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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杨小甜  发布时间:2016-04-21 16:09:19 打印 字号: | |
  限制高消费作为强制执行配套制度之一,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从而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法院执行局及申请执行人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抱有更大的期望。本文就当前限制高消费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实施及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独立的信息公示系统。2015年,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系统在互联网、银行、交通等部门的全面推广,相当一批被执行人因无法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在银行贷款、信用受损等而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示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虽然根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并不与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完全重合,在宾馆、酒店等消费场所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时以何为依据仍需解决,一个独立针对限制高消费的名单公示系统亟待建立。

  2.未形成全国性的联动机制。目前的情况是部分发展得较好的省市实现了辖区内一定范围的联动机制,但全国性的联动机制并未形成,甚至部分省市内部地区性的联动机制也未形成。如何将除了交通、银行系统之外将工商、旅游、教育等部门纳入该联动机制,如何将地区内的联动机制与全国范围相联结,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现已不再局限于一定区域内生活、学习、工作。针对《规定》对住宿、娱乐、学习、保险的限制,要规制被执行人在千里之外的区域消费、旅游、学习、购买保险等行为,离不开限制高消费系统的推广及全国范围内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否则一切皆属纸上谈兵。

  3.部分限制项目缺乏可操作性。一是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因就读学校涉及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的问题,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该规定可能剥夺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如何定义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中如何具体操作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也导致各地执行法官在实际操作中较少在此项上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二是限制购买车辆和购买、扩建、租赁房屋的作用不明显。实践中,被限制对象钻空子、“借壳”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被执行人往往在诉讼之前就将名下财产转移,在执行阶段仍以自己名义购买车辆、房屋的情况可谓少之又少,这就导致限制高消费令对此的规定常常流于形式。这不仅打击承办法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性,也助长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气焰,不利于执行措施威慑力的建立,影响执行案件的实际进展。

  4.法理上存在争议。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明文予以保护,作为被执行人也应享有宪法权利,其中包括人身自由权及消费权。立法法亦明确规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制,而限制高消费措施作为一种特殊强制措施,在施行中势必会对公民人身自由、消费等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故理应完善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在实践中,该措施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只能在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引申出该措施,可见法律依据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独立的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公示系统。当前,现在限制高消费基本不单独通过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来约束被执行人,而是直接将需要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通过比较成熟的失信被执行人系统进行限制。而笔者看来,打造一个独立的限制高消费平台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它是失信惩戒措施中对被执行人影响范围最为广泛、作用最为深远的一项,有必要单独设置公示系统,突出运用与宣传,方便相关单位、社会公众随时了解,真正达到影响被执行人工作、生活的目的,使“老赖”寸步难行。

  2.加快推进全国联动机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行。2016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将大大促进限制高消费令落到实处,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而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需要全国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3.进一步细化限制高消费的具体标准及措施。虽然目前限制高消费规定了九项具体限制的内容,但其标准并没有进一步细化,还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明确适合本地区的高消费标准,以便于操作。例如高消费私立学校的标准就有待进一步确立,而限制购买车辆和购买、扩建、租赁房屋的措施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借壳”消费等情况进行打击与限制。

  4.完善立法,加大宣传,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公示信息的关注和重视,扩大限制高消费公示系统的影响力,借助法律、网络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04-20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4/20/content_111006.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