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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司法拍卖的价值充分展现
作者:杨汉平  发布时间:2017-06-27 10:54:07 打印 字号: | |
  司法网络拍卖所展现的科技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特殊价值,值得认真的呵护与理性的总结。

  日前,“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课题组发布的《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司法拍卖“触网”5年来,共为当事人节省佣金高达81亿元。这使司法网络拍卖这一原来被许多人质疑与诘问的法院执行方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认可,成为司法为民的一种创新行动与法治成果。其所展现的科技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特殊价值值得认真的呵护与理性的总结。

  其一,科技化。网络的跨地域性和全天候、交易的及时和便捷都使网络成为人类智慧的技术延伸,让我们在人类智慧的深处认识世界、把握世界和运作世界。当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人、机、环境甚至人的意识,都被互联网连接在一个虚实融合的网络系统之中。互联网的存在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社会交往,它使交易和市场有了新的空间和新样式。而作为纠纷解决中对涉案财物的及时变现与移转的拍卖这一特殊的交易,其科技化的平台建设与空间拓展,使得涉案财产得以通过网络市场,在更多人参与、竞争和信息更加对称的情境下,更加便捷和更低成本地获得交易的机会与条件,从而进一步促进纠纷的解决和裁判的及时执行,有效消除了财产的纠纷状态和悬而未决的不稳定状态,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权利的便捷实现,也维护了司法的效率性与及时性,提升了司法权威。

  其二,市场化。拍卖本质上就是一种交易。相比实体的拍卖场域而言,它有着更加广阔和开放的交易空间和交易可能性,网络司法拍卖既可以促进拍卖价值最大化,也可以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其成效率、溢价率和成本节省度都优于传统的司法拍卖,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通过充分的竞价让拍卖品实现更高的价值。只有让潜在的购买者和出卖者得到充分的主体参与、信息交流和出价竞争,才能实现拍卖物品价值的最大市场博弈和最优利益获取。网络拍卖平台正是这样一种交易渠道与互动空间,它使涉案的财产能够得到最佳的价值体现,实现最大的货币转化,从而为达到司法解纷目标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网络拍卖这一商业模式,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实体场地费用和交易佣金等实体经营成本,也简化了委托拍卖师,进行实体拍卖的行业门槛的限定,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交易的门槛、提升了交易信息的便捷性和对称性,同时又节约了交易的成本,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小和最少地受到交易成本的阻限,实现了化解资本因纠纷所产生的悬滞,达到了促进交易的社会目标。

  其三,法治化。网络司法拍卖使法院的执行权力在涉案财产的处置上更加公正透明,程序更加正当规范。原来在司法中涉及到的财产处置,有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权力监督的弱点,并因此产生过司法腐败现象。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建立,司法机关实质上是将传统上由法院行使的“以物抵债”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传统方式转变为完全公开的、可参与和可监督的互联网方式,实现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这样,司法机关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就变得更加公平、公开和更加透明,也易于受到社会的权利监督与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制衡,从而实现了对司法权力更加透明、阳光和开放、有效的平台限制及过程监督,使司法网络拍卖这一特殊的交易方式以融贯着科技媒介与承载的方式实现最优的司法化。这种将司法权力置于开放、持续和可监督的公共平台之上来有效运作的财产处置方式,也是与司法权力运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趋势相契合的。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也需要更加权威、全面和完善的立法作为支撑。虽然新的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拥有执行拍卖的职权,但是,面对网络这一全新的拍卖场域和科技化平台,仍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执行的立法来实现网络拍卖方式的原则、规范和程序建构,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市场经济这一法治经济的经常性的制度化形态,让司法权力的运作有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制度与法律的保障。

  总之,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说是适应了“互联网+”的社会数字化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通过司法的纠纷化解探索和当事人权利博弈实践所产生出来的符合市场取向与科学技术可能的重要的司法举措。它是司法权力运作中应对主要财产处置难题所作出的市场化和科技化的最优司法程序设计,也是人民法院回应人民需要和解纷责任担当的方法创新。尽管其具体应用中存在着某些困难与问题,但是,它是符合市场规律和司法规律的有益探求,需要进一步地探索与实践。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7-06-27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27/content_127067.htm
责任编辑:柳澍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