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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工作的不足及完善
作者:周正前 谢天德  发布时间:2016-09-23 14:42: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各级法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在出行、出境、贷款、消费以及相关社会活动等诸多方面都受到限制,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方能最大限度发挥失信公示的惩戒和震慑功能。

  一、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是录入公示案件不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该规定施行之后的案件录入较多,但该规定施行之前的一些老案陈案录入较少,失信公示与信用惩戒的威慑面还不够广泛。

  二是录入名单信息不准。因工作失误,个别案件中不承担责任的被告在执行立案环节被误列为被执行人,而执行部门在具体录入至失信名单库时审查不严,从而导致一些并不承担法律义务的被告被错录为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被执行人由于身份证信息不准或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公示失信前已经履行完毕而法院不知情,导致录入错误。录入不准不仅影响了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还增加了涉执信访。

  三是删除名单条件过严。前述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这三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但实际工作中符合这三种情形的被执行人总量并不多,如果全部按这些条件才能撤销失信公示,那么大量的仅归还部分款项或订立还款计划的被执行人将不能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不利于采取“放水养鱼”式执行方法执行案件。

  四是公示程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执行通知书中未载明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部分案件未制作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或决定书未送达,名单录入、删除时缺乏监管,甚至存在选择性录入、删除被执行人现象,有碍公平公正。

  五是公示信息载体过少。除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外,使用其他媒介进行公示的案件数量偏少,未能充分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效果未实现最大化。

  六是消除失信缺乏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于对社会公开,因此凡是被录入名单库中的名单均能被一些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传媒转载。但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后,法院却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名单库中将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删除,缺少一个集中公示平台,从而导致一些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仍然被微信公众号或相关网站在网络上传播,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工作的完善建议

  出现前述问题,主要是由于法院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对失信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力、保障不充分以及制度设置存在缺陷等原因造成,因此要有的放矢,针对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加大失信名单录入力度。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要做好合理安排,落实专人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对新收案件要限期逐案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库中;对积存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信息不全的案件要落实专人调取完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行补录,确保将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库中。

  二是扩大失信名单公示范围。除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以外,还应当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知名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定期公示,最大范围发挥信用惩戒功能。

  三是对失信公示相关制度作进一步改进。对消除失信的条件要适当放宽。对适合采取“放水养鱼”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在偿还部分款项且不逃避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撤销其失信公示。对故意逃债者,则在案件恢复执行后重新录入到名单库中;建立专项“白名单”制度。对纳入失信名单库的人员可视为列入“黑名单”,对履行了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将其名单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后,应当同时建立一个已履行义务人员的专门名单库,可称之为“白名单库”,提供给公众上网查询,从而减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同步撤销失信名单带来的不良影响。建立失信公示事先征询意见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要进行公示,应当以法院依职权录入为主,既能减轻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负担,也体现法院执行权威,但在录入前应当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因为只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信用状况最为清楚,是否录入参考一下申请人的意见,有利于案件执行。

  四是对失信公示工作要建立监管机制。执行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工作制度,建立一种高效的有利于监管的集约化流程,不仅要确保专人录入、集中录入,还要建立一定的司法责任制,确保录入的名单全面、准确。同时还要严格把关删除失信名单的审核工作,杜绝因人情等因素选择性录入、选择性删除失信或不当录入、不当删除等现象,确保失信公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09-21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9/21/content_116676.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