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天津海事法院四项措施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21 09:29:5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认真学习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海事司法实际积极探讨贯彻措施,决定采取四项举措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和天津市经济发展大局。

一是依法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强化国家主权意识,对我院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准确识别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战略和生态安全。二是依法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从有利于推进自贸区投资与服务贸易和生活服务两个便利化出发,依法审理好天津自贸区设立后出现的各类涉海纠纷。加强对投资、贸易、航运等行为的规范与引导,维护中外经营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扩大开放与贸易转型升级。加强涉自贸区案件分析,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为天津自贸区的健康运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三是依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发挥跨地域管辖优势,以海事审判巡回法庭实体化和派出法庭为抓手,积极服务京津冀港口建设。整合审判资源,以黄骅港巡回审判实体化为突破口,探索构建辐射北京、河北的巡审合一新模式,着力打造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无缝隙衔接服务新机制,使天津海事司法服务覆盖环渤海区域。四是依法保障涉海经济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动适应海洋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审理好涉海经济的各类案件,促进海运秩序的规范。密切关注生态赔偿的法律实践、现代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发展态势,依法审理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污染案件,维护对外贸易和港航经济安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主动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依法审理好涉及新区发展、现代物流等大项目、大标的的案件,促进港口建设和新区的发展。妥善审理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新类型案件,促进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助力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