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赵文艳)天津法院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经过三年多实践,用标准的尺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进行指导、检验和评价,为法官办案列出了权责“清单”,为百姓衡量司法公正提供了“标尺”,取得显著成效。
据了解,2016年,天津全市法院结案率达89.64%,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达99.39%,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9.1%。
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发挥全市三级法院所有法官的主体作用,对长期以来的司法经验进行提炼、总结,由天津高院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法官司法行为和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使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标准指引下运行。目前,天津法院已经出台三批20多项司法标准,涉及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等各个领域。
为把每一项司法权力关进制度和标准的笼子里,天津法院细化司法工作流程,建立了涵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诉前保全以及立案、审限、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审判流程运行标准,并根据审判实践的需求,逐步统一了类型化案件实体法律适用的执法尺度,以保障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引导各类司法职权活动在统一规范的轨道上运行,确保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