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国家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天津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的范围与京津冀的地域范围正好契合,尤其是天津海事法院的三个派出法庭均位于京津冀沿海港口,因此,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如何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成为了我们当前亟需调研的课题。本文通过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2013-2016年案件收结数量、受理案件类型、审判质效、案件审理效果、司法服务五个方面进行统计调研,对于三个派出法庭的现状予以阐述分析,指出天津海事法院以及其派出法庭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应当充分发挥跨地域管辖优势,开创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新局面、重点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开辟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新途径、妥善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涉外案件,打造京津冀海事审判新形象、着力推进海事司法公开工作,提升海事司法透明指数和公信力新阶位、不断提高“五大港口”司法服务水平,树立京津冀海事司法服务新标杆。通过以上思路和措施,以期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天津海事法院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海事司法的强力保障。
关 键 词:京津冀协同发展 天津海事法院 派出法庭
现状分析 应对思路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天津海事法院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目标在于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三大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因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成为京津冀三地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
201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就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发展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其中第10条明确对天津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提出要求:“涉及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和海洋环境污染等案件。充分发挥天津海事法院专业性及跨区域管辖的独特优势,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16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国家战略精神和最高院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充分发挥政治工作优势,助推海事司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出更发贡献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需要研究破解的“十个新课题”,为未来一段时期内天津海事法院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保护京津冀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指导意见。在国家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建设雄安新区战略的的背景之下,海事司法、航运市场、国际贸易领域也是日新月异,海事司法服务的纵深性、广泛性均有待提高,对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二、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现状调研
(一)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的设立及管辖范围
天津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管辖范围“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和别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辖区海岸线长640公里,管辖范围覆盖津冀沿海地区。2001年5月、2007年6月分别成立了秦皇岛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巡回审判庭,秦皇岛审判庭管辖秦皇岛港的海事海商案件,曹妃甸审判庭管辖曹妃甸港和京唐港的海事海商案件,巡回审判庭在负责我院巡回审判点(包括内陆无水港))的定期巡回工作,2015年巡回审判庭推进黄骅港巡回审判实体化,巡回审判庭开启“巡审合一”的新模式。
(二)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2013-2016年审判工作调研
1.从收结案件数量看:三个巡回审判庭2013年-2016年收结案件数量及占全院案件比例(图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派出法庭的收案和结案数量不断增长,曹妃甸审判庭案件数量最多,2013-2016年共计收案1237件,结案1193件;秦皇岛审判庭案件数量相对稳定,2013-2016年共计收案460件,结案399件;巡回审判庭在2015年进入巡回实体化后,案件数量也是逐年攀升,2015年收案48件,结案39件,2016年收案108件,结案100件,2017年截至7月份收案67件。2013-2016年三个派出法庭平均每年收案数量占全院收案数量的31.64%,2013-2016年三个派出法庭平均每年结案数量占全院结案数量的32.78%,可以看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三个派出法庭涉及京冀两地的案件逐年增多,这说明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三地之间的贸易、交通往来更加频繁,势必会不断产生海事海商类的纠纷案件。
图表1:2013-2016年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收结案件数量统计表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
秦皇岛审判庭 |
97 |
100 |
148 |
141 |
107 |
85 |
108 |
73 |
曹妃甸审判庭 |
224 |
197 |
465 |
436 |
340 |
213 |
208 |
347 |
巡回审判庭 |
1 |
1 |
0 |
0 |
48 |
39 |
108 |
100 |
法庭合计 |
322 |
298 |
613 |
577 |
495 |
337 |
424 |
520 |
占全院比例 |
30.14% |
28.96% |
38.02% |
37.15% |
29.28% |
24.04% |
27.10% |
40.94% |
2.从受理案件类型看:三个派出法庭2013年-2016年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是: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上养殖损害、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与院本部相比,派出法庭的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上养殖损害、海洋开发利用、港口疏浚、海洋等类型的纠纷案件明显较多,这与所管辖的港口定位和职能分工是密切相关的,秦皇岛港和黄骅港为煤炭港,京唐港出运主要为煤炭、件杂货和集装箱、曹妃甸港主要为散货矿石、液态货物接卸和煤炭运输,加之唐山和秦皇岛为扇贝、海参等海产品养殖集中区域,所以上述案件类型在三个派出法庭就比较集中,加之京唐港和曹妃甸正在不断的扩大建设之中,海洋开发利用和港口疏浚等纠纷也比较多发。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案件类型逐渐多元化,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审判水平和司法服务能力的挑战和考验。
另外2013-2016年三个派出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数量依次为:28件、52件、48件、39件,分别占当年三个派出法庭收案数量的8.69%,8.48%,9.71%,9.20%,占全院当年涉外案件收案数量的比例为:28.28%,51.48,38.09%,9.37%。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涉外案件近年来数量是在不断上升的,并且涉及国家也更加多元,并且许多国家与我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或者共同参加国际公约,也没有司法互助协定,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导致送达难、取证难、审理期限长等问题。
3.从审判质效来看。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2013-2016年审判质效统计分析表(见图表2),从图表中可以看出,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质效纵向来看,是在逐年的提升和改善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四年均高于全院平均数值,调撤率在全院各个部门中排名是比较靠前的,曹妃甸审判庭一审判决发改率在四年中一直保持低于全院平均水平,秦皇岛审判庭人民陪审率和调撤率在全院各个部门中也是较为突出的。总体上,三个派出法庭对于审判质效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对于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也是更加规范和逐渐从严,这也是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重视派出法庭建设,着力提高审判质效的成效之一。
图表2: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2013-2016年审判质效统计分析表
年份 |
指标名称 |
曹妃甸审判庭 |
秦皇岛审判庭 |
巡回审判庭 |
全院平均值 |
2013年 |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服判息诉率 |
83.85% |
79.75% |
-- |
88.5% |
|
判决发改率 |
0% |
6.25% |
-- |
2.33% |
|
调撤率 |
66.46% |
45.57% |
-- |
62.70% |
|
2014年 |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
99.76% |
100% |
-- |
98.89% |
服判息诉率 |
93.39% |
86.67% |
-- |
91.98% |
|
判决发改率 |
0% |
5.88% |
-- |
1.74% |
|
调撤率 |
66.93% |
82.86% |
-- |
66.56% |
|
2015年 |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
96.35% |
98.80% |
100% |
96.29% |
服判息诉率 |
84.47% |
89.09% |
-- |
86.66% |
|
判决发改率 |
2.0% |
7.14% |
-- |
3.39% |
|
调撤率 |
72.13% |
57.63% |
-- |
64.58% |
|
2016年 |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
97.52% |
100% |
100% |
98.34% |
服判息诉率 |
95.91% |
95% |
95.83% |
90.23% |
|
判决发改率 |
0.98% |
0% |
0% |
2.7% |
|
调撤率 |
32.41% |
75.44% |
78.65% |
49.92% |
4.从案件审理效果看。三个派出法庭近年来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找准管辖跨地域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结合点,审理了一批比较典型的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港口码头建设、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三个派出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污染案件159件,占全院的39.55%,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加强了海域污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也有效增强了涉海有感单位维护海洋环境的意识;(2)、曹妃甸法庭近四年共受理法庭所在地港口建设中的海洋开发利用、码头建设、航道疏浚等工程纠纷达20余件,妥善处理了曹妃甸港和京唐港出现的工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促进了唐山港的建设与发展;(3)、三个派出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229件(其中曹妃甸审判庭199件,秦皇岛审判庭29件,巡回审判庭1件),占全院此类案件总数的82.67%,由于此类案件举证困难、鉴定周期长、涉及当事人众多,派出法庭妥善处理了此类案件,积极维护了港口当地社会稳定,保障渔民、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5.从海事司法服务的角度看。三个派出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强与河北省及法庭所在地的政法系统、港航机关、涉海企业的沟通与联络,巡回法庭不断扩大巡回工作服务领域,共建多方联动司法协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取得丰富的成果:(1)、2014年上半年,秦皇岛审判庭与秦皇岛市政法委建立联合应急机制;(2)、2015年6月秦皇岛审判庭与乐亭县扇贝养殖协会建立扇贝养殖调研合作机制;(3)、2016年上半年,曹妃甸审判庭与唐山海事局就船舶扣押和解除扣押建立协作机制;(4)、巡回审判庭先后在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河北省滦南县嘴东渔港、黄骅港沿海港区等地设立了12个巡回审判点,2015年又先后在石家庄内陆无水港和北京平谷国际陆港设立两个巡回审判点,扩大天津海事法院在京津冀地域内的巡回服务范围。
(三)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服务保障京津协同发展之困境与不足
上述是对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2013-2016年审判工作和司法服务的概述和总结,具体分析了三个派出法庭的收结案数量、受理案件类型、审判质效、案件审理效果、司法服务的情况,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提供了重要的海事司法服务和指引,为京津冀港口航运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从当前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审判实践和服务经验来看,我院派出法庭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仍存在以下问题:1、海事司法管辖尚不统一,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自2016年3月才收归海事法院,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目前尚存争议,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的模式还不健全;2、海事审判精品案件少,海事精品意识相对薄弱,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在涉“京津冀”精品案件的发现、培育、审理和申报宣传机制方面还需要更加健全,对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作为较少;3、近年来我院派出法庭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涉外案件数量骤升,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缺少统一的审理裁判规则和高效的送达平台,因此需要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涉外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和重视;4、我院派出法庭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审务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存在不完善和不对称,与院本部的司法公开水平不一致、差距大,导致我院派出法庭的海事司法的透明度、公信力、影响力受到影响;5、海事司法服务缺乏深入有效性还有待提高,不光要深入政法单位、涉海企业进行宣讲和走访,形成联络机制,还要实际解决问题,为当地的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以上问题是在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近几年发展中逐渐凸显出来的,尤其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因此,天津海事法院需要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举措,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天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之应对思路
(一)充分发挥跨地域管辖优势,开创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新局面
2015 年2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特别强调“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司玉琢教授也提出了建设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制度,实现海事法院统一管辖海事民事、海事行政、海事行政案件。实现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对于实现海事法院统一司法管辖权、发挥海事审判的专业性、涉外性、国际性、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均意义重大。
天津海事法院目前已经对管辖区域内的海事民事和海事行政案件具有了管辖权,海事刑事案件目前仍在地方法院审理。2017年6月6日,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宁波海事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对于海事刑事案件开始了尝试和探索。笔者认为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京津冀区域内的海事刑事案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京津冀区域内的海事刑事案件涉及贸易诈骗、船上人身伤害、船舶交通肇事等类型,这些案件大多数是在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民事案件中发现的,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便于调查和理顺法律关系,并且可以避免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因为标的额不大或者专业性强等问题而久拖不决的现象;其次,海事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涉及海运、贸易、船舶、港航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大多具有涉外因素,地方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和涉外性很少涉及,加大了审理难度,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便利性均无法保障;第三,天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的设置,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海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干预,提高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作为京津冀区域内唯一一家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与京津冀的地理区域基本是重合的,加之天津海事法院的跨地域管辖和海事审判的专门性、涉外性,管辖京津冀区域内的海事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是具备这样的能力的,这也是海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天津海事法院三个派出法庭对于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也是具有相对优势的:1、派出法庭受理该两类案件,便于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2、派出法庭的法官熟悉海事领域,掌握当地行政机关的的业务流程和行业惯例,在审查海事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时是具有优势的;3、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海事法院在与京冀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调取证据、询问事实时都会更加方便。
(二)重点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开辟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新途径
我院应当坚决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性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是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实现案件办理精品化、人员素质精英化、法官视野国际化、体制机制创新化。
天津海事法院大力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其一对于案件审理实现了实体与程序公正,严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海事精品案件作为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件,在京津冀海事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三海事审判精品也是我院树立海事司法权威,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派出法庭的精品案件在港口当地会成为提升自身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最好方式,也会为派出法庭与当地机关、企业运行互联协作机制提供良好的基础;第四,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也是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最多,海事审判机构最健全的国家,只有我国海事审判的成果在国际社会被认可,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界更有话语权,参与国际海事司法规则的制定,引领海事司法领域的方向,才能够逐渐建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天津海事法院应当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高度重视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注重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1、要实现程序规范化,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管辖、送达、庭审以及合议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2、要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职业尊荣感,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3、要恪守条约义务,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4、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高度重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条约谈判工作,在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形成中充分发出中国司法的声音。
(三)妥善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涉外案件,打造京津冀海事审判新形象
如上文所述,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环渤海的海域环境污染是比较严重的,近年来环渤海的海洋环境污染时有发生,尤其是三个派出法庭直对四个港口和所在海域,需要加强和重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维护好京津冀海洋生态环境:1、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2、根据我院审理康菲漏油污染案件的经历和优势,总结审判规律和经验,出台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和规则,指导此类案件的审理。
在“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涉外案件的审理与彰显我国海事司法审判水平,凸显海事司法公信力是密切相关的,如上文所述,涉外案件审理也是存在诸多困难的,需要我院发挥能动作用:1、依法高效审理,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提高涉外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要求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避免重复送达,导致审理期限过长;3、建议最高院继续改进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完善和更新司法协助平台,借助“大数据”背景,提高涉外送法效率;4、充分利用最高法院及天津法院搭建的外国法查明平台,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开拓外国法查明的新途径,综合利用多种信息网络共享渠道,在提高法律查明准确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四)着力推进海事司法公开工作,提升海事司法透明指数和公信力新阶位
周强院长曾指出:司法公开是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全国法院自2014其开始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即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天津海事法院近年来大力推进和探索司法公开工作,基本实现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但是根据社科院公布的《中国海事司法透明指数报告》,天津海事法院在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中综合排名第八,其中四个评估模块中我院在文书公开和立案、庭审公开方面比较突出,在审务公开和执行公开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海事司法透明度和公开率直接影响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人民群众对海事法院的信任度,因此,仍需着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1、在审务公开方面,适当开拓公开渠道,改版天津海事法院网站,发布海事审判综合和专项白皮书,丰富和更新天津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确保年度、年中工作报告、法官联系信息等内容对外公开,保证司法公开更新的数量、质量、时效性和持续性;2、裁判文书公开方面,确保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的时效性、准确性,完全杜绝撤回已上网文书的现象,并严格文书不上网的审批制度,公布不上网文书的案号、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形成承办人负责、审管办监督、上传的工作流程;3、执行公开方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执行惩戒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链接,并及时公布执行惩戒信息、公开限制高消费信息、限制出境信息和执行悬赏信息。
(五)不断提高“五大港口”司法服务水平,树立京津冀海事司法服务新标杆
虽然目前我院秦皇岛和曹妃甸两个派出法庭分别负责秦皇岛地区和唐山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巡回审判庭以服务黄骅港为重点,辐射北京、河北等地区,实现了对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无缝隙衔接服务”。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广度上的全覆盖,应当追求深度上的司法服务全覆盖,这就要求我院三个派出法庭:1、积极深入港口调研。三个派出法庭应当对司法审判中常见的贸易形式、海运流程、养殖损害评估等关键内容进行实地考察,积累处理海事、海商等各类型案件所需的专业知识;积极深入港区调研码头建设、航道疏浚、养殖业等情况,为审理相关案件做好充分准备。2、积极服务涉海企事业单位。三个派出法庭应当延续“领导搭台、干警唱戏”的司法服务模式,充分发挥驻地优势,不断加强与驻地涉海企业的沟通交流,派出专业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联系实践紧密的干警为涉海行政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涉海企业有针对性的授课讲座,为巡回审判点、渔村、码头等地提供形式多元的海事司法服务活动。3、加强对疑难复杂问题的专题调研。针对海洋环境案件污染源复杂、法律适用复杂、损失评估鉴定复杂等特点,三个派出法庭应当统一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海洋污染类型化分析,进行理论研究和深入实地考察,出台我院海洋海洋环境案件和海上养殖损害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规范,形成司法标准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