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执行局快速反应,通过多方协调,顺利查扣一艘涉案船舶,迫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申请执行人山海关某船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宁波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船舶修理款一案。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我院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宁波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船舶“广龙6”轮,将在京唐港靠泊,但该轮在京唐港外锚地停泊两日未按计划靠港。执行干警经唐山海事局获知,该轮已改在天津港靠港。执行干警立即同天津南疆海事局联系,获知该轮正在办理离港手续,遂通知该局暂停办理,并赶赴南疆海事局和南疆码头,依法将该轮扣押。时至中午,在我院执行工作的强大压力下,被执行人将所欠船舶修理款按时汇入我院账户。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我院执行干警在确认被执行人所汇款项到帐后,又在下午赶赴南疆海事局,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使该轮顺利离港。
本案涉案船舶的顺利扣押,一方面得益于我院执行局执行干警认真调查、果断出击,另一方面得益于各个机关的大力协助、全力配合。船舶修理款的顺利支付,为该案件的顺利执结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