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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合议庭制度探析
作者:张颉  发布时间:2016-02-21 14:15:1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纲要》)首次提出了“专业化合议庭”这个称谓。而实际上,专业化合议庭在我国法院系统内的尝试还是比较多的,但这些尝试还没有形成制度化,随着《四五纲要》正式提出“专业化合议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专业化合议庭的运行进行探析,从而推动其制度化发展。全文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专业化合议庭的现状,这一部分分别从专业化合议庭的涵义、政策支持、实践现状三个角度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在整理总结我国八家法院关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实践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主体、客体角度分析专业化合议庭存在的困境。第三大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是对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制度化建设提出的对策性建议和措施,笔者结合实际提出针对不同级别法院关于专业化合议庭建设要不同对待、不同标准,并对应第二部分分别从主体、客体角度提出了专业化合议庭相应的运行措施。(全文含注释共计9410字)

主要创新观点:

目前,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对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实践还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对于专业化合议庭制度化推进存在欠缺。本文以八家法院的实践情况为研究范本,分析出专业化合议庭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困境,并对应性的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主要创新点包括:第一、将专业化合议庭制度与审判业务专家制度、法官遴选制度相挂钩,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司法改革的良性发展。第二、按照不同级别法院制定不同的专业化合议庭标准。第三、将专业化合议庭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向融合,积极存进专业化合议庭的成果转化,对全国审判水平的提高作出相应的贡献。

以下正文:

 

一、专业化合议庭的现状研究

(一)专业化合议庭的涵义

    《四五纲要》首次提出了“专业化合议庭”这个称谓[1]。“专业化合议庭”是由“专业化”和“合议庭”两个词构成。所谓“专业化”一方面是指,司法需要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复杂的法律争议作出严谨的论证和决断,需要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能力、智识和经验综合发挥作用。司法主体法律职业化特征强,任职的资历要求高;[2]另一方面是指,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而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可以归类一些专门化的案件,比如说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未成年人、金融、医疗等类型。本文主要探讨第二方面的“专业化”,但也是在第一方面“专业化”的基础上进行探析。所谓“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3]综上,所谓“专业化合议庭”是指,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的专门审理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二)专业化合议庭发展的制度(政策)支持

    虽然“专业化合议庭”的这种提法是在《四五纲要》中首次提出的,但是专业化合议庭是属于合议庭制度的一个子课题,而合议庭运行机制研究也是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笔者梳理了专业化合议庭的相关文件支持:2009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以下简称《一五纲要》)规定:“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纲要》)提出: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2007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纲要》)再次将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合主审法官的职责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

(三)全国法院专业化合议庭的发展现状

    全国法院关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实践与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比较典型如西安市中院组建了52个专业合议庭,在审判分工专业化方面走在了前列。[4]还有天津法院自2008年以来,总计有专业合议庭90个、23类。[5]然而大部分专业化合议庭的出现都是为了应对人民法院收案数急剧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困境(参见表一),而且各个地区、各个层级的法院关于设立专业化合议庭的标准均不一致,全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指导文件。法院内部的审判部门还是传统的民一庭、民二庭……这种方式。并没有出现类似“交通事故审判庭”、“医疗事故审判庭”等以专门化合议庭命名的审判部门。

二、专业化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困境

    结合对我国现行专业化合议庭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两个角度观察其存在的问题。

序号

法院

专业庭产生的原因

综合性或者单一性

是否涉及专业庭人员的准入标准

是否涉及专业庭人员的考核标准

是否涉及专业人员的职业方向

是否明确了专业庭的审理范围

是否确立了相关的分案机制

是否对于专业案件形成调研成果

1

天津市高院[6]

未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统一司法尺度

对于天津市法院系统的专业化合议庭进行调研

提出建立专业合议庭的目标考核机制

提出专业合议庭法官培养的长效机制,但并未与法官遴选、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相联系

总结了专业合议庭最多的五类案件,但未明确不同法院级别的分类

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但未推广

2

北京二中院[7]

医疗纠纷案件矛盾尖锐,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

医疗纠纷类案件

未提到

本文就是一篇调研成果

3

上海一中院[8]

提出专业化路径破解法院工作的“四个不适用”,并非本文探讨的第二方面的“专业化”

未提出具体的专业庭

4

陕西省西安中院1[9]

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公正高效审判

设立52个专业合议庭,涵盖所有业务庭审判和执行的案件

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要求,但没有具体的准入标准

提出建立专业合议庭的专门考核机制

提出专业合议庭法官培养的长效机制,但并未与法官遴选、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相联系

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但未推广

5

陕西省西安中院2[10]

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知识产权审判

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要求,但没有具体的准入标准

提出建立专业合议庭的目标考核机制

提出专业合议庭法官培养的长效机制,但并未与法官遴选、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相联系

调研成果显著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中院[11]

未体现专业化,只是为了提高审判质效,本质上并非本文探讨的第二方面的“专业化”

不动产

7

天津和平区法院[12]

应对案件专业化的趋势

金融合议庭、物业合议庭、交通事故巡回庭、环保合议庭

否(但部门专业庭就一两名法官,很多是调解能手)

金融合议庭每年形成一份“金融审判白皮书”

8

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13]

贯彻“专业化审判、扁平化管理、精英化法官”的改革思路,

商事审判第一团队主要负责审理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破产等商事纠纷

9

河南濮阳华龙区法院[14]

为了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设立了12个专业化合议庭

表一:八家法院关于专业化合议庭运行的实践统计

(一)专业化合议庭运行中存在的主体问题

    司法活动离不开人的因素,专业化合议庭的司法主体就是法官,任何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有“法律帝国诸侯”之称的法官之塑造及其地位问题。专业化合议庭在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级法院对于法官参加专业化合议庭的准入标准不明确

    《四五纲要》中提到: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而目前,各级法院对于审判长的选任一般是有具体明确的准入机制的,一部分法院对于主审法官也有准入标准,而对于什么样的法官能够参加专业化合议庭,通过表一中对于全国各地各级的八家法院的实践来看,一般是没有准入标准的,这对于专业化合议庭制度化并在全国推广是存在障碍的。

2、各级法院对于参加专业化合议庭的法官的任职考核标准不明确

    案件质量评估是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审判绩效考核是法院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经普遍开展了案件质量评估与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但是这种考核一般是具有普遍性的,名没有对专业化合议庭提出单独的考核标准,在本文考察的八家法院中有两家法院均提出建立专业合议庭的目标考核机制,只有对专业化合议庭制定专门的目标考核机制才能有利于这项改革制度的深入推广,才能调动法官努力称为专业化法官的积极性。

3、各级法院对于参加专业化合议庭的法官的职业规划不明确

    《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培养审判业务专家200名、专家型法官2000名;2013年发布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提出: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这些均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的重要政策支持,实际上这项制度应该与专业化合议庭制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纵观八家法院关于专业化合议庭的运行看,虽然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官培养的建议与措施,但是并未与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相契合,也即是对于专业化合议庭法官的职业规划并不明确,也没有确定其终极目标是培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

(二)专业化合议庭运行中存在的客体问题

    司法活动主要是公平公正处理纠纷,那么每个案件就是审判者所要面对的司法客体。专业化合议庭在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级法院对于专业化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没有规定

    一般而言,各家法院只是确定了专业化案件的类型,比如说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未成年人、金融、医疗等类型。而并未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实际上有些案件,比如说金融案件,可能双方当事人是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异议不大,可能只是被告的支付能力出现了问题,这样的案件审理起来还是很简单的,而对于这样的案件由专业化合议庭审理、动用实力最强的审判力量实属大材小用。因此,专业化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并不是简单的案由区分,还要关注案件的复杂程度,当然对于不同级别的法院对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建设标准还是不同的,也就是对于不同级别法院专业化合议庭受理案件的范围还是要有不同的标准的,这个区分会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2、各级法院对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分案机制没有相关规定

    《四五纲要》中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第18条,明确规定了: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实际上该任务的提出已经给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提出了分案机制区别化的依据,而本文考察的八家法院对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分案机制均未涉及,而案件的分配机制是专业化合议庭运行的起始点,对于这项制度有序进行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明确。

3、各级法院对于专业化合议庭审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不够

    虽然很多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都涉及到了相关类型案件的调研报告,有些法院形成了不少的调研成果,但这些成果与目前各级法院形成的传统的调研成果并没有进行区分,实际上如果将专业化合议庭制度化,那么各级法院形成体系化的专业化合议庭,就应该就各个专业的合议庭的调研成果进行统计,防止不同地域的法院自行调研,浪费了调研资源,而应该互相沟通,将好的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而这种推广的基础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体系化的专业化合议庭,以便各种同类型合议庭之间的调研成果能够有效统一。

三、构建专业化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对策探析

    通过表一不难看出,目前全国法院对于专业化合议庭的调研,主要集中在中院级别,有四家中院专业化合议庭运行成果显著;只有一家高院的调研成果,这还是该直辖市高院对于所辖区域的全部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情况进行的调研;另外3家基层法院关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实践一般也仅是就案由不同进行了区分,主要是为了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而对于专业化法官的培养以及遴选并未深入。因此,对于不同级别关于专业化合议庭的建设应该是不同,笔者认为原则上,基层法院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话,仅按照案由的不同进行区分即可,专业化合议庭也适宜在原来的庭室规划中进行,这是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巨大,复杂案件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中级、高级法院是应该着力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法院,由于中、高级法院受理一审、二审案件相对复杂,对于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也会遇到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急需通过实践来解决,但是中级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设立宜细,而高院的专业化合议庭设立则宜泛。最高法院由于审理案件相对较少,其对于全国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相对较多,其需要将同一部门法下的不同专业化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甚至立法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因此不宜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立繁杂的专业化合议庭。另外,需要关注以下专门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比如说海事法院虽然是一审法院,但一般都是中院级别,鉴于其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应该按照中院的标准来设立专业化合议庭,如果以后知识产权法院大力推行,那么也建议按照中院标准设立专业化合议庭。下文将对与基层、中级、高级法院内部关于专业化合议庭的运行提出对策,主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构建专业化合议庭制度之主体方面

1、专业化合议庭制度需要与审判专家制度相契合

    专业化合议庭的出现大部分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但笔者认为,专业化合议庭设立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从现实角度看,凡是能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的先进人物、榜样模范大都有一个相同或者类似的特点,那就是在本部门、本专业、本领域内有高于其他人的一技之长或者惊鸿之作。而法官不是流水线上的工人,更不是街道大妈只能苦口婆心的去调解邻里纠纷,法官更需要树立的是专家型法官的形象,更需要通过高超的审判技能取得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这就需要在审判中培养专家型法官,也只有将成为专家型法官作为每一个立志从事审判事业的年轻人的奋斗目标,才能提升他们的职业尊荣感,才能让所有在审判一线艰苦耕耘的法官们能够不忘初心,坚守寂寞与清苦,依然为了这份职业荣耀不懈奋斗。一般的法官只有通过先进入专业化合议庭,然后慢慢积累,为今后成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做积累。这也就是对专业化合议庭的法官进行职业规划的最终目标。

2、明确专业化合议庭法官的入选标准同时与法官遴选制度相契合

    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推进,专业化合议庭制度与法官遴选制度也应该密切相关。

    首先,在基层法院,专业化合议庭实际上只是审理某类案件的几个法官随机组成的合议庭,此时对于基层法院专业化合议庭的法官入选标准不宜过于严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案件数量繁多,对于法官积累审判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最好能够在一至两年内能够大量接触不同类型的案件,这样先从“泛”的角度对审理案件有个直接的感触,同时也能够发现自己感兴趣或者擅长的领域。当基层法官有了两年审判经验的条件下(个别法院或者庭室人均审理案件很高的法院,比如说年均审理案件达到千件以上的,可以缩短到一年),可以进行专业化合议庭法官资质的选拔考试,这个标准主要依据年均结案的数量以及质量进行,考核成绩最好的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爱好和擅长来选择参加哪类专业化合议庭。当然专业化合议庭法官的资格不是终身制的,还要有相应的考核标准,这个在下文中在阐述。考核不合格是不能在享有这个资格的。而笔者认为很关键的一点:享有专业化合议庭资格是基层法官遴选到中级法院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对于专业化合议庭制度化至关重要。

    其次,在中级法院,专业化合议庭的设立是需要详细具体的。中级法院是专业化合议庭制度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个层级的法院。也是最能体现专业化合议庭价值的法院。此时专业化合议庭法官的准入标准需要相应提高,笔者认为以三到五年审判经验为宜。而且入选标准除了案件审判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的条件之外,必须有相应的调研成果和调研能力。在中级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的法官,除了高质量审理案件之外,必须能够大量的总结审判经验,并及时将审判实践中的遇到的问题与案例指导以及法律制定相结合,只有不断的将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才能为案例指导和法律制定打好基础。这样的化,但是在三至五年的积累阶段,考核法官的还主要是审判绩效,这就需要法官必须投入额外的经历进行调研工作,这个阶段可能会比较辛苦,但是如果一个法官立志要成为审判业务专家,则必须有无怨无悔投入到审判工作、调研工作中去的觉悟。而享有中级法院专业化合议庭法官资格后,案件审理数量可能会有一定的减少,但接触复杂、代表性案件的机会更多,可以为调研积累的素材也就更多了。这会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对于类似与海事法院这类专属管辖的法院,也应该按照中级法院的标准来执行。与基层法院相同,笔者依然认为:享有专业化合议庭资格是中级法院的法官遴选到高级法院的必要条件。

    最后,在高级法院,专业化合议庭法官资质的准入标准就要更高一些,除了有在高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任职年限的基本考核之外,则更需要对调研能力以及调研成果进行考核。笔者认为,从事审判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以两到三年为宜,但是对于调研成果的标准必须提高,因为到了高院层级,可能审理的案件相对更加复杂,可以形成调研成果的素材更多一些,为了提高相对年轻法官对于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其在完成法官员额要求必须完成的案件数之后,则对于法官的审判经验的总结能力要求更高。

3、明确专业化合议庭的考核标准

    首先,在基层法院,当法官享有参加专业化合议庭资格之后,除了对其审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之外,必须每年有相应的调研成果总结该专业化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经验总结,该成果不能仅仅是本院内部的工作总结,而是需要上级法院采用或者相关公开渠道发表的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成果。但对于成果要求不高,只要有就可以,因为基层法院是处理大量案件的法院,审判压力最大,不宜要求法官过多的经历进行调研,但积极调研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也至关重要,也是考核的必要标准。应该根据调研成果的级别对应折合一部分案件数,适当鼓励基层法官的调研积极性,笔者以为以10%为宜。

    其次,在中级法院,当法官享有参加专业化合议庭资格之后,可以适当扣减其作为员额法官必须完成的案件数,因为其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相对复杂疑难的,同样一个案件耗费的精力是不同,只要享有资格,就应该扣减其办案数量,以保证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铸造精品案件。同时,必须加大对与调研成果的考核,到了中院级别,调研成果的转化已经日益重要,必须加大考核比例,笔者以为作为其业绩考核的30%为宜。

    最后,在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的考核标准类似,但是调研成果的考核以50%为宜。

(二)构建专业化合议庭制度之客体方面

1、明确各级法院专业化合议庭所审案件的类型及分案标准

    对于基层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应该以案由为基础进行划分,比如说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设立的金融合议庭、物业合议庭、交通事故巡回庭、环保合议庭,基层法院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更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标准。但是建议通过调研将各个基层法院专业化合议庭的名称进行统一,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案由汇编为基础进行设定,但是基层法院不宜设立过多的专业化合议庭,因为基层法院还是应该尽量培养法官的综合法律水平,而不是过早进行分类审判,只有在基层法院经历过案由众多的审判实践积累之后,才能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这特别适用于直接从校门出来的学生法官。

    对于中级法院,因为是经过基层审判工作历练,择优遴选上来的法官,在中级法院再积累几年审判经验之后,就可以审理比较专业化的案件了,因此,在中级法院,对于专业化审判庭审理的案件除了特定一类或几类案由之外,需要对案件的难以程度进行区分,这就需要立案法官或者负责分案的各个庭的庭长,通过初步了解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视难易程度进行区分,将疑难复杂的案件分配给具有专业化合议庭资格的法官承办,并与其他具有资格的法官组成专业化合议庭进行审判。这就需要中级法院立案庭配备具有丰富审判经验能够区分案件难易程度的法官把关,但也要制定一定的规则标准,防止过于主观的人为分案,预防司法腐败。区分案件难易程度实际上在海事法院这类一审专门法院比较重要。对于各类专业化合议庭所审案件的范围宜进行全面的系统分类,防止全国不同法院设立的专业化合议庭名称不一致。

    高级法院专业化合议庭分案,可以参照中级法院,但是一般情况下到了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也可以直接按照专业化合议庭的审理范围直接分案,而不用再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

2、明确专业化合议庭所审案件与案例指导制度挂钩

    既然要推进专业化合议庭的运行,特别是针对中、高级法院,就必须赋予专业化合议庭特殊与一般合议庭的任务,即除了高效高质审理案件之外,必须进行审判经验的总结,这可以与案例指导制度相挂钩,比如说在中、高级法院对于每个专业化合议庭制定每年的考核指标时,需要对于其审理案件形成指导案例或者在最高院或者升级高院的人民法院公报上有一定的发表量,或者其调研报告对于立法或者法律解释有何借鉴意义提出一定的指标要求;或者要求专业化合议庭对于精品案件的培育进行考核。



[1] 《四五纲要》中“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第18条“完善分案制度”中提到了“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

[2] 孟军、甄贞:《司法改革中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第158页。

[3]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4] 徐光明、姚建忠,《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有利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西安市法院专业化合议庭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0812105版。

[5] 张建国、高震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多元专业审判机制——天津高院关于加强专业合议庭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25108版。

[6] 张建国、高震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多元专业审判机制——天津高院关于加强专业合议庭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25108版。

[7] 王金山、周瑞生等,《专业化审理、多元化解决——北京二中院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64148版。

[8] 刘力等,《以专业化路径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行使》,载《人民法院报》2015415版。

[9] 徐光明、姚建忠,《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有利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西安市法院专业化合议庭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0812105版。

[10] 康宝奇、杜豫苏等等,《实行专业化合议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陕西省西安中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07158版。

[11] 王书林、兰莉,《乌市中院组建专业合议庭优化不动产审判,生效案件发改为零、瑕疵为零、信访投诉为零》,载《人民法院报》2015844版。

[12] 屠少萌、李川、祖先海,《天津和平:专业合议庭挑大梁》,载《人民法院报》201111134版。

[13] 何春晓、林珊,《厦门湖里:专业化审判,扁平化管理》,载《人民法院报》20158187版。

[14] 李梦扬、陈宣作、尹艳,《专业化审判合议庭、破解案多人少难题》,载《河南法制报》201512154版。

责任编辑: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