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部分人曲解司法改革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将其偷换概念为“司法独立”,希望某种权力可以雄踞国家治理体系的宝塔顶端,不受任何力量制约和监督。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意识到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法制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割裂了法治与社会环境、与历史文化的关系,将其孤立片面为空中楼阁,无视普遍联系规律,既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土壤,也不符合法治中国的现实环境和未来发展方向,注定是一条行之不远的死胡同。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制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其历史发展和社会现实决定的。可以说,中国之所以选择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已然选择,也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从中华民族近现代斗争史看,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无悔的选择。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为挽救危亡、复兴国家,不同的阶级、阶层和政治集团以不同方式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其中既有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设计,也有地主阶级的洋务自强之梦,还有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戊戌变法尝试。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力量发动辛亥革命,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国民党也曾在大陆搞资本主义,最后留下的是一个四分五裂、千疮百孔的烂摊子,“长夜难明赤县天,百年魔怪舞翩跹”,中国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在极端贫穷落后的状态。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中国迅速地恢复了国民经济,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起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新高潮,改革开放使中国走上了繁荣富强的金光大道。一个真实的中国,一个自信、开放的中国,经历百年屈辱之后重新昂首自立于民族之林。
近年来,汶川地震的众志成城、高铁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制造的瞩目成就,更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印证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先进性。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胜利,靠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靠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土壤。
从近现代法制历史看,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中国不是没有探索过,但不一例外,都没带给中国人民福祉。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给皇权披上“宪法”外衣,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中华民国的《临时约法》采取三权分立,规定了一般民主自由,保护私有财产;北洋政府的“天坛宪草”取代民主共和制度,但仅一年后袁世凯主持制定的《袁记约法》即以总统独裁否定民主共和,标志着军阀专制全面建立。1923年,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却是不折不扣的“贿选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保护封建官僚资本,表面民有、实际独裁。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是资产阶级内部的畸形民主制,与人民大众参与国家管理毫不相干。
这些法律和法制并没有让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百年来军阀混战、兵荒马乱,“人民五亿不团圆”,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遑论公民权利和民主自由。
新中国1954年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集中了人民的意志,广泛调动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如果说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那么,也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带给人民真正的公平正义。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既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也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甄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和完善一种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帆风顺,出现困难挫折,甚至被人误解是难以避免的,就像高铁事业的起步阶段,也曾遭遇巨大的阻力。但是只要我们坚信,中国梦中的法治梦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我们就能坚定理想,不忘初心,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会充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