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网拍在拍品税费负担上普遍采取“一脚踢”模式。所谓“一脚踢”,是指把正常买卖过程中应由出卖人(即被执行人或拍品原所有人,下同)应该支付的各项税负和费用,统一要求由买受人负担。
一、税费“一脚踢”的基本做法
以司法网拍应用最广的房产拍卖为例,常见的“税负”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契税应由买受人承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出卖人承担,印花税应由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负担。常见的“费用”包括有线电视、电话、水、电、煤、暖、物业管理等费用。既包括上述项目户名变更的手续费,也包括欠缴费用的补缴。
在税费“一脚踢”模式下,司法网拍的《拍卖公告》里一般有如下或与之类似的两个条文:其一,“起拍价、成交价都不含买受人拍卖标的办理初始登记、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办理初始登记、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应该由原产权人、买受人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其二,“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为避免争议,部分法院在公告中对上述文字作加黑加粗处理,以示买受人注意。
二、存在的问题
税费“一脚踢”本质上属于替缴制。替缴制的产生有其现实原因——当强制处分被执行人不动产时,被执行人有的已跑路,尚未跑路且配合法院缴纳相关税费的,并不多见。倘若按照常规方式负担税费,一旦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房产将无法过户。作为权宜之计,替缴制回避了上述难题。当然,此举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
1.替缴数额难确定,增加交易阻力。税费负担数额需要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基于房产交易涉及的税费项目繁多,自行确认需跑诸多单位,且主管部门往往以“非本人查询”为由,予以拒绝。多数竞买人只能凭日常经验估算,并从最坏的角度考虑,按照最大标准预测,阻碍了竞买人提高报价。实践中也发生过竞买人估算错误,竞买成功后发现税费远超预期而悔拍的情形。更多的群众因担心潜在税费过高而放弃竞买,造成司法网拍“围观者多、报名者少”。
2.替缴欠费不合理。原房产所有人享受了水、电、煤等服务,与服务提供商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欠费形成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即买受人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院以公告的形式,以一己意志变更原房产所有人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欠妥当。
3.替缴税负易起争议。个别竞买人认为法院要求其替缴税负,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当属无效。尽管从法律角度讲此质疑并不成立——税负法定并不意味着税负负担“主体”的法定性和专属性,也不意味着交易主体无权对税负的主体重新约定——但这并不妨碍竞买人对替缴制的不满。此类质疑,可能会对法院公开公正的司法形象造成一定损害。
三、对策与建议
1.将税费负担的替缴制改为垫付制。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待交易成功后再持相关垫付凭证赴法院报销,法院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上述费用。法院执行部门在报销垫付税费时,应审查税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实报实销。
2.引入第三方机构调查税费情况。司法网拍中大量工作属于事务性工作,并非必须由司法人员完成。建议法院将拍品的税费调查工作委托给社会第三方机构,调查完毕后形成清单,由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时一并公布。由此,买受人在竞买时能够预先知晓己方需支付的税费,以及后续将垫付的税费。第三方机构集中开展一次税费调查,省去了所有竞买人每人开展一次调查,既便利了竞买人,也打消了普通群众参与司法网拍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