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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要“护用并举”
作者:本报记者 罗书臻  发布时间:2016-03-11 15:34:10 打印 字号: | |
  “去年,北京智珠寺修缮后,采用艺术展陈、咖啡馆等多功能复合方式进行利用,充分说明文物允许经营,文物保护、展示会更好。”此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带来了有关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建议。

  据了解,去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文物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修订完善。”黄细花说。

  黄细花首先建议将“文物保护法”的名称改为“文物法”,她认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只讲保护,不讲利用,把公共文物视为专家私属领地,缺少公共参与渠道,因此她建议修改名称,并删除禁止原址重建和不允许文物场所的商业经营等条款,更多地对文物的研究收藏、开发利用、流通交易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范,发挥文物特有的社会功能。

  “《送审稿》过多保留和增加了行政许可和审批,比如文物考古、勘察、文物建筑修复、文物规划设计等,多处提及参与者的资格、资质,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改革相违背。”黄细花认为,要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许多民间工艺工匠不可能有什么资质证书,但现有法律规定将他们排除在文物保护传承行动之外,不利于民间文化传统的代代相传。”

  对《送审稿》第三十一条关于文物不得在原址重建等内容,黄细花也建议进行修改,她说,不断在原址重建、重修文物建筑,在中国等亚洲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传统,中国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具有地方感、文脉和地标意义的建筑物,并不在乎建筑本身是否修旧如旧,而在于独特如一、代代相传的场所精神,原址重建,也能表现特定的地方感、地标意义和文脉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黄细花表示,文物的利用和保护不是矛盾的,而是可以相得益彰的,文物要“护用并举”,才更有利于文物的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03-11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3/11/content_109276.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