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焦点、热点问题。少数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和法院执行法官“躲猫猫”,钻法律空子,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是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而原告官司打赢了,合法权益不能实现,四处上访,或者求告无门,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2016年初在全区法院开展的执行年活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顺应民意,受到自治区党委、人大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欢迎。
执行工作是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转化为现实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价值乃至法律价值的最后一个环节。当前,某些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比较淡薄,抗拒、逃避执行现象比较常见,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笔者认为,开展执行年活动,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举措。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开展此项活动,也是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相吻合的。
奈曼旗人民法院开展的执行年活动,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从开始就一直在关注,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思考。比如说,无执行积案是作为执行工作的终极目标还是达标式的要求、无执行积案的提法是否符合执行规律等等。执行实践中,人们往往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过高的期望,认为只要是判决了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应该执行。对于未能执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往往要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和来自案件当事人的诟病。其实,影响执行的因素很多,如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抗拒、逃避执行方式方法的多样化,政府个别部门的干预,地方保护主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欠缺等等。尤其是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欠缺而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人民法院有过多的指责,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是不应该的。
据笔者所知,奈曼法院执行年活动的目标,主要是执行期限内的案件,结案率达到100%;已执结案件中案件实际到位率达到75%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穷尽执行措施,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满意或基本满意等。作为一项达标要求,而非创先争优式的活动,如果要求所有案件均执行到位、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实现的话,除非弄虚作假,否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奈曼法院创建目标的要求来看,在结案方式的要求上,除了实际执结外,还包括对无财产案件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与此同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进行了必要限制,对实际执结率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究其实质,就是在以法定方式全部结案的基础上,追求实际执结率的进一步提高。要求以法定方式全部结案,旨在促进执行效率;对实际执结率的追求,则重在彰显执行公正。这样的目标,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也是符合执行规律的。
从活动手段上看,奈曼法院一是细化流程规则,加强制度落实。法院落实执行工作“三项制度”,推进分段集约执行和监督审查机制,有效防止了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提高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积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利用媒体曝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等执行威慑措施。三是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与电视台、媒体合作,借助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加强执行信息建设,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实施效果来看,奈曼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的积极探索和创新,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和借鉴:
首先,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与诸多部门的沟通协调,个别单位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仍在所难免,没有党委牵头,执行工作会处处掣肘。奈曼法院响应上级法院号召,与各部门联动机制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执行工作实际的有效机制。
其次,对执行实施权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中止执行、延长执行期限等情形规定了对执行工作监督审查机制,规范了执行案件的办理。从而形成了较完整的执行分权制衡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执行权的及时、公正实施。
再次,发动民间群众力量,构建执行能动体系。该院在各村设有驻村法官,同时聘请各村支书为参审员,依靠驻村法官与参审员发现执行线索,做被执行人的和解工作,促进案件执行。让百姓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体现司法为民的大局观。
最后,是畅通了执行申诉信访渠道。执行申诉信访虽然不是法定的救济权利,但在执行实践中,却是当事人表达司法需求、寻求公正执行的重要渠道。奈曼法院在活动中将执行申诉信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积极化解群众所反映的执行信访问题,有力维护和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执行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