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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树海等二十一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陈建鹏  发布时间:2017-11-10 11:40: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栾树海等21名海参养殖者

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栾树海等21名原告诉称,其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 20116月,被告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公司所属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21名原告因此遭受损失14150471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栾树海等21名原告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近岸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实际养殖面积为池塘养殖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立方米。上述养殖海域均是栾树海等21名原告从乐亭县原养殖权利人处有偿承包的,并得到当地人民政府的认可。

201164日,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发生溢油事故,同年617日,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发生井涌事故,造成渤海部分海域遭受污染。蓬莱19-3油田系中海油公司与康菲公司合作开发,在溢油事故发生时,油田的作业者为康菲公司。

2011818,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溢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及污染损害等情况进行调查。2012621日,联合调查组发布《联合调查报告》,认定:1.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导致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2. 康菲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油田总体开发方案,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对应当预见到的风险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溢油; 康菲公司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环渤海岸滩及近岸海域溢油进行监视监测。20119月,北海监测中心出具《近岸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的记载,2011714日、16日、21日,北海监测中心在河北唐山浅水湾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B平台、C平台的油污。在此期间,北海分局组织相关单位于2011714日至721日对河北唐山浅水湾近岸海域海水中石油类浓度进行了六次监测。其中,718日的监测结果为55.3微克/升,超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他时间的监测结果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但已接近该标准的上限。溢油事故发生前,20115月,唐山浅水湾岸段近岸海域海水石油类浓度背景值为32.4微克/升。溢油事故发生后,该海域石油类浓度平均值为45.5微克/升,超背景值0.4倍。

栾树海等21名原告养殖海域与唐山浅水湾岸滩均位于乐亭县沿海,最近距离约14公里,两地到蓬莱19-3油田的实际距离相当,约140公里。

经农业部与中海油公司、康菲公司协商确定,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从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养殖生物的经济损失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农业部负责协调河北省、辽宁省有关政府部门将上述款项中的7.315亿元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补偿给养殖渔业索赔者。

2012922日,乐亭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水产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赔偿补偿标准为海参池塘养殖540/亩,工厂化养殖30/立方米。此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结果及赔偿补偿标准对养殖权利人进行行政调解。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养殖海域均在赔偿补偿范围内,但不接受行政调解。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属于涉外侵权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2、栾树海等21名原告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

3、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栾树海等21名原告养殖海域受到此次溢油事故的污染并遭受损失。

4、栾树海等21名原告应当对损失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其相关证据没有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因此不应依据其提交的证据认定损失。法院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

5、事故发生时,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1030,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向栾树海等21名原告赔偿人民币1683463.4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是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我国法院立案、审理并判决的第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事实查明困难:对于原告养殖海域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原告的损失数额,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明确结论,立案后也不具备对此进行鉴定的条件。

3、法律规定模糊:对于没有领取养殖证的养殖者是否具有养殖权利、合作开发海洋石油造成污染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

 

4、充分运用规则:在确定原告是否具有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时,运用主管机关的实质性许可规则;在确定原告养殖区是否遭受污染时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确定损失数额时运用损害方举证责任规则;在确定中海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时运用谁污染谁负责的规则。通过规则的运用,梳理了案件事实,厘清了争议问题,增强了裁判结果的说服力。

责任编辑:宋文杰