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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多视角促公正
——评《审判监督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18 10:14:57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审判公正,实现审判公正的体制、机制、机构改革在不断尝试、推进和完善,实现审判公正的路径研究在不断丰富和深入,青年学者李雷、霍文良撰写的《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就是其中的代表。该书提出建立健全多维度的审判监督体系,包括法院内部监督,也包括法院外部监督;包括权力型监督,也包括权利型监督;包括实体监督,也包括程序监督。

  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依据审判活动的自身特点,审判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被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

  审判监督体系的发展是否导致法律监督者们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新的上司呢?《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历史地分析了审判独立的产生与发展,辩证地对待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的统一与冲突,策略地谋求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的平衡,以实现保障审判独立和开展审判监督的有机契合。

  审判监督的另一隐忧是可能危及司法权威。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因审判监督趋于不稳定,司法权威受到质疑。《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对此问题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司法权威的形成和维护依赖于审判的公正,丧失公正的审判,最终也将丧失权威。多维度审判监督的合理化、有序化方能实现监督实效。《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中根据不同监督主体地位的特点,通过界定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实现审判监督的有序化。

  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但人大对审判机关监督权的实现方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巨大的分歧。我国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在总结各地人大监督的实践基础上,提出人大监督是审判监督的枢纽,未来应强化人大质询监督、加强人事监督,提高司法能力,实现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

  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把握症结,提出若干解决方案,包括:精准定位,检察监督程序化,即检察机关依正当的程序监督审判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健全机构,即建立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专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强化效力,即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明确不同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

  法院内部对审判的监督也至关重要。《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提出,要克服上下级法院间的行政化,取消上下级法院间的案件请示制度;废除将法官比照公务员的等级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法官选任与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官员选任与管理制度。克服同一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则需要在制度上分离法院院长现有的法院的司法权与行政权,改革审判权运行模式,强化和落实法官责任制等。

  媒体监督属于权利型监督,没有法律的直接渊源,但宪法中有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等基本权利的间接渊源。媒体监督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效力,但其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传感至法院,从而保障审判公正,当然,有时也恰恰是媒体监督在危害审判公正。《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分析了媒体监督中矛盾多样的各类权力(利),重申了破解媒体监督矛盾困局的基本原则,即公众知情权应具有优先性,媒体监督的破坏力则通过建立法定的媒体言论之限制制度以避免。

  公众除了借助媒体监督审判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认为,公众的审判监督依赖于审判公开的实现。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一贯坚守的原则,但也存在问题,如缺少实质公开等。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进下,审判公开不断推进,取得显著成效,为公众走进司法、理解司法、信赖司法提供了基础。

  《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关注了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和新问题,提出为防止“形式监督”和“过度监督”,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各类审判监督的目的,并在此指引下确立各审判监督机制的限度,确保监督权在法治轨道上行驶。

  多维度的审判监督,发挥不同监督主体的优势,通过审判监督的法定化将审判监督限定在有序合理的轨道内。然而,审判监督之后,由谁对监督者再予以监督呢?《审判监督体系研究》一书在研究权力型审判监督制度的同时,均提出对监督权力运行的程序化要求,将监督权力限制在正当程序的“笼子”内。

  利用程序的力量限制公权力的运行,实现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实现审判监督与司法权威的统一,由此才能真正保障审判公正,最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03-18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3/18/content_109879.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