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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打击境外老赖出新招
通过天津贸促会发函促境外被执行人履约
  发布时间:2016-04-09 15:19:0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祖先海 通讯员 吴玉萍)如果老赖是境外的企业或个人,在我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法进行惩处,怎么办?近日,天津海事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就对境外被执行人实施国际贸易敦促履约程序达成共识,并于近日向英国一家海运公司发出了首封敦促履约函。

  该公司在2012年与香港一家海运公司发生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有约200万元的执行款尚未履行,该公司在我国既没有办事处,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难度很大。类似的案件在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作为海事案件专门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涉外案件比例较高,2015年审理的涉外案件占总数的8.5%。为进一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境外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天津海事法院与天津贸促会进行沟通与合作,将国际贸易督促履约程序适用到经法院审理确认的涉外商事案件债权的执行中。

  为此,天津海事法院先向天津贸促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津贸促会利用其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向被申请人或其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工作网络及其他商协会组织致函,给予被执行人信誉压力,促使其履约。这一措施既简化了商会核实确认债权债务的过程,扩大其适用范围,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境外被执行人施加了压力,从而促进债权的实现和我国法律权威的维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04-09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4/09/content_110568.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