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资讯
司法公信力指数评估何以重要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 力  发布时间:2016-11-25 15:12:40 打印 字号: | |
  当下中国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直接目标是解决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问题,更为长远的根本目标是瞄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司改已取得不少成就,为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过,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全面、客观评估,长期以来尚付榷如。这种评估不足使得许多司改的重大成就、可复制经验未能很好归纳和总结,未能把握进一步推动司改不可或缺的评估和改良机制,反而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围绕司法公信力的三个认知悖论,值得充分关注。

  其一,整体案件质效趋好与司法公信力趋弱之间的悖论。前期司改不断推出的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公开、侦查讯问的全过程公开、律师会见权的充分保障、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等,让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案件综合质量指数上升,但又存在一些判决合法不合理、刑事冤假错案平反的偶然性、涉诉信访的居高不下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其二,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与权利滥用现象的悖论。改革过程中的诉讼收费标准降低、立案登记制改革、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门槛放低及案由放宽,加之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等产生的叠加效应,导致当事人诉诸司法越来越频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屡创新高,但又存在当事人滥用诉权所产生的司法功利主义现象,比如虛假诉讼、不服从裁判、规避执行、暴力抗法和以信访来谋取不当利益等。

  其三,面对司法的整体客观评价与局部主观臆断之间的悖论。相较于进入过司法过程的当事人,民众对司法的整体满意度较高,但又存在局部的主观臆断问题,某些特定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舆论往往呈一边倒的质疑,负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包括民众对案件事实的想当然判断、更易从众而沸腾的民意、选择性摘取信息事实及强行拼凑、选择以公众道德而不是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等。

  毫无疑问,回应以上司法改革成就与司法公信力面对的悖论的问题,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的指数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上海版”司法公信力指数的优势在于不仅拥有全面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客观可靠的指标数据来源、科学合理的权重赋值、比较成熟的数据处理和翔实权威的分析结论,更重要的是,以大数据的视角描述了司法改革与司法进步的成效,彰显了中国实务界期待于以标准化、指数化来倒逼和推动提高司法公信力水平的决心和信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获得更多民众对司法的正确认知和认同,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6-11-24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1/24/content_118850.htm
责任编辑: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