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派员到天津海事法院进行调研。天津海事法院组织负责审理海事污染相关案件的骨干法官参加座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发生海上溢油的风险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由于船东责任限制的原因,油污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充分赔偿。天津海事法院曾审理的“塔斯曼海”油轮重大溢油损害赔偿纠纷即为典型案件之一。
本着船东和石油货主共同分担责任的原则,我国于2012年7月1日起对在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原油和燃料油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等六部委和中石油等三大货主组成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基金对每一次事故赔偿或补偿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座谈中,天津海事法院详细介绍了几起溢油和防止溢油索赔案件的相关情况,该委员会表达了与天津海事法院和其他海事法院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领域加强合作的愿望,双方均认为这对于油污的受害者是个福音,也便利于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在今后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油污的受害者因船东享受责任限制而得不到充分赔偿的,有望从该基金得到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