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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与认识
作者:徐小飞  发布时间:2015-10-28 11:19:41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纲举则目张,要制定一部独立的、系统的、科学的强制执行法,首先必须正确概括、提炼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以下笔者试对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

  一、对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强制执行的性质、特征,反映强制执行的根本目的、价值和规律,贯穿于整个强制执行活动始终,具有指导、规范执行行为的作用,不仅是立法上制定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程序和措施的基本依据,也是在具体强制执行活动中,各方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强制执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制定诸多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要求,协调不同程序制度间的关系,组成统一的执行法律机制。法官在适用强制执行法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时,应以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妥善、公平、及时处理执行事务。

  二、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首先,从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来看,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不是强制执行法的唯一目的。从制度的构建以及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上看,强制执行法具有更为宏观的目的,这就是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既包括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也包括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利益保护。

  其次,从强制执行法的价值来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不仅应当考虑强制执行的目的,还应考虑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权利观念、人文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强制执行所负载的历史使命及其基本价值追求却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从强制执行法的功能来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还应当充分考虑与我国强制执行实际情况相关的其他因素。强制行为如果使用不当,易于给被执行人造成权益损害,出现权利的滥用、乱用现象,甚至出现执行人员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为破解当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提供法律原则保障。

  三、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1.执行有据原则。执行工作是执法工作,必须有合法的根据。执行有据原则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强制执行应有执行名义上的依据,即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执行行为要有依法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符合要求的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不得立案执行;第二,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行为应当尽量忠实于执行依据的原始内容,不得随意更换执行标的;第三,执行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依据,执行机构作出执行行为,采取执行措施的种类和程序应合乎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更执行内容和执行对象。

  2.执行比例原则。执行比例原则要求强制执行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就内容而言,执行比例原则涵盖了比较原则、目的实现原则及利益均衡等内容:比较原则,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强制手段,先用最轻的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目的实现原则,即在强制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利益均衡原则,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机构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3.执行对象有限原则。执行对象有限原则是指,只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的原则。我国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有严格限制的,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执行对象有限原则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执行对象的确定性的角度看,强制执行机构不能扩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不能随意变更或替换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二是原则上被执行人的财产都是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法定担保,但在具体执行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和维护人道主义,法律应设定被执行人特定财产豁免制度,对可能执行的财产进行限制;三是不能以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严禁以拘押其人身代替履行义务。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由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体现了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执行及时原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包括:第一,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审判人员移送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开始执行。第二,在执行过程中要树立效率意识,讲求工作实效,各项执行行为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第三,执行法院在采取或解除任何强制措施时,应当保障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财产能最大限度的得到流转,不因强制措施采取或取消的不及时而导致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人为丧失或减少。

  5.公开原则。执行公开既包括执行各个环节的公开,也包括执行信息的公开,既对社会公众公开,也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既是程序的公开,也包括实体内容的公开。执行公开既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也是对社会公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义务。执行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公开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高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5-10-28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0/28/content_104136.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