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中旬,应瑞士塔尔玛协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率中国法院代表团赴瑞士进行“司法与传媒”主题访问考察,重点了解了瑞士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经验和做法。瑞士法院如何看待司法公开?瑞士法院如何回应社会关切?瑞士法官如何处理舆论压力?笔者简要介绍一下瑞士法院处理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具体做法。
司法机关角色转变:从被动报道到主动公开
在司法公开领域,瑞士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没有统一规则,联邦和州各自制定司法与媒体和公众进行信息交流的具体规则。
瑞士法院认为,卷入司法案件人物的知名度越高,公众关注程度也越高。公众对司法的关注使得瑞士法院与媒体的交流不断发展,司法从被动的角色转变为主动的角色,过去是被媒体报道,现在是要主动公开。
瑞士法院认为,司法公开具有5个方面的重要职能:
一是保护诉讼当事人,防止司法暗箱操作,避免产生不公正的裁判。
二是要让公众建立对司法的信任,让公众对司法有所了解。
三是避免媒体对司法的错误报道。
四是有利于法律发展,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也是瑞士法律渊源之一。
五是确保联邦法律在各州统一适用。
在基本法方面,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是《欧洲人权公约》和《瑞士联邦宪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公民在获得司法信息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其案件在合理期限内,由依法组成的独立、不偏不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查,或对其民事权利和义务作出确认,或对其遭受刑事指控是否成立作出决定。判决应当公开宣布。但是,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以及对民主社会中未成年人利益或者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考虑,或者是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开审判将损害公平利益的话,可以拒绝记者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部分审判。”
《瑞士联邦宪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审判应公开进行,判决书应予以公告,但法律可作例外规定。”
瑞士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法律框架还包括:《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公开透明法》《司法文书法》,此外,还有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为基础颁布的实施细则,包括《瑞士最高法院信息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对媒体派驻最高法院司法专栏记者的管理规范》。
瑞士法院多数情况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有些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请求不公开审判,法官要进行利益衡量,即衡量当事人提出的诉请是否大于公开审判的利益。如果大于公开审判就给予支持,如果小于公开审判就不予支持,这种利益冲突由法官作出决定。
法庭合议全程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第59条规定:“法庭调查、合议庭合议及投票表决应当公开进行。联邦最高法院出于安全、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之考量,或保护个人隐私利益之原因,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进行封闭性审判。联邦最高法院对未能经公开审判而公布的判决,在其送达后设立30天期限供公众查阅。”
在瑞士,只要提出申请和法庭位置允许,公众可以旁听任何公开进行的审判,但旁听时禁止公众带摄像机和录音机,包括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因为允许公众旁听的目的在于让公众知晓审判信息而非留存有关资料。法庭辩论是公开的,这是世界各国通例。
瑞士的特色在于合议庭成员不是退席合议,而是公开进行讨论和交流并举手表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由法官通过利益权衡决定庭审是否公开。非公开审理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涉及税收的案件过去是不公开审理,而现在也都公开审理了。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第27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公众公告其司法判例。判决书经匿名处理后公布。联邦最高法院颁布法规以规范信息公告……”。瑞士法官普遍认为,公布司法判例是不可规避的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对外公布司法判决,形成判例法。判决公布是经过匿名处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称是被遮盖的。尽管匿名公布是基本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有一些已为社会公众所知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使匿名公众也会知道,这种情况就不再做匿名处理。
《最高法院判例集》此前都是出版纸质版,现在也开放网上查询。瑞士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7800多件案件,能够收入判例集中的仅100余件。收入其中的案件都是典型案件,代表了法律发展潮流和发展方向,是瑞士法律渊源之一。
对于律师而言,最主要的就是要参考《最高法院判例集》,如果里面有可以引用支持自己观点的案例而没有引用,可能会对他所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不利。对于《最高法院判例集》中的重要判决,合议庭法官的主流意见和少数意见都会公布,让公众了解法官裁判时是从何种角度来审视法律问题的。
未收入《最高法院判例集》的判决都在互联网上公布,社会公众浏览查询完全免费。但是,如果研究者想就某一个主题进行专业性研究,搜集某些具体领域的判决,就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瑞士沃州高等法院,除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之外,每年出版的年报、定期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都是主动发布信息的渠道和窗口。
设立新闻发言人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伊夫董·扎拉表示:“统一由专业化的机构和人员公布信息,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瑞士任何公权力机关,无论是议会、政府还是法院,都更多地通过专业化官员对外公布有关信息,而非让每一个公职人员各自为政、各说各话。”
因此,瑞士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设立了独立的新闻办公室,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最高法院与媒体接洽,对外公布判决,并对判决进行解释。
新闻发言人还聘用了一位前媒体从业人员作为助手协助开展媒体沟通工作。之所以聘用媒体从业人员作为助手,因为他最了解记者的报道需求,提供最符合媒体需要的素材。而且,由于他身处最高法院这样的专业机构,他给记者提供如何报道司法的解释也就更加专业化。
瑞士沃州高等法院早在2006年即通过州立法《司法机构信息的规定》设立了新闻发言人的固定职位。新闻发言人在回应社会关切时,要紧紧依托承办法官。由于司法的专业性和亲历性,能够对案件裁判结果做出最佳说明的就是案件的承办法官,所以,绝大多数问题是由经过司法机构授权的主审该案件的法官来回答的。极其个别的情况下,也有通过新闻发言人之口讲出来的,但也是经主审法官授权后发布的。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第28条规定:“对联邦行政法院和刑事法院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职权时,2004年12月17日关于公开透明之法律适用于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一个上诉受理机构,以对为取得官方文书之行政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作出判决,可以排除任何调解程序。为此,上诉受理机构可以就为取得官方文书之行政决定而提起的上诉直接作出决定。”如果说前文所述的法院主动公布司法判例属于“主动透明”,那么该条规定的法院回应公众提问则是“被动透明”。
对于判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也要主动公布,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瑞士最高法院就要及时回应。公众提出的问题一般涵盖两个方面:一种是法院人事运作管理方面的问题;另一种是涉及瑞士最高法院对联邦系统的低级法院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关问题。
在瑞士沃州高等法院,主动或者被动提供信息的方法有书面发布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口头或者书面回答关于信息请求的提问,新闻官接受专题采访,就有关问题以视频短片形式进行专题报道。
实行法律专栏记者派驻制度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实施之前,瑞士很多媒体也有长期跟踪报道法院的专栏司法记者,但这部法律让最高法院接收这样的媒体记者有了法律依据。派驻专栏记者首先要由派驻媒体提出派驻申请。一旦作为派驻记者被接收后,相比非派驻记者有更多工作便利。
专栏记者分为3种:
第一种是全责派驻记者。这种记者仅有4名,代表瑞士四大党派。他们在法院有自己的办公室,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当天或者一段时间内的审判排期表以便安排报道。
第二种是正常派驻记者。除了在法院没有办公室,其他方面的待遇与全责派驻记者是相同的。
第三种是特别派驻记者。这种记者是就某一个具体个案来到法院采访的记者。随着案件审理的结束,该记者的“派驻”也就结束了。
无论何种类型的派驻记者,都只能在法院判决之后报道有关案件,不能提早做出法院可能要做出何种判决的报道,否则就会被取消派驻资格。
派驻记者也有必须遵守的义务,比如瑞士沃州高等法院规定了派驻记者需要遵循的三项义务:一是遵守记者权利和义务的声明,二是尊重社会名人和其他公共利益或私人攸关利益;三是尊重无罪推定之原则,区别被拘禁人和被判决人,不向第三方非派驻记者提供收到的资料。
法院裁判不应屈从舆论压力,如果法官作出判决后遭受网民攻击,瑞士法院主审法官不会直接与网民争辩,而是由其他合议庭成员或者上级法院法官代替解释。但是,司法机关在解释自身判决的时候,不能再以宣告的方式重复判决书的内容。同样的内容,要换一个角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解释。
瑞士法院认为,新闻媒体总是想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多的信息,这对司法形成了舆论压力。如果法官在这种压力之下,把应该三天审完的案件3个小时审完了,其中必然会有疏漏之处。所以,司法不能屈从于媒体的压力,司法要成为自己的主人,要按部就班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审判、完成司法文书的撰写,对外进行有效的、正确的、完整的宣判。这是法院和法官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应该采取的重要的主要的对策和立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