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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干预”边界,让制度生威
作者:骆锦勇  发布时间:2015-12-16 16:17:55 打印 字号: | |
  无论是“违规干预”还是“正当过问”,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也有利于在出了问题时进行倒查责任。

  今年3月,中央相继发布了两个防止违规干预司法的规定,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一个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中政委《规定》),剑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两办”《规定》和中政委《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构建起了一个上下内外共同防止违规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虽然从概念上看,“两办”《规定》将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称之为“干预”、“插手”;而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行为,中政委《规定》统称为“过问”,但实际上这只是根据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不同适用对象,在立规时作出不同表述而已。两个《规定》所指的“干预”、“插手”和“过问”,其实就是针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而非“正当过问”,并以此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让法律能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根据现行体制和制度设计,并不是说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一概不能对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或者要求,而区分“违规干预”与“正当过问”的边界就在于其意见要求是否“因履行职责需要”和“依照工作(法定)程序”提出。也就是说,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和未依照工作(法定)程序,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表达关注和施加影响,否则就构成违规干预司法。对此,在“两办”《规定》第三条和中政委《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已分别明确了属于“正当过问”的具体情形,除此以外,对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等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亲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行为,都属于“两办”《规定》第八条、中政委《规定》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违规干预”情形。对违规干预司法的行为如不严加约束,必然会干扰司法人员秉公独立办案,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过问”是一个中性词,意为“参与此事;发表意见;表示关心”。这就意味着,在执行两个《规定》时,司法者既要不畏权势、不讲情面,也不能因噎废食、矫枉过正,即在坚决抵制方方面面“违规干预”的同时,也应正确对待那些合乎司法规则的“正当过问”,从而使司法活动置于正确领导、正当监督之下。比如,“两办”《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中政委《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也分别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当然,即便是对制度有明确授权,并且依照工作(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正当过问”,司法人员也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确实既有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等外部干预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说情等内部干预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干预在起作用。而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既是对那些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震慑,也是对依法独立办案的司法人员制度保护。因此,无论是“违规干预”还是“正当过问”,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也有利于在出了问题时进行倒查责任。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司法的情况,在进行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时,必须切实遵循两个《规定》及其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到严格程序、严格权限、严格依纪依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5-12-17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2/17/content_106047.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