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资讯
审执分离的有益探索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发布时间:2015-09-10 09:31:04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信阳法院开展的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改革,源自鲜活的司法实践,与中央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遥相呼应,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裁执分离改革,实质以法院具有独立性为前提,强化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居中作出的裁判应当为双方当事人予以充分尊重并履行。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效率、秩序与公正,它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但效率和秩序则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实践证明,裁执分离强化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提高了非诉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行政行为有效执行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多重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裁执分离改革科学界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实现了权力的合理配置。从最初的裁判、执行权由行政审判庭兼任到分离成审判庭审查——执行庭执行,再到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特性,是行政权的合理延伸,法院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模糊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而裁执分离模式恰好平衡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使权力配置回归本质,回归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真正突破了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体制,更符合权力科学配置本义,在实践中有所创新。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实行裁执分离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法要求。目前,我国不少城镇、乡村结合部商业开发性质突出,违法占地建筑物不少。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没收”, 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启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办理。建立“法院裁决、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是破解当前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之策,不仅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又于法有据、于政策有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5-09-10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9/10/content_102609.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