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10月8日起,天津法院三类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其中,以天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和因市级行政机关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据了解,天津海关原位于天津二中院辖区,海关行政案件一直由该院审理。2014年,天津海关机关办公地点搬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但其主要业务和分关仍在滨海新区等天津二中院辖区内,造成诉天津海关机关和各分关的案件分别由两个中院受理的情况。鉴于海关行政案件专业性强,天津二中院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更能适应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以天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二中院管辖。
另外,天津的市级行政机关大多位于和平区,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主要由和平区法院受理。天津高院指定由和平区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所有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也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提高审判质量。
天津高院还决定在环保行政案件领域先行先试,将其交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二审上诉至天津一中院,避免各基层法院审判经验不丰富,且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因素。
日前,天津高院发布《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通知》,明确对于以上三类行政案件,10月8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仍由原管辖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