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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大力推行巡回法庭实体化  积极服务黄骅港建设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07-20 14:57:3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上半年,天津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天津面临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五大战略机遇,找准海事审判工作着力点,在去年推进巡回审判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又立足实际,创新发展,以巡回法庭实体化为抓手,积极服务黄骅港建设、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一、主动对接,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


黄骅港是地处河北省渤海新区的一个新兴大港,是山西运距最短的出海口,最初是神华集团的煤炭专用出口港。2008年12月,河北省正式批准《黄骅港总体规划》。2009年3月,黄骅综合大港开工建设,并逐渐发展成为河北省沿海的地区性重要港口和我国主要能源输出港之一。近几年来,黄骅港发展势头迅猛,已经连续三年吞吐量突破亿吨,是环渤海港口群中具有成长性的深水亿吨大港。而黄骅港与天津港相距仅60海里,黄骅港以煤炭、矿石、石化等国际能源运输为主,兼顾发展集装箱,重点支持天津港发展集装箱业务,两港迎来了从海上竞争到合作共赢的转变。2014年12月12日河北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沿海港口转型升级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的意见》提出,与天津港合力打造环渤海第一大港口群。黄骅港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黄骅港属于天津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我院一直关注黄骅港发展,2008年在黄骅港建立了巡回审判点,客观的说,2011年以前黄骅港主要处于建港阶段,港口功能还未全部展开,海事海商纠纷相对较少。近年来,随着黄骅港的迅猛发展,海事海商纠纷处于逐渐上升态势,巡回审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黄骅港的司法需求。为此,天津海事法院党组积极转变观念,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确立了将服务黄骅港的发展作为巡回工作实体化的一个重点,制定了《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工作实体化实施意见》和《天津海事法院服务黄骅港发展的措施》,同时,协调渤海新区管委会为我院在黄骅港办公、开庭提供了场所。目前,巡回审判实体化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务实创业,打造依法保障黄骅港区域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


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先后在京津冀以及西北地区设立了十七个巡回审判点,但是由于点多线长面广,存在着“为巡回而巡回”的思维定式,为落实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天津海事法院积极整合审判资源,以黄骅港为突破口,努力将巡回审判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构建“巡审合一”新模式。以往,巡回庭只负责黄骅港的巡回以及司法宣传工作,相关的案件审理仍由院内审判庭负责,导致巡回庭巡而不审,业务庭审而不巡,巡审脱节。今年,院党组决定将涉及黄骅港的所有案件全部交巡回庭审理,这如同建立了一个新的派出法庭,既不新增编制,又确保了司法资源的最大化。目前,巡回庭已经受理了36件涉及黄骅港的案件,准备近期到黄骅港开庭审理。二是打造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无缝隙衔接服务”新机制。秦皇岛和曹妃甸两个派出法庭分别负责秦皇岛和唐山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而巡回审判庭以服务黄骅港为重点,辐射石家庄、北京地区,这样使天津海事司法服务覆盖了环渤海区域,进一步方便了这一区域当事人诉讼,对于更加有效地促进京津冀一化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优质服务,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全优质的法治环境。在黄骅港的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和经营者把法治环境作为考量投资和增资的重要条件。为此,我们着力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而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比如我院和当地政府商定,政府将其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给我院;我院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政府通报,这样可以进一步深化法院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支持,增进互信。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主要针对那些重大的、复杂的、敏感的,尤其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将与当地政府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通过协调方式解决,以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建立法院数据通报机制。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将找出其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政府,使政府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加以应对、改进自身工作、减少上述问题带来的社会风险。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