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资讯
电子证据的 客观化采信
  发布时间:2017-08-14 09:56:37 打印 字号: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在《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一文中指出:电子证据给司法实践和证据理论带来的巨大挑战,是目前得到公认的实在现象。一个棘手的难题是,司法活动中究竟该如何评断证据的证明力。

  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水平堪忧,这源于电子证据的专业性同自由心证原则之间的天然冲突。要破解该体制性障碍,应当构建客观化的采信机制。这一要求暗合我国强调印证证明模式的传统,但是必须着手理论再造,即通过创设关于电子证据的“孤证绝对否定”“不同节点印证”“属性痕迹补强”“区间权衡”等规则,打造虚拟空间的印证体系。在数据科学时代,还可以基于概率的乘积规则设计电子证据印证公式,进一步实现电子证据的概率化采信。

  要解决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必须在设置可操作性标尺方面取得突破。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一标尺应当是传统司法经验与专门科学知识相融合的客观标准。唯有标准客观化,才能弥补司法人员不擅长信息科学的劣势,使采信结果达到可重复或可检验的程度。

  从注重经验判断转向追求客观量化,这是电子证据采信的未来方向。随着电子证据在司法舞台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化采信的意识、规则与公式等将成为沟通司法人员与技术专家的桥梁,为最终解决证据运用这一关键性问题奠定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载时间:2017-08-10 转载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8/10/content_128821.htm
责任编辑:柳澍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