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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新问题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法院立案工作
作者:曹永根  发布时间:2016-11-25 16:08:4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立案登记制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案件受理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至今,此项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化解“立案难”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极易陷入诉讼爆炸、滥用诉权等困境。

现受理一审案件的各级法院普遍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滞后,可供执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漏,导致一些案件的立案工作于法无据;其二,案件数量骤增,法院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其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增多,通过诉讼侵害案件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可能性增加,法院立案中甄别难度增大,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成倍增加。

立案登记制要想充分发挥提升司法效益的作用,取得预期效果,就必须充分借助 “互联网+”的大潮,提升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势必离不开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在2015年4月1日通过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全国各法院也都与时俱进,顺应信息化潮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并取得了许多成果。比如,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建设“智慧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建设“法院ATM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全区基层人民法庭全面开通了电子签章、远程立案、远程缴费三大系统;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努力打造网络“司法超市”。全文共7455字。

 

主要创新观点

立案登记制自实施至今,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化解“立案难”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极易陷入诉讼爆炸、滥用诉权等困境。本文立足于互联网思维,建议借助 “互联网+”的大潮,提升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并分析了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等法院的先进做法。闽侯法院自主研发的全国首台24小时诉讼自助服务终端“ITC”,它将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裁判文书打印、送达、案件查询、立案信访预约以及电子阅卷、自助缴纳诉讼费等功能。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全区基层人民法庭全面开通了电子签章、远程立案、远程缴费三大系统。通过电子签章,审判人员将法律文书拟稿后通过《审判业务管理支持系统》提交审判长、庭长或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文书可以直接从系统中提交签章员加盖电子公章。远程立案推行后,由派出法庭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将案件信息录入《审判业务管理支持系统》,在系统里完成立案审批、生成案号,当场就可以进行排期、送达等工作。推行远程缴费之后,每个法庭都安装了诉讼费缴费管理系统,当事人可以就近缴费。

 

 

 


正文

一、引言

    “立案难”、“执行难”和“申诉难”被称为法院的 “三难”,而“立案难”问题尤其为普通民众所诟病。它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试想一位当事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哪怕只是他或她自认为如此),他或她必然会想方设法寻求政府、社会的各种救济,而司法救济正是公权力提供的最后一道合法保障;如果他或她都不能够立案,这是国家司法机关拒绝对其提供救济,这对当事人的身心无疑是一记重击,这让当事人产生的对国家和社会的怨恨远比其他救济失效来的严重,这就成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41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此,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正式进入了立案登记制时代。

立案登记制更加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同时有利于促进法院公正、高效司法。但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从制度构建层面上讲,立案登记制将有力地促进“立案难”问题的解决。各级法院为此制定预案,悉心部署,努力保障立案登记制的顺利实施。

二、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5月4日是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据统计,仅仅一天时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 比 增 长29%,环 比 增 长4.93%。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法院5月登记立案同比增幅超过30%,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尤 为 突 出,其中, 兵 团96.12%, 河 南71.3%, 广 西43.6%, 河 北43.2%,新疆41.52%。几类案件收案大幅增加,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登记立案29924件,同比增长221%,环比增长84.5%;刑事自诉登记立案3600件,同比增长149%,环比增长138%;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相关情况。据介绍,自今年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截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全国收案增多的省份依次为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大幅增长,1至9月共新收案件6852件,同比增长58.39%,预计全年案件将达到15000件。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自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法院的立案数量急剧增加,“立案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民众的诉权得以保障,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然而,当我们深入司法实践的全局可知随之而来的司法困境也不容小觑。由于完整的登记立案规范体系的欠缺以及实施经验不足的缺陷,立案登记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案多人少、诉讼爆炸、滥用诉权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其预设功能的积极发挥。

(一)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滞后

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等都对立案登记制进行了规定,2015 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些规定也进行了回应,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在前,并未也不可能超前对起诉条件进行修改,因此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仍体现出实质审查的特点。其中规定的四项条件中的第一项及第四项条件仍是实体要件。立案登记制的目的不在“登记”这种方式,而是降低起诉受理的门槛,回归起诉的本意。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由于未来得及修订,仍将起诉条件规定为实体要件,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上的不和谐。

(二)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当前,司法人手不足使得司法者疲惫不堪,也使得司法效率低下。实行登记立案后,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加,一方面说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但另一方面,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会造成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加上法官员额制改革,办案法官的比例会进一步下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无疑使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成倍压力,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笔者就是奋战在立案一线的一名普通法院工作人员;从切身感受将,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当事人和起诉材料,除了审阅案卷材料,初步判定法律关系外,还要进行书面登记、电子信息录入、指导当事人缴费,发放受理材料等一些列工作;每天上班时间忙是肯定的,遇到“急、难、险、重”[1]的案件,往往也要主动放弃休息时间。每每心力交瘁之时,笔者也想学着《甄嬛传》里的台词来,上一句“臣妾做不到啊”。但想到能为中国法治的大厦能搬上一块砖,也就继续埋头干活了。以上这段仅为一家之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但窥孔见豹,笔者一人的见闻也可能是中国法院系统的普遍状况。毕竟法院的人员编制有限,也很难根据工作量的增加立即增加工作人员。在此,笔者恳请各位读者对法院工作多一份理解与支持。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讲,同情之理解,理解之同情。法官真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更多的是坚持法治理想而想把工作干好的普通人。

此外,我国经济在大发展之后遇到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很多企业和个人的经营都收到了不小的冲击,经营困难的当事人难免把原先可以“双方各让一步”而自行和解或经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而解决的案件拖入诉讼。这也无可厚非,毕竟双方的日子都不好过,一场诉讼的输赢可能就决定着当事人能够挺过经济的寒冬。客观上,这加大了立案登记制的入口压力。

(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增多

立案登记制相较于立案审查制,在过滤案件的功能上较为弱化。因此,不排除存在一些当事人,利用起诉条件的放宽进行恶意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此外,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甚至出现了一些很“奇葩”的立案要求。

三、可能的出路

如何才能去弊存利,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益呢?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案登记制运行的现状出发,结合具体困境,乘借 “互联网+”的时代大潮,与时俱进,将法院互联网信息化建设融入我国法治进程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身处“互联网+”的大时代,人们的工作、生活、思维、沟通方式在剧烈发生改变。正所谓,挑战与机遇并存,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势必离不开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在2015年4月1日通过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 “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事实上,全国各法院也都与时俱进,顺应信息化潮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并取得了许多成果。

(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闽侯法院作为“智慧法院”的试点单位,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下,把 “互联网+”思维运用到司法服务工作中,历经数月,自主研发了全国首台24小时诉讼自助服务终端“ITC”,它将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裁判文书打印、送达、案件查询、立案信访预约以及电子阅卷、自助缴纳诉讼费等功能。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法院利用互联网科技为提高立案效率助力,该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一角增设了自助立案登记室,上海首台“法院ATM机”正在试运转,一些律师已经开始“尝鲜

(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2015年以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基层人民法院“互联网+”便民诉讼服务平台,本着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等一分钟,少费一点心”的宗旨,全区基层人民法庭全面开通了电子签章、远程立案、远程缴费三大系统,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便民诉讼服务平台,进一步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快了智能化法院建设步伐。

与大多数法院立案流程相同,罗庄区法院在推行电子签章之前,审判人员需要先将法律文书交由审判长、庭长或分管领导书面签发后,再根据当事人人数及附卷需要印制相应数量的法律文书到院机关办公室加盖公章,然后回到法庭送达。推行电子签章之后,审判人员将法律文书拟稿后通过《审判业务管理支持系统》提交审判长、庭长或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文书可以直接从系统中提交签章员加盖电子公章。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电子签章,通过Ukey对签章人员进行身份认证,确保签章及时处理、专章专用;对于签章完成的法律文书,审判人员可以直接打印并当场送达。这样缩短了法律文书的流转过程,由原来签发、印制、盖章来回需要大半天缩减至现在的几分钟,解决了法庭到院机关盖章往返周期长、消耗人力物力的问题,有效提高了案件办理,尤其是诉讼保全案件、调解、撤诉、案件文书制作送达的效率,也帮助当事人减少了往返法庭领取法律文书的诉累。同时,经过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书打印后左上角附有二维码,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该案的案号、当事人、承办部门、承办人及所处流程信息,既实现了法律文书的防伪功能,提升了法律文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也进一步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真正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自20155月份开通电子签章以来,该院立案1432件,每一起案子相比过去缩短13天的办案时间。

罗庄区法院推行远程立案之前,派出法庭收取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需要到院立案庭提交起诉材料,由立案庭审核通过并生成案号、打印立案审批表,然后再回到法庭进行排期、送达。在这种立案模式下,除紧急案件外,派出法庭一般每天到立案庭办理一次集中立案,无法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及时立案。

推行远程立案之后,由派出法庭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将案件信息录入《审判业务管理支持系统》,在系统里完成立案审批、生成案号,当场就可以进行排期、送达等工作,自今年5月份推行远程立案后,我院使用远程平台立案1414件,立案周期由以前的7日缩短为平均2日,大大缩短了立案时间。[3]

罗庄区法院推行远程缴费之前,仅在立案庭设有一个诉讼费收费窗口,当事人到派出法庭递交起诉材料,但是诉讼费需要到法院立案庭交纳,或者由法庭工作人员违规代收诉讼费后交到院立案庭,立一个案件需要当事人或者法院内勤人员奔波于法庭和法院两个地方才能完成。

推行远程缴费之后,为每个法庭分别安装了诉讼费缴费管理系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将案件信息录入缴费系统、打印诉讼费专用预收票据(一式五联),由当事人持前四联票据先到法庭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交纳诉讼费,再到法庭换取诉讼费收据即可完成交费,对刷卡缴费的,在院立案庭、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了POS机,可现场刷卡完成缴费。自今年5月份推行远程缴费以来,共计办理远程缴费案件749件,为当事人省去了法庭到法院的往来奔波之苦,使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到了方便。

(四)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清丰县法院努力打造网络“司法超市”。“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重要纽带。清丰法院按照“为民、利民、便民”的司法原则,从细微处入手,利用网络,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把立案信访便民服务大厅,建成老百姓的“司法超市”,大大便利了群众诉讼。

2015420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清丰法院积极响应会议精神,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此,该院打开网络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官网的网络平台,将诉讼状以邮件的形式发送到“院长信箱”,然后由专门人员对这些邮件进行查阅下载,对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邮件回复或电话通知当事人,让其到立案大厅办理相关事宜,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为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2014 年,清丰法院投入 10 万元对立案信访大厅进行升级改造,去除了立案窗口隔挡玻璃。坚持“一站式”立案,安排专人导诉,保证问题不出立案大厅就能得到答复和办理,并利用立案大厅通道外墙建立信息长廊,将诉讼费收费标准、起诉须知、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风险、案件办理流程等规定以橱窗的形式进行公示。还在立案大厅内通过电视图文播放的方式将清丰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设部门及其职能、审判人员的信息以及司法服务便民电话和投诉渠道等信息循环滚动播出,增强群众对法院的了解。

为积极宣传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清丰法院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布立案登记制新规定、新举措,加大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使立案登记制度在网络的阳光下进行,有序、稳妥地推进立案登记制的顺利实施。[4]

    以上的各种立案登记实施举措都有一个共同点:将信息技术与司法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的 “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高效性、内容的全面性”等优势,满足民众对司法服务 “便捷性、明确性”的需求。简单来说就是创新了一种 “互联网+立案登记”的司法服务模式,操作技术上的创新,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这种创新可以说是 “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众对司法为民的服务需求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依托网上立案等信息化手段,可大大提高立案效率。深圳宝安区推出全国首家 24 小时自助法院,全天候为市民提供各类诉讼服务,是一个很大的创举。自助服务终端操作区可实现立案诉讼材料扫描上传、缴费、查询案件信息、庭审公告等功能,这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好方法,值得推广。

以上的各种立案登记实施举措都有一个共同点:将信息技术与司法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的 “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高效性、内容的全面性”等优势,满足民众对司法服务 “便捷性、明确性”的需求。简单来说就是创新了一种 “互联网+立案登记”的司法服务模式,操作技术上的创新,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这种创新可以说是 “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众对司法为民的服务需求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四、结语

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完善路径任重而道远。我们在看到它为解决 “立案难”问题提供制度支持的同时也要理性对待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任何一种制度都并非完美,需要进行理论丰富和实践总结。对于立案登记制,一方面要完善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要与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作用,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能与时俱进。立案登记制立足于 “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将信息化建设融入制度实施,既方便了民众进入诉讼的大门,又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1] “急”是指情况紧急,时间紧迫的案件,如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难”是指案情复杂,需要合议如何处理的案件;“险”是指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重”是指社会影响较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

[2] 《迎接 “互联网+”时代新浪潮推进法院信息化转型升级》,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07-04(1)

[3] 杨香、王文文,《打造“互联网+”时代的便民诉讼服务平台》,载于《山东人大工作》2015年第9期,第43页。

[4] 赵彦景、佘俊林、万蕾,《清丰“互联网+”重构司法运作模式》,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5245版。

责任编辑: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