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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异地管辖不宜一刀切
作者:李 鑫 陈金华 赵海亮  发布时间:2016-11-08 09:48:49 打印 字号: | |
  目前,部分法院试行的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使一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村委会、办事处、重点企业、当地名人”等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案件得到执行。但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原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异地执行存在障碍。执行中,由于原审法院与异地执行法院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不是同一个法院,导致受理财产保全的金融、房产等部门不能按照异地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文书履行协助义务。只有原审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异地法院才可以继续执行程序,浪费执行资源。

  二是送达难成为异地执行新的症结。当前人口流动大,加之有的被执行人故意不配合执行,致使异地执行的每起案件都需要重新寻找被执行人。而大部分被执行人仍需原审法院法官或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配合进行寻找,甚至出现消极配合、拒绝配合等现象,多次送达不见人成了常态,浪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和人力。

  三是增加了执行法官工作量。由于异地执行法官对案情,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居住环境、家庭经济收入、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一无所知,均需从头了解,导致工作量大量增加。

  四是增加了当事人执行成本。诉讼中当事人已经熟悉了原审法院的庭室设置,且当事人一般离管辖法院比较近,诉讼、执行比较方便。但异地执行中当事人申请立案、提交执行材料、询问案件进展等均需前往新的法院,在陌生环境中往返奔波,增加了当事人的执行成本和精神负担,引起当事人对异地执行有意见甚至信访案件发生。

  为此,虞城法院建议:

  一是执行案件异地管辖不搞一刀切。对于原审法院在诉讼中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标的额较小的执行案件,仍由原审法院执行,进一步提高执行到位率。异地管辖应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立案前征求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减少当事人执行成本和执行法官的压力。在执行方法、惩戒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和节约执行资源上下功夫,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采取提级执行或由上级法院指定跨辖区执行。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运用报纸、法院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典型执行案例,广泛宣传执行案件异地管辖法律、法规、方法、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件异地执行的认知度和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的自觉性,宣传执行正能量。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破解异地执行送达难。探索异地执行联动工作新机制,在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居民小区等设立“异地执行情报点”和联系电话,减少法官奔波的次数;公开悬赏奖励标准,广泛收集被执行人信息;运用“中午堵饭桌,晚上堵被窝”和“集中带案分片执行”等方法,提高异地执行送达率,促使被执行人自动现身。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11-07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1/07/content_118207.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