭审公开的质量,最关键还是要提升所有参与庭审中的人的法律素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漫长而艰辛,但曙光已经到来,努力不能松懈。



[1] 高一飞“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司法公开”,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2] 蒋惠岭、龙飞“香港澳门的司法公开制度与启示”,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第40页。

[3] 蒋惠岭、龙飞“香港澳门的司法公开制度与启示”,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第41页。

[4] 高一飞“美国庭审直播录播的历史发展与改革实验”,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第105页。

[5] 王涛“英国普通法中司法公开制度”,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期,第108页。

[6] “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大事记”,http://njc.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496852.shtml

 

[7] 目前大部分法院对于所有案件均进行庭审的录音录像,每个案件均有庭审光盘留档,以备查阅。

 

[9]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争点整理;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第八步;事实认定;第九步、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10] 笔者作为承办法官于2014116在天津庭审直播网上进行庭审直播的“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港口作业纠纷案”中,就再庭审中融入了“请各方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基础规范”的环节,能够较好的提高庭审的逻辑性。同时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在“质证阶段”存在各方当事人长时间看证据,导致庭审看似中断的情形,这是在庭审直播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