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有条件的终局裁决,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让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法律机器更为高效地运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制度。但终局裁决制度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诉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效果。此次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新增“简易处理”程序;新增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范围;另外,与《办案规则》同步修订的《组织规则》,还授权制定仲裁监督制度,注重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等等。这些举措有助于激活与提高终局裁决效率,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者维权效率,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敢维权,不去维权,是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法律程序增加了时间成本,使维权变得更为繁难。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有条件的终局裁决,可以帮助劳动者尽快讨回公道,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让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法律机器更为高效地运转。在终局裁决之下,可以期望更多的用人单位面对高效的劳动仲裁效率,会有所忌惮,进而会更为尊重劳动者权益,不敢损害劳动者权益。
修订后的《办案规则》《组织规则》是对终局裁决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是在增强终局裁决的实操性,充实及激活终局裁决的“武器库”,让终局裁决能够真正成为劳动者的维权利器,而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利于疏浚与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让劳动仲裁变得更高效,以达到有效缓解劳动者诉讼难问题,提高劳动者维权效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